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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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以确保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与保护。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内的所有行政区域,强调了对土地管理的全面覆盖。
第三条,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各级政府需强化土地法制教育,提升公民的保护意识,打击非法占用和土地转让行为,以支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在城市层面,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区的土地管理有统一领导,而县级政府则对乡镇土地管理实施直接监督。具体的实施细节,由省级政府进一步明确。
特别情况下,经省级政府批准,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在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专门负责该区域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扩展资料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已经于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