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办理程序
作者&投稿:竹壮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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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法律客观:
法律主观:
1、 土地使用权 的取得是由于政府划拨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取得,是国家行使社会经济管理行政权力,对我国土地使用权划拨程序来进行的分配或调整; 2、土地使用者无偿取得,无需支付地价,这并不等于土地使用者不需要支付任费用,一般情况下,土地使用者必须支付 土地补偿费 和安置费,交纳 土地使用税 ; 3、土地使用权可以是有期的,也可以是无期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外,没有使用权期限的限制。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