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沙许可证,需要哪些部门认可 什么叫采砂许可证
办理采砂矿许可证的程序:
向所在县或所在市的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等待审核。
2.审核通过后,即可凭借采砂许可证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
3.如果审核通过,并且是水采,需要在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水上、水下作业安全许可证。。
根据《凉山彝族自治州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 河道砂石资源的开采,依法实行有偿取得制度。由县(市)矿产资源登记管理机关以招标、拍卖、挂牌交易等出让方式,授予开采权。
河道内采砂由采砂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县(市)河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开采项目、采挖范围、期限和作业方式,经河道主管部门审批同意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单位或个人凭河道采砂许可证到所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如系水采还需在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办理水上、水下作业安全许可证)。
二证齐全后方可办理河道采砂其它手续。
河道主管部门在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时要对申请人明确开采期限、地段、范围、采砂总量、许可证有效期限以及业主采砂后对河道的修复整治责任和废石料弃置场所等有关事项。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参考资料:《凉山彝族自治州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百度百科
河砂属矿产资源,在河道采砂归哪个部门管理?也就是说,河道采砂属国土资源部门设置采矿权许可还是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采砂权许可?或是必须由国土资源部门和水行政部门共同设置许可?汉江河砂纠纷一案具有一定典型性。目前有些基层执法人员经常混淆采矿许可证和采砂许可证的使用范围,造成一些混乱,因此必须加以厘清。
《矿产资源法》第十一条和第三十九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分别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颁发采矿许可证是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具体体现,采矿许可证一经颁发,即表明国家同意将该许可证载明范围内的矿产资源这种财产权益让与或处分给采矿权人享有。该案中,建筑用砂属非金属矿产,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另一方面,采矿权是一种物权,采矿许可证是一种物权凭证。它代表的是一种民事财产权利。基于物权的排他性原则,任何人未经采矿权人同意,不得在该物权上增设负担。上述郧县金砂公司通过申请和竞买的方式取得采矿权,是该范围矿业权人,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由于河砂这种矿产资源位于河道这一特殊区域,为了保证河道正常行洪、排涝和航行安全,《水法》又作出了关于在河道内采砂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这一规定是采矿许可的前置性程序。由于《水法》的调整对象涉及矿产资源的特点,决定了依据《水法》对矿产资源这种财产参与处分,其许可的内容只能是允许在河道范围进行采砂作业。它是对在河道采砂安全的审查认可,并通过这种制度的设置,使采矿权申请人按照何时何地能否采砂、怎样采砂的要求进行采砂作业,不得因采砂行为不当妨碍行洪、排涝和航道安全。
采矿许可证和采砂许可证各自许可的内容,二者不能相互代替,也不能相互包容,更不存在相互冲突。依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采砂许可证只对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适用,由河道管理部门批准发放,不再发放采矿许可证。除此之外,其他河道采砂行为按《水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关于在河道、航道内开采砂石、砂金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规定办。这些都是一致的,并不矛盾。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0]322号文件也规定:“在行洪、排涝河道内申请开采砂石、砂金须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涉及航道的,经河道主管部门会同航道主管部门批准后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采矿审批登记手续。采矿权人必须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开采,领取采矿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采砂活动……”由此可见,在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外采砂无须办理采砂许可证,而必须先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然后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未经河道管理部门的批准办理采矿许可证,违反程序规定,该行政许可行为有瑕疵。但在除长江宜宾以下干流以外区域办理采砂许可证,是越权行为。
话分两头说,该案中,金砂公司依法取得汉江归仙河口段河砂的采矿权,成为该处河砂的采矿权人,但该采矿许可未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程序不合法,可由批准采矿许可的部门与河道管理部门协调,补办河道采砂批准手续,按河道主管部门指定的部位、时间、体积和作业方式采矿。如果河道部门认为不能采砂,国土资源部门应撤销已发放的采矿许可证。
水利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应在各自的依法行政内部办事规则中,将程序和权利表述完整,并依据各自的行政职权依法行政,这样才既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各有关行政部门联合执法。
采砂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申请从事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名称、地址、法人代表(负责人)、企业代码(身份证)、申请理由;
2、采砂船船名、船号、船主姓名(名称)、采砂船舶和船员证书;
3、开采性质、种类、地点和范围(附具范围图和控制点坐标)、时限、深度、开采量、采砂设备类型、采砂技术人员情况、作业方式、施工方案、弃料处理方式;
4、采砂申请有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
二、审核水务局收到采砂申请后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的,在收到采砂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采砂单位或者个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1、采砂申请书不全或者填注不明的;
2、无相关材料或者相关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采沙许可证须当地沙石管理站,土地局,水利部门等相关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