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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于土地使用权能拍卖吗?

作者&投稿:漕辰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 法院对于土地使用权能拍卖的。在我国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定中,依法以出让、国有土地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权利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可以,只要是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就可以拍卖。法院欲将被执行人名下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变现,则必须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的规定履行行政的审批手续,再依法进行。
1、及时有效的查封
不论土地使用权被抵押与否,在法院依法处置前,都应进行查封,这是执行的基础。
所谓及时,是指在债务人尚未来得及对其土地使用权进行处分前查封。只要没有进行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那么,在执行程序开始就应该对已经掌握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查封。否则,债务人为了逃避执行,极有可能将土地使用权出租、变卖或对其他债务进行抵押,这将造成执行上的困难甚至不能。
2、合法的评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7条的规定,在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前,“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3、公正的拍卖
委托合法的拍卖企业是公开拍卖的前提。应根据《拍卖法》第11条、第12条的规定,对受托企业进行审查,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拍卖企业,才有资格成为受托对象;对拍卖依法进行监督是公正拍卖的保证。监督的内容应定位在对拍卖程序的审查上,法院不可能也不必对拍卖的全过程实施监督,因为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拍卖企业应当对其拍卖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全部的法律责任。
4、有效的转移
拍卖成交后,执行法院应及时将拍卖标的物转移给买受人。这种转移含有标的物的占有和使用权证照的办理两方面的内容。人民法院有协助买受人合法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必要时,可会同有关方面的力量将土地非法占有者清除出场;人民法院有协助买受人办理产权证照义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立即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的过户手续,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并向土地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过户手续。
大多数情况下,土地的所有权都是属于国家的,而公民往往只拥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如果现实生活中存在债权债务纠纷,法院能将出让土地使用权直接拍卖的,需要注意的是,法院拍卖土地使用权时要注意的问题很多,比如要及时的对该土地进行查封,不然拍卖的程序无法顺利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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