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算土地增值税如何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一般是采取先预交后清算的方式进行的(一般的预征率在2%-4%,具体每个地方不一样的)。计算企业土地增值税的公式为: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其中,公式中的“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另外,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本条内容来源于:建筑工业出版社《家居装修知识问答》
1、扣除项目金额=(500+1500)*(1+5%)+120=2220。
2、加计扣除金额=2000*20%=400。
3、增值额=5000-(2220+400)=2380。
4、增值率=2380/2220=117%。
5,该项目的土地增值税=2380*50%-2220*15%=1190-333=857万元。
转让旧房的土地增值税:
1、扣除项目金额=1200*45%+80+20=640。
2、增值额=1000-640=360。
3、增值率=360/640=56.25%。
扩展资料:
小范围纳税人提供给税处事,试点期间凭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划定答允从销售额中扣除其付出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按划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企业接受应税处事时,按划定答允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实际付出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付出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付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惩罚的企业,期末,按划定当期答允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处理方法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有关费用扣除的规定: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五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十以内计算扣除这个(一)指的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指的是(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房地产企业(一)(二)可加计20%:(1000+800)X120%=2160万
开发费用的扣除限额为:(1000+800)X10%=180,实际费用合计为400万,不可以全额扣除,只能扣除180万
增值额=3000-2160-180=660万
国税函〔2010〕220号:
注意: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本条只是针对利息支出或扣除利息的计算方法,不包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也不是全部的财务费用,只是财务费用中的利息部分。
根据相关规定,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主要有: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第(1)、(2)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第(1)、(2)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如果你的账上能清晰反映利息支出,就不能按10%计算,只能按实际利息支出+5%*(土地使用权+开发成本)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房地产开发成本;3、房地产开发费用;4、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加计扣除1+2金额的20%;5、相关税金
房地产开发费用如果不能按项目分摊或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可扣除金额为(1000+800)*0.1=180万元;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加计扣除的金额为(1000+800)*0.2=360万元
不考虑税金增值额为3000-1000-800-180-360=660万元
增值额占可扣除项目比例=660/(1000+800+180+360)=28%;增值额占可扣除项目的比例低于50%适用的税率为30%
土地增值税税额:660*30%=19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