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第六十九条怎么理解
作者&投稿:费垂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理解有哪些?~
第三十九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几章39条?
给你全部吧.全有自己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http://baike.baidu.com/view/277526.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按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审批。这里说的有批准权限的政府指的是哪级政府?经批准转让的,是否可以办理租赁手续?
答: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指的应当是批准供地的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将农用地转用审批、土地征收审批和供地审批分开,并明确了各自的审批权限。供地的审批权限一般在市、县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三种方式:出让、租赁和国家作价出资或入股。经批准转让的,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由受让人负责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具体采用出让还是租赁应当根据土地条件、项目性质、规划要求等确定,一般而言,房地产开发用地不适宜采用租赁方式,近期规划对转让地块开发和使用有特别限制的,则不适宜采用出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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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字面理解:没有营业执照擅自开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片面理解:没有营业执照经有关部门同意可以开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干预的话,可以营业,视具体情况也可以不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五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四)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三十九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几章39条?
给你全部吧.全有自己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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