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无效合同?什么是未成立合同?什么是可撤消合同?什么是效力待定合同? 什么是效力待定合同,它与可撤销合同有什么区别
作者&投稿:丰贩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未成立的合同,就是处于商讨阶段,当事人意思表示还没有达成一致的合同。严格说,这不叫“合同”。
可撤销合同,就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就是合同成立了,但是生不生效还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可能生效,可能不生效。主要是指无权处分的人、无权代理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全是)签订的合同。
合同成立是生效的前提。成立了不见得有效。合同无效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可撤销的合同一旦被撤销,其处理与无效合同一样。
比如,甲准备购买乙的一套住房,两个人进行了多次磋商,但是有一个关键条款没有达成一致,他们甚至就已经协商好的内容写了一份备忘录,双方在备忘录上签了字,约定改日再谈。这种情况下,甲乙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就还没有成立。
后来,双方经过谈判终于达成一致,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了字。这时,合同就算成立了。如果没有其他约定或法定的原因,该合同也就生效了。
假如,合同签订后,发现乙的住房属于共有财产,乙出售房屋未经过其他共有权人同意,则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就是无效合同,自始就没有法律效力。
又假如,合同签订后,发现乙其实不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是他的哥哥的,乙没有他哥哥有效的授权。这时,他们所签的合同即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如果经乙的哥哥追认,则该合同有效,效力直接及于他哥哥;反之则无效。
再假如,房屋所有权属于乙,但是乙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该房屋已属于危房的事实。则双方签订的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甲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建立了合同关系。未成立合同是指合同并未达成。一般而言,合同成立要件有三:(1)当事人意思表示须一致,即合意,这是合同成立的根本要件。凡意思表示不一致,即虽经协议但未达合意者,合同不能成立。(2)合意则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仅有一方当事人是不可能产生合意的,因而也就不可能成立合同。(3)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须以订立合同的为目的。不以订立合同为目的意思表示,即使达成合意,也不能成立合同。
3、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种类有: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②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4、效力待定合同包括:(l)主体不合格的效力待定合同(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效力待定合同(3)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才有效。
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但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可撤销合同是指因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有瑕疵,撤销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合同。
您好,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例如:一个12岁的孩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签订的电脑买卖合同,就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他的监护人拒绝追认,那么这个买卖合同就无效。
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有什么区别?
(一)合同的性质不同
可撤销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在未被撤销前,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求力。而效力待定合同实际上是未发生效力的合同,在经过权利人确认或出现特定事由后才转化为有效合同。
(二)合同的效力不同
可撤销合同具有履行效力,履行期截止时,仍负有履行的义务,不履行者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未履行者请求撤销合同,经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后,合同自始视为无效,此时违约责任不能成立。
效力待定合同在没有被权利人确认之前是无效合同,不具有履行的效力。在被权利人确认后则是有效合同,具有履行的效力。
(三)形成原因不同
构成可撤销合同的法定原因是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和趁人之危。
效力待定合同的形成原因则主要是当事人不具备签订此合同的相应的权利。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未成立的合同,就是处于商讨阶段,当事人意思表示还没有达成一致的合同。严格说,这不叫“合同”。
可撤销合同,就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就是合同成立了,但是生不生效还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可能生效,可能不生效。主要是指无权处分的人、无权代理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全是)签订的合同。
合同成立是生效的前提。成立了不见得有效。合同无效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可撤销的合同一旦被撤销,其处理与无效合同一样。
比如,甲准备购买乙的一套住房,两个人进行了多次磋商,但是有一个关键条款没有达成一致,他们甚至就已经协商好的内容写了一份备忘录,双方在备忘录上签了字,约定改日再谈。这种情况下,甲乙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就还没有成立。
后来,双方经过谈判终于达成一致,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了字。这时,合同就算成立了。如果没有其他约定或法定的原因,该合同也就生效了。
假如,合同签订后,发现乙的住房属于共有财产,乙出售房屋未经过其他共有权人同意,则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就是无效合同,自始就没有法律效力。
又假如,合同签订后,发现乙其实不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是他的哥哥的,乙没有他哥哥有效的授权。这时,他们所签的合同即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如果经乙的哥哥追认,则该合同有效,效力直接及于他哥哥;反之则无效。
再假如,房屋所有权属于乙,但是乙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该房屋已属于危房的事实。则双方签订的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甲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建立了合同关系。未成立合同是指合同并未达成。一般而言,合同成立要件有三:(1)当事人意思表示须一致,即合意,这是合同成立的根本要件。凡意思表示不一致,即虽经协议但未达合意者,合同不能成立。(2)合意则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仅有一方当事人是不可能产生合意的,因而也就不可能成立合同。(3)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须以订立合同的为目的。不以订立合同为目的意思表示,即使达成合意,也不能成立合同。
3、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种类有: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②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4、效力待定合同包括:(l)主体不合格的效力待定合同(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效力待定合同(3)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