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省部级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违法国务院颁发的《退耕还林条例》,怎么办? 林业法律法规
林业常识
一、森林生态
森林资源: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
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林地:包括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无立木林地、宜林荒山荒地和辅助生产林地。
有林地:包括乔木林地和竹林地。
1、乔木林地:乔木是指具有明显直立的主干,通常高在 3米以上,又可按高度不同分为大乔木、中乔木和小乔木。由郁闭度0.2以上(含0.2)的乔木树种(含乔木经济树种)组成的片林或林带,连续面积大于1亩的林地称为乔木林地。
2、竹林地:由胸径2厘米(含2厘米)以上的竹类植物构成,郁闭度0.2以上的林地。
疏林地:由乔木树种组成,郁闭度0.10~0.19的林地及人工造林3年、飞播造林5年后,保存株数达到合理株数的41%~79%的林地;或低于有林地划分的株数标准,但达到该标准株数40%以上的天然起源的林地。
灌木林地:灌木是指不具主干,由地面分出多数枝条,或虽具主干而其高度不超过3米。由灌木树种(含经济灌木树种)或因生境恶劣矮化成灌木型的乔木树种以及胸径小于2厘米的小杂竹丛组成的称灌木林地。灌木林地又分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和其他灌木林地;国家特规灌木林地是指乔木生长线以上的灌木林地、林种为经济林的灌木林地和岩石裸露40%以上、石漠化或红色荒漠化严重、专为防护作用的灌木林地;其他灌木林地是指国家特别规定以外的灌木林地。
未成林造林地:包括人工造林(3年内)未成林地和封育(5年内)未成林地。
苗圃地:固定的林木花卉、育苗用地。
无立木林地:包括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和其他无立木林地。
宜林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为林地的土地。包括宜林荒山荒地、宜林沙荒地、其他宜林地。
辅助生产林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与配套设施用地。
林木:生长在林内达到林冠层的乔木树种。林木的树干比孤立木通直、高大,能产生圆满度较好的原木,它是构成森林产量的主体,是经营和利用森林的主要对象。
森林分类:森林分为以下5类:
(1)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2)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3)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4)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5)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试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森林起源:亦称林分起源或林分成因。指森林形成的方式,也就是森林的繁殖方式。具体分为两种情况:①林分最初形成时的起源。因起源于天然繁殖或人工种植,有天然林与人工林之分。②林木的形成,由于繁殖方法的不同,可将森林起源分为实生林和无性繁殖林两类。
人工林:由人工播种、栽植或扦插而形成的森林。
天然林:由天然下种或萌芽而形成的森林。
原始森林:从来未经人工采伐和培育的天然森林。
次生林:是指原始森林或人工林经过人为的或自然的因素破坏之后,未经人为的合理经营,而借助自然的力量恢复起来的一类森林。
植被:各种各样的植物成群生长,种类聚集,群落交织,就像绿色的绣花被一样把大地紧紧包裹起来,这一层生气蓬勃、千变万化的植物覆盖层,就叫做植被。
植物群落:植被并不是杂乱无章的拼凑,而是在一定地段的自然环境条件下,由一定的植物种类结合在一起,成为一个有规律的组合。每一个这样的组合单位,就叫做一个植物群落。
生物多样性:生物多样性是指多种不同的动植物群落类型、数量及它们之间的关系。森林是陆地上生物最多样、最丰富的生态系统,是动植物和微生物的自然综合体,所以保护森林就是直接和间接保护生物多样性。
生态环境:生态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水资源、土地资源、生物资源以及气候资源数量与质量状况的总称。生态环境亦可简称环境。
生态环境建设:生态环境建设是指运用生态系统原理,根据不同层次、不同水平、不同规模的生态建设任务,模拟设计最优化的人工生态系统,按模型进行生产,以取得预期的最佳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
林业生态环境建设:是指从国土整治的全局和国家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出发,以维持和再造良性生态环境以及维护生物多样性和具代表性的自然景观为目的,在一个地域或跨越一个地区范围内,建设有重大意义的防护林体系、自然保护区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等项目,并管护好现有的森林资源。
林分:内部特征大体一致,而与临近地段又有明显区别的一片林子。一个林区的森林,可以根据树种组成、森林起源、林相、林龄、疏密度、地位级及其他因子的不同,划分成不同的林分。
立木:包含两层意思:①形成森林主要部分的树木的总和;②林地上未伐倒的生活着的树木。
树种组成:指森林中的林木是由哪些树种所组成的。
优势树种:在一个林分内,数量最多的(一般指蓄积量所占的比例最大)的树种。
先锋树种:能在荒山瘠薄地等立地条件差的地方最先自然生长成林的树种。如马尾松、油松、枫香、沙棘等。
纯林:由同一树种组成的林分叫做纯林。
混交林: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树种组成的林分叫做混交林。
林相:有两种含义:①森林的外形,指林冠的层次,有单层林和复层林之分。②森林的林木品质和健康状况。林木价值高,生长旺盛称为林相优良,反之称为不良。
郁闭度:森林中乔木树冠彼此相接而遮蔽地面的程度。用十分法表示,以完全覆盖地面的程度为1,分为十个等级,依次为1.0 0.9 0.8……0.1。
林龄:指林分与林木的年龄结构,可分为同龄林和异龄林。林分内所有林木年龄完全相同,这种林分称为同龄林。如林分内林木之间的年龄相差不超过一个龄级的称为相对同龄林。林木年龄相差一个龄级以上的森林,叫做异龄林。
龄级:为简化森林年龄统计而划定的林分年龄级。一般慢生树种以20年为一个龄级,比较速生的树种和中生树种以10年为一个龄级,速生树种5年为一个龄级。
龄组:对林木生长发育时期的年龄分组。有幼龄林、中龄林、近熟林、成熟林、过熟林之分。
幼龄林:指林分完全郁闭前的时期。
中龄林:林冠郁闭后至林分成熟前的时期。
成熟林:林木在生物学及工艺方面都已进入成熟,直径生长已非常缓慢或基本停止。
过熟林:自然稀疏已基本结束,林木生长停止,开始心腐,病虫害侵染,部分立木由于生理衰退而枯立腐朽,林分经济价值和有益效能开始不断下降。
蓄积量:是指一定面积森林(包括幼龄林、中龄林、近熟林、成熟林、过熟林和枯立木林分)中,生长着的林木总材积(用立方米表示)。主要是指树干的材积。
出材量与出材率:出材量是指实际采伐林分中生产的原条、原木、小规格材和薪材的数量。不包括枝桠、树皮、伐根等。出材率是指出材量与采伐蓄积量的比率。它是反映森林资源利用的重要指标,出材率高,表明林木资源利用好;反之,说明利用差。
总生长量:指树木自生长开始至调查时整个时间内的生长总量。
森林覆盖率:是指全国或一个地区森林面积占土地面积的百分比。它等于:(有林地面积+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面积)÷土地总面积×100%得出的数称森林覆盖率。
林木绿化率:林木绿化率是指(有林地面积+灌木林地面积+四旁树占地面积)÷土地总面积×100%。
二、造林绿化
人工造林:用人工进行植苗、播种等方法营造森林的工作。
四旁绿化:指在宅旁、村旁、路旁、水旁植树。
立地条件:是指造林地作用于森林植物的地形地势和气候、土壤等环境因子的综合。
适地适树:就是要使造林树种的生物学特性和造林地条件相适应,以充分发挥其生产潜力,使一定的营林地段在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达到较好的生产水平。
全面整地:全面翻耕整理造林地,彻底清除杂草、灌木。
撩壕整地:又叫抽槽或沟带整地。是沿等高线从下而上开挖沟槽,把心土堆在下坡,筑成土梗的一种整地方式。
带状整地:在所整地带之间保留一定宽度的生草带,以有利于防止水土流失的整地方式。
块状整地:在种植点小块开垦,块与块的距离依造林的株行距而定。
植苗造林:栽植苗木使它生长成林的造林方法。是目前林业生产上最常用的造林方法。
初植密度:也叫栽植密度。是指人工造林和迹地更新时单位面积上最初栽植的株数。
直播造林:是将种子直接播于造林地上,使其发芽生长成林的一种造林方法。
封山育林(封育):指对具有天然下种或萌蘖能力的疏林、无立木林地、宜林地、灌丛实施封禁,保护植物的自然繁殖生长,并辅以人工促进手段,促使恢复形成森林或灌草植被;以及对低质、低效有林地、灌木林地进行封禁,并辅以人工促进经营改造措施,以提高森林质量的一项技术措施。
丘陵:没有明显的脉络,起伏较小,相对高度一般不超过200米。
山地:地势相对高起,表面起伏很大的地区。
低山:海拔绝对高度500~1000米,相对高度200~500米的山地。
中山:海拔绝对高度1000~2000米,相对高度500~1000米的山地。
高山:海拔绝对高度2000米以上,相对高度1000米以上的山地。
黄壤:在热带和亚热带湿润气候、常绿阔叶林作用下发育而成的土壤。土壤中富含铁的氧化物,故呈黄色或鲜黄色。土质粘重,酸性大,含有效磷少。
红壤:在暖湿气候和常绿阔叶林作用下发育而成的土壤。土中铁铝丰富呈红色,土层中常有红、棕、黄、白交织的网纹。一般酸性强,有效磷少,剖面深厚。
紫色土:在紫色砂页岩上发育起来的土壤。这种土壤的母质很容易风化,含矿质养分较多,土层疏松,但易遭水土流失,土层浅薄。
石灰性土壤:含有碳酸钙或碳酸氢钙等石灰性物质的土壤。呈中性到碱性反应,含矿物质养分丰富,但对磷酸的固定作用较强。主要分布在半干旱和干旱地区。石灰性强的土壤在剖面中下部常形成石灰结核,石灰磬层等石灰集聚层。
石漠化:指在热带、亚热带湿润半湿润气候条件和岩溶极其发育的自然背景下,受人为活动干扰,使地表植被受破坏,造成土壤严重侵蚀,基岩大面积裸露,石砾堆积的土地退化现象。它是岩溶地区土地退化的极端形式。
石漠化土地:指基岩裸露度或石砾含量≥30%,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土地。①植被综合盖度<50%的有林地、灌木林地;②植被综合盖度<70%的牧草地;③未成林造林地、疏林地、无立木林地、宜林地、未利用地;④非梯土化旱地。
造林质量管理“八率”:指造林面积核实率、造林质量合格率、良种使用率、作业设计率、幼林抚育率、林木管护率、检查验收率、资料建档率。目前要求造林质量管理“八率”均为100%。
①面积核实率=(∑调查小班的核实面积/∑调查小班的上报面积)×100%
②造林质量合格率=(∑调查合格小班面积/∑调查小班上报面积)×100%
③良种使用率=(∑调查造林使用良种的小班面积/∑调查造林小班面积)×100%
④作业设计率=(∑调查有作业设计的小班面积/∑调查小班面积)×100%
⑤幼林抚育率=(∑调查抚育合格小班面积/∑调查小班面积)×100%
⑥林木管护率=(∑调查有管护措施的小班面积/∑调查小班面积)×100%
⑦检查验收率=(∑调查检查验收的小班面积/∑调查小班面积)×100%
⑧资料建档率=(∑调查建档的小班面积/∑调查小班面积)×100%
母树和母树林:供采种的树叫做母树。很多母树生长在一起就叫做母树林。
优良母树:指具有优良遗传品质的林木个体。
优质种源:生长旺盛,干直、枝小和冠形紧凑、无病虫害的优势木,其比例占75%以上的母树林称为优质种源。
林木种子园:是用有性法或无性法繁殖人工精选的个体或综合育种法培育的新品种的植株而建立起来的林木良种繁育场。
采穗圃:对于容易扦插繁殖的树种,用被选优树的种条(插穗)建立的采穗圃,作为往后常年采穗造林之用,它相当于种子园,只不过种条代替了种子。
三、保护管理
主伐:在成熟林中以取得木材收获为主要目的的采伐。
抚育采伐:根据森林生长和发育的规律,在不同龄期,伐除部分林木,为保留的林木创造良好的生长环境,更好地发挥其有益的效能。
更新采伐:在森林的有益效能开始减退时所进行的一种采伐,这种采伐以不降低森林有益效能为前提,以保护防护效能和特种作用持续稳定的发挥。
皆伐:整个林分一次伐除,通过人工植树或天然下种(自临近林分或伐倒的树木)达到更新目的。
择伐:把林分中部分适合和应该采伐的林木进行采伐的方式,主要用于复层异龄林。
渐伐:把成熟林分的林木在一个龄级期内分两次或数次伐除。
疏伐:在林木向高生长最旺盛的时期所进行的抚育方式。伐去过密的树木中品质较差的植株而保留较好的植株,以使林木形成良好的干形,并促进生长。
生长伐:在林木生长最旺盛时期一直到主伐前一个龄级的阶段内所进行的抚育方式。目的是使林木得到更多营养空间以促进林木生长,提高木材产量和质量。
卫生伐:为除去森林中不健康的植株而进行的抚育方式。
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简称一类清查):即国家森林资源调查。在国家林业局组织下实施,复查间距期为5年。其目的是通过查清全国或省、自治区的森林资源数量、质量及其消长变化情况,为制定全国林业方针、政策,制定全国和各省区及大林区的各种林业计划、规划和预测资源发展趋势提供科学依据。这类调查以省、市、区或大林区为单位进行。
二类森林资源清查:亦称森林经理调查。此类调查是根据国家林业局的统一部署,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地州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在林业生产单位内进行。复查间距为10年。其目的是为林业基层单位掌握森林资源现状及动态,分析检查经营活动效果,编制或修订森林经营方案及有关规划提供依据。这类调查的森林资源数量和质量要落实到小班,其准确度优于一类调查。
三类调查:即作业设计调查。是林业基层生产单位为满足伐区设计、造林设计和抚育采伐设计而进行的调查。
森林抽样调查:对一定范围内的森林,应用数理统计学原理抽出部分样地进行调查,根据样地调查结果推算该范围内全部森林的数量和质量的方法。
森林区划:为了便于森林调查和开展营林活动,按一定经营规模将林区划分成不同森林经营管理单位的工作。
林班:一种永久性的林地区划,为便于经营管理,把林地划分为许多林班。因经营集约度的高低不同,林班的平均面积不一,由几十公顷到几百公顷不等。其界线或用人工伐开,或利用山脊、河流、道路等自然地形线而形成。用号码或地名命名。
小班:是指在森林调查规划设计时将森林按不同的权属、土地类别、起源、森林类别、林种、优势树种组、龄组、郁闭度等级、立地类型、经济林产期(经营集约度等级)和林业工程类别等划成不同的小区,每个小区称为小班。小班是森林区划的最小单位。
小班调查:在小班范围内进行的测树因子、土壤植被、地形地势等调查项目。
标准地:用代表选样或随机、机械选样选取一定面积的林地作为调查样本,称为标准地。
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危害森林、林木和林木种苗正常生长并造成经济损失的病、虫、杂草等有害生物(由于“森林病虫害”不能包括可对林业造成危害的杂草、软体动物、脊柱动物和其他植物,近年来改称为“林业有害生物”)。
林业外来有害生物:是指原产于国(境)外,传入我国后已经危害森林、林木和林木种苗正常生长并造成经济损失的病、虫、杂草等有害生物。
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在我国境内局部地区发生,危险性大,能随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发布禁止传播的有害生物。
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局部地区或国内其他地区局部发生,危险性大,能随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发布禁止在本辖区内传播的有害生物。
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是指依法必须经过检疫才允许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也包括根据疫情应实施检疫检验和除害处理的包装材料、运输工具、土壤等。
产地检疫:是指国内调运、邮寄或出口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在原产地进行的检疫调查、除害处理并得出检疫结果过程中,所采取的一系列旨在防止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出的措施。
调运检疫:是指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在调出原产地之前、运输途中及到达新的种植或使用地点之后,根据国家或地方政府颁布的森检法规,由法定的专门机构,对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所采取的一系列的检疫检验和除害处理措施。根据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运的方向,可将调运检疫分为调出检疫和调入检疫两部分。
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是指那些为害严重、防治困难、能够给林业生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有害生物。全国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名单由国家林业局发布。本省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名单由省林业厅发布。
疫区:是指根据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生情况,依照森林植物检疫(简称“森检”)法规,按照法定程序划定,并且采取相应检疫措施的地区。疫区的划定,由省林业厅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野生保护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我国受保护的野生动物有4大类:①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分为两级,即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②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即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前称三级保护野生动物)。③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④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和国际协定中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
野生保护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野生保护植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又分为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即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以前称三级保护野生植物)。
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含省、县级自然保护区)。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面积要求在15万亩以上、省级自然保护区在10万亩以上、县级自然保护区在3万亩以上。
自然保护小区:是指对有典型性的森林生态系统、自然生态环境、珍稀动物繁殖栖息地、珍稀植物生长繁衍地规划面积在2000公顷以内,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森林防火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的五条标准:一是各级组织机构落实,特别是市、县、乡三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机构健全稳定,人员高效精干。二是责任到人,各级地方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长是本地区森林防火的第一责任人,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都要划分森林防火责任区,签订责任状,并经常深入责任区督促检查,帮助解决实际问题。三是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当地林业发展总体规划。四是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地方财政算。五是一旦发生森林火灾,有关领导及时深入现场组织指挥扑救。
森林火险天气等级
森林火险
天气等级 危险程度 燃烧程度 蔓延程度
一 没有危险 不燃烧 不蔓延
二 低度危险 难燃烧 难蔓延
三 中度危险 能燃烧 能蔓延
四 高度危险 易燃烧 易蔓延
五 极度危险 极易燃烧 极易蔓延
①实行“打早、打小、打了”的原则。
②实行保护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
③统筹兼顾,牺牲局部,保存全局的原则。
④要积极扑救,不要消极防守的原则。
⑤集中优势兵力作战的原则。
⑥捕捉有利战机的原则。
⑦讲究经济效益的原则。
森林火灾分类:
①森林火警:受害森林面积不足1公顷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
②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不足100公顷的;
③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不足1000公顷的;
④特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森林权属
第三章 发展规划
第四章 森林保护
第五章 造林绿化
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完成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和森林防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开考核结果。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需要,建立林长制。
第五条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措施,支持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森林生态保护修复的投入,促进林业发展。
第六条 国家以培育稳定、健康、优质、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为目标,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突出主导功能,发挥多种功能,实现森林资源永续利用。
第七条 国家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加大公益林保护支持力度,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指导受益地区和森林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等方式进行生态效益补偿。
第八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森林保护和林业发展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九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林业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相关机构或者设置专职、兼职人员承担林业相关工作。
第十条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每年三月十二日为植树节。
第十一条 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林业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林业技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新闻媒体、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等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宣传活动。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森林资源保护教育。
第十三条 对在造林绿化、森林保护、森林经营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森林权属
第十四条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家所有的森林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履行国有森林资源所有者职责。
第十五条 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登记。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森林、林木、林地。
第十六条 国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可以依法确定给林业经营者使用。林业经营者依法取得的国有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使用权,经批准可以转让、出租、作价出资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林业经营者应当履行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的义务,保证国有森林资源稳定增长,提高森林生态功能。
第十七条 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以下简称集体林地)实行承包经营的,承包方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承包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承包方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转让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十八条 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十九条 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流转期限、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流转期限届满林地上的林木和固定生产设施的处置、违约责任等内容。
受让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造成森林、林木、林地严重毁坏的,发包方或者承包方有权收回林地经营权。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管护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荒滩营造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营造的林木,依法由营造者所有并享有林木收益;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为了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征用林地、林木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二十二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
国务院日前颁布的《退耕还林条例》对如何确保工程质量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以从法规上保证退耕还林工程质量合格。
《条例》确定,退耕还林必须由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进行作业设计,退耕还林者必须按照作业设计和合同要求造林。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技术推广单位或者技术人员,为退耕还林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退耕还林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退耕还林者不得林粮间作和破坏原有林草植被,不得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复耕或者滥采乱挖地表植被。退耕还林的检查验收实行县级自查、省级复查和国家核查的制度。
为避免出现毁林复垦现象,《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考虑退耕农民的长远生计,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的耕地和生产条件较好、实际粮食产量超过国家退耕还林补助粮食标准并且不会造成水土流失的耕地不得纳入退耕还林规划;在坚持生态优先、采取必要的水土保持措施的条件下可营造一定比例的经济林。退耕还林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规定及时发放林(草)权属证书。
《条例》还明确了违反规定将会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况。国家工作人员有违反条例规定行为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挤占、截留、挪用退耕还林资金的、克扣补助粮食的,未及时处理有关检举、控告的,不及时发放补助粮食和生活补助费等行为。退耕还林者则不得擅自复垦、不得进行林粮间作,不得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等,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条例》还规定了非特定主体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如采用不正当手段垄断种苗市场、哄抬种苗价格的;销售、供应的种苗未经检验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供应补助的粮食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等。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国家林业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中央政府发出通知,审批管理办法“
林业(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大兴安岭森林工业(林业)集团进驻的公司,林业局,国家林业局监督机构的森林资源,直属国家林业局,规划设计研究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保护森林资源,加强林地管理的审查和批准在被占领的批准规范审核审批流程,根据“森林法”明确的审计内容和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执行情况的森林法“的有关规定,人民共和国的中国”,并在占用林地考试和认证“,法律,法规,和我开发的一个局占用的森林土地征用,审查和批准的管理方法”,在此发布,请遵守。
林业局
8月14日,2003年
占用征用林地审批管理标准
建设项目需要采取森林征用
(一)经国务院批准或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条件和范围,国家计划到个别企业,人民的政府在省级水平,国防,交通,能源,水利,农业,林业,矿业,科学,技术,教育,通信的无线电和电视,公安批准,批准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占用林地(含临时占用,下同)的原则。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非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家规划布局内的企业,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被占领的林地的自然储备,在核心区和缓冲区的国家森林公园范围外的原则风景名胜区。
(三)省级人民政府的基础设施项目,省(不含省级,下同),县(包括乡(镇)水平低于相关部门的批准排名下)政府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由相关部门批准,在原则上,除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的占用,在国家和省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的林地。
(四)以下的乡(镇)政府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并在被占领的原则,除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点(以下简称保护区)木材森林土地外的土地,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和农田林网保护陆琳琳地面,人民的政府在或县级以上规划,该区域的土地适合造林。
(五)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共事业,农村村民住宅乡(镇)村建设,原则上批准,可以使用的区域范围以外的保护农民集体的木材林地,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和农田林网保护陆淋淋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荒芜。
(F)的当地人民的政府和其主管部门,采石,采矿,借用,基本农田建设,原则上,可以占据或以上的县级人民的政府征用的土地适合造林规划;由于岩石,沙质土壤。特殊要求,原则上,可以采取一个征用的宜林地,除了木材森林土地保护区人民政府在或以上的县级规划的土地,经济林,薪炭林护路琳琳,林地和农田防护林。
(七)其他特殊项目需要占用征用林地和处理所需的权限,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的,应当报国家林业局政府当局同意检讨的具体情况。
(一)申请材料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占用征用林地的合法证明了
施工单位,或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你必须改变这种状况。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
1个中等大小的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水电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两阶段合并的有关规定,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小项目选址和土地的批准文件的大小。
/> 3。矿产资源项目的勘探和开采,探矿或采矿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4。临时占用林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需要,必须经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总面积的3%?土地作为一种自救的住房和办公用房建设项目。
(c)其他证据。 BR />
1。占用保护区的林地,保护区,项目建筑面积?征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森林意见将提交的证据提交给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将提交省占用征用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优美的林地,西部地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除了国民经济的整体和长远发展的重大项目
主要影响国家安全或特殊要求的项目,该公司利用自有资金或国内银行贷款投资于国家非限制类产业,政府的资产负债,建设,运营条件,该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准后,按照本节的项目。林地
(四)所有权证明的证据。
应用程序占用林地,林权证已颁布,并提交一份林权证发行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行的认股权证的森林,将提交的所有权显然不是
证明;森林有权将争端提交或处理或依照法律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决定。
(五)赔偿协议。
建设单位占用征用林地的林地的单位和个人,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签订的协议或者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一个统一的赔偿,补贴计划,政府计划。
可行性研究报告林地
(F)。
与国家林业局,林梓发[2002] 237号,提供合格的设计单位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占用林地
。
建设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占用征用林地申请表,填好申请表(G)。
林地,由国务院,国家重点林区(以下简称为重点的占用林地),国有林业局,森林林地施工单位占用林地,跨国公司林业局工作区的座位,分别对国有林业管理中的应用。被占领的重点建设单位占用征用林地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跨县,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
林地审核审批受理
/>(一)建设单位为县级或在被占领的县林业主管部门或重点林区国有林业局,国家林业局重点林业部门要严格检查正本申请材料,这是既一致又回到原来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重点林区的副本上加盖,国家林业局印章不一致的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材料是不完整的,通知建设单位重新申请
(二)申请材料齐全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国有林业局确定的重点林区,合格后,可能会占用征用林地面积?小于森林恢复组织措施,在今年或明年的发展,植被被占征用林地和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国家重点国有林区的位置林业局没有时间,根据恢复森林植被的数量,必须在时间,与森林植被恢复材料的数量和申请材料的说明,上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更高。恢复森林植被措施包括造林的地点,面积,树种,树种,与工作设计和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措施。
(三)没收被占领的森林代表的重点,并负责人在当地林业部门组织力量,占用征用林地现场检查应用程序,它占用征用林地面积两公顷,林业部门负责县级组织至少有两个合格的工作人员开展抽查;占用征用公顷,70公顷的林地面积,而不是在全县组织和林业主管部门在县级以上学历库存的森林资源和规划设计单位,负责现场检查,被占领的各种行政征用林地的,由当地林业森林资源清查和规划组织B级或以上资格的设计单位的现场检查共享。森林占用林地,森林资源清查和规划的重点主管部门的国有林业局,用C或更高资历的组织由当地国家林业局现场检查;负责国家林业局,工作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位置林业调查规划和设计单位的工作区域?部门??普通的林业(森工作者)组织区乙或更高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占林地面积的??70公顷,是负责该组织的现场检查的森林资源库存及规划和设计乙或以上资质的单位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d)进行现场检查的人员或单位,按照主管部门提交的现场检查报告的要求林业,检验报告占用林地面积,位置,地形,土地所有权,林分起源的物种,森林保护区,竹林和森林资源的情况下,无论是受保护的区域内,无论是在执行生态效益的防护林林地补偿,特别是森林的使用和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的用地范围内的范围,无论是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古树名木,存在的先行区?程序或擅自将林地,毁林行为。检查人员或单位的报告,提交虚假现场检查报告,人员的行政责任和领导必须采取占用征用林地应接受
真实性负责。 (五)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的??应用程序作出具体而明确的审查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保留一套申请材料,下一个较高的水平,林业的部门负责组织制定的措施,恢复森林植被,或由林业主管部门现场检查,应在25个工作日内,具体的措施,以恢复森林植被和现场检查报告,连同审查的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下一个更高水平的意见“。
(六)必须由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批准,正式文件提交到省林业厅负责审查意见,并伴有一组材料和措施,以恢复森林的应用植被在现场检查报告。
审批管理
(一)根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一期工程完全占据了文件,土地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先申请,不得被分成几个部分,或申请的一个子项目,由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申请临时占用林地分级分类和批准临时占用的审批权限审批程序,林地。
(二)建设项目同意,由国务院,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相关部门的批准,该国计划分离企业。单项目政府控制的省人民政府和各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项目,如道路,铁路,桥梁,隧道,水改道(电)枢纽(排水)孔,进出道路,并在整体传输设备的持续时间应用程序,占用的的森林土地征用和申请材料齐全,连接
当局或国家林业局的省级森林所有者的审批权限,按照规定的单体工程项目,项目批准文件单体办理审核审批过程的时间。被占征用林地
(三)同意或批准滥收费用减少的县,其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项目建设单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违反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负责审计的林业林地审核同意或批准。免除或延迟关闭??,或者隐匿,隐瞒,挪用,由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并获得全部收入,或坐在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林权转移,根据的法律林地变更登记,按照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和现金补偿,补贴,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永久居留批准永久征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现金补偿,津贴,临时使用土地交接手续需要砍伐树木,砍伐树木,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法
林地的林业主管批准的规定违反县级以上机关,工作人员应担任的行政责任和领导,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批准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县级或以上,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应该进行的一项调查认证,人事,行政和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造成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
(V )占用防护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特殊用途林和天然林林地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土地征用,审查或审批权的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文件复制到相关部门。
/>占用征用林地和国家林业局审核同意或批准的项目,同意或批准的使用林地审核文件发送到省林业厅负责“,”抄送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部县级以上的部门负责林业和认证由国家林业局监督机构对森林资源的监督和检查落实占用林地。占领的森林土地征用和项目向公众开放,国家林业局网站。 BR />
(六)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第43条的手柄,擅自砍伐树木需要去通过调查,占用征用林地的林地的要求,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重新提交的条例,实施森林法“第38条的规定,39个处理。陪同考察报告和程序
国家林业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中央政府发行的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
林业(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大兴安岭森林工业(林业)集团公司,林业局,国家林业局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直属国家林业局规划设计研究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保护森林资源,加强的审查和批准在被占林地管理,规范审核审批流程,明确的审核审批内容和责任下的森林法,人民共和国的中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和”被占领的林地审核审批“的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我开发了一个局”占用林地征用,检查和审批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林业局
8月14日,2003年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标准
建设项目需要采取了森林征用的条件和范围
(一)国务院批准或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到单独的企业,在省级水平人民政府的国防,交通,能源,水利,农业,林业,矿业,科学,技术,教育,通信,无线电和电视,公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批准项目(以下简称基础设施),被占领的林地(包括临时占用,下同)的原则。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家规划布局内的企业,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被占领的原则另外的林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的范围之外。
(三)有关部门批准的省级人民政府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不含省级,下同),县级以下(含乡镇(镇)水平,下)人的政府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批准的相关部门原则被占领的除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中,在国家和省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林地。
(四)省级人民政府以下的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被占领的原则,除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点(以下简称保护区)木材森林土地以外的土地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和农田防护林,护路琳琳地面,并人民政府在或以上的县级规划,土地范围适合造林。
(e)批准的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乡(镇)村建设,原则上可以使用的受保护的范围之外地区的农民集体木材林地,经济林地,薪炭林林地和农田防护林,护路琳琳地面,并在本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规划宜林。
(六)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当局批准,采石,采砂,采矿,借用,基本农田建设,原则上可以占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土地适合造林规划;由于岩石,沙质土壤有特殊要求的,原则上,可以采取了一个征用除了木材森林土地保护区,经济林木的土地,薪炭林林地和农田防护林护理鲁琳琳外,和人民群众的政府或县级以上规划宜林地。
(七)其他特殊项目需要占用征用林地的,处理所需的权限,应当报国家林业局审查同意的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程序的具体情况。
占用征用林地的申请材料
(一)建设单位占用征用林地的合法证明。
施工单位,或法定代表人的变化,就必须有变化证明。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2)。
1。大中型建设项目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水电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两阶段合并的有关规定,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小型工程项目的选址和审批的土地大小的文件。
3。矿产资源项目的勘探和开采,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4。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需求,必须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5。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3%作为自救的住房和办公空间。
(三)其他证明材料。
1。被占领的保护区的林地,提交有关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证据,项目建设。占地征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的森林美景,将提交给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同意将提交给省级占用征用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同意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2。西部地区除了对国民经济作为一个整体和长远发展的重大项目有重大影响国家安全或特殊规定的项目外,企业利用自有资金或贷款从国内银行投资国家的非受限制的行业,政府平衡建设,经营条件,该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准,并符合本段项目下的证据。
(四)林地的所有权证明。
应用被占领的林地,林权证已发出,并提交复印件的林权证发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将提交给所有权显然不是
证明;林权争议提交或依法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决定。
(五)赔偿协议。
建设单位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征用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协议签署。由地方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制定统一的补偿,补贴计划,政府制定方案。
(六)项目的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
与国家林业局,林梓发[2002] 237号,它提供合格的设计单位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G)被占领的林地申请表。
建设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占用征用林地申请表,填好了。
由国务院,全国重点林区(以下简称为重点的占领林)林地,国有林业局,建设单位占用林地的应用,跨国林业局工作区的座位,分别以国有林业管理应用程序。森林的林地占用征用重点,建设单位占用征用林地位置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跨县,林业主管部门的县级应用程序的。
林地审核审批受理
/>(一)建设单位申请在被占领的县林业主管部门或重点林区国有林业局森林国家林业局的县级或县级重点的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检查原有的副本申请材料,其中既一致又回到了原来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重点林区复印件上盖章后,国家林业局密封;不一致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材料不齐全的,通知建设单位重新申请
(二)申请材料齐全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国有林业局确定的重点林区,合格的,不得占用征用林地面积小于?森林在该年或明年发展植被恢复组织措施。被占征用林地所在地的林业主管部门或国有重点林区林业局不能按时按量恢复森林植被的,一定要按时,按量恢复森林植被的说明材料和申请材料一起上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高等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恢复森林植被措施包括造林的位置,面积,树种,树种,与工作设计和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措施。
(三)征用占用的森林林地的焦点,当地林业部门负责人要组织力量,占用征用林地进行现场检查应用程序,它占用征用林地面积?2公顷,县级组织林业主管部门至少有两个合格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占用征用公顷70公顷的林地面积,而不是横穿县城,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与C或更高学历森林资源清查和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占领的各种行政征用林地的,由当地林业共享森林资源清查和规划组织B级或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的现场检查。重点林区占用林地,森林资源清查和规划设计单位的工作区?的国有林业局负责部门,用C或更高资历由当地国家林业局组织的现场检查;国家林业局工作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位置林业调查规划部门负责的??共同林业(森工),组织区B或更高资质的设计单位的现场检查。占用征用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森林资源清查和规划设计乙级或以上资质的单位组织的现场检查。
(四)进行现场检查的人员或单位,按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的现场检查报告的规定后,检查的报告说明占用征用林地面积,位置,地形,土地所有权,林分起源,树种,森林保护区或竹数的树木和森林资源的情况下,无论是受保护的区域内,无论是在实施森林生态效益的防护林林地补偿,特别使用森林和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实施范围内的土地,无论是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古树名木,存在的先行区?手续或擅自改装的森林土地,采伐森林的行为。检验人员或单位的报告,提交虚假的现场检查报告,人员的行政责任和领导必须承担责任,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占用征用林地应接受
(五)主管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具体而明确的审查意见,保留了一套申请材料,下一个更高的水平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制定措施,以恢复森林植被或现场检查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25个工作日内,具体恢复森林植被措施和现场检查报告,连同下一个更高级别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f)必须由国家林业局批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正式文件提交到省林业厅负责审查意见,并伴随着由一组材料的应用和措施,恢复森林植被,在现场检查报告。
审查批准的管理
(一)根据批准的建设项目,一期工程完全占用征用林地的文件土地,建设单位应当先申请,不得被划分成几个部分,或申请一个分项目,林业主管部门不得进行分级分级审批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按照申请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手续。
(二)国务院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相关部门的批准,国务院,该国计划到分离企业。单项目控制省级人民政府政府和其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项目,如公路,铁路桥梁,隧道,分流的水(电)枢纽(排水)孔,进出道路和持续时间应用程序的整体传输设备等,占用林地征用和申请材料齐全的,
机构或者国家林业局的省级森林业主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查批准的单体工程。项目,连接的单体工程的批准文件,办理审核审批程序的时间。占用征用林地
(三)同意或批准的审计项目建设单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多收的减少县级或者其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负责审计由林业主管部门签发的批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或批准文件的。放弃,延迟关闭,或者隐瞒,隐瞒,挪用,得到的全部收入,,或坐在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d)在按照批准的建设用地和现金补偿,补贴,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根据法律林地移交林权变更登记,同时永久居住批准的永久土地征用和临时占用林地和现金补偿,津贴根据法律规定临时用地移交手续,需要砍伐树木,砍树,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
在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违反规定审批的林地,应举行的工作人员和领导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或县级以上,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应进行调查的认证,人事,行政及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致使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
(五)占用防护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特殊用途林地和天然林林地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土地征用,审查或审批权的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该文件复制到相关部门。
占用征用林地国家林业局审核同意或批准的项目,同意或批准使用林地审核文件发送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抄送派驻由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监督机构或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资源和认证由国家林业局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实施占用征用林地。占用征用林地项目向公众开放的国家林业局网站。
(六)林业主管部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的规定进行处理。未经授权砍伐树木,要经过调查后,需要占用征用林地的,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补办占用征用林地的要求,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处理。和程序陪同考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