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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21修正)

作者&投稿:兴亮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应当尊重工会权利,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工会各级组织应当支持人民政府工作,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生产、经营及工作。第四条 各级工会按照工会法的规定建立。
  乡镇、城市街道建立乡镇工会和街道工会组织。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筹建时,应当同时筹建工会。暂时不具备条件的,最迟自设立或者投产、开业之日起一年内建立工会。第五条 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自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工会主席为具备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第六条 基层工会组织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非依上款规定,不得撤销工会组织,也不得把工会组织的机构撤销、合并或者归属其他工作部门。第七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由民主选举产生,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企业的工会主席、副主席不得由行政领导人员兼任。
  专职工会工作人员不再担任工会职务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工作。第八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确因工作需要调动的,应当在十五日前书面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及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行政方面对其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征求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意见。第九条 各级工会设立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中的女主席、副主席兼任,也可以从女职工中选任。女职工不足二十五人的基层工会设立女职工委员。第十条 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工会有权派出代表对职工所在的单位就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及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对查证属实的问题,工会有权要求予以纠正。有关单位应在收到工会意见十五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工会。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拟定劳动合同文本时,应当征求本单位工会意见。工会对企业、事业单位违法招用职工和不签、拒签劳动合同及不履行劳动合同的问题有权要求予以纠正。
  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谈判并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签订后,在报送劳动行政部门的同时,应当报送上一级工会备案。第十二条 企业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本单位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在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方案的同时报告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确需对职工实行有限期放假的,应当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给予职工行政处分,或者以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形式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的,应当将名单与理由提前三十日通知本单位工会,如果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的,工会有权要求重新研究处理。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事先和职工协商,并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
  地方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同级工会代表担任副主任委员。工会推荐的劳动争议仲裁员经同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聘任后,依法参加仲裁庭工作。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接受企业所在地的地方工会的指导。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工会和大型企业工会可以设立为职工和工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机构。工会可以接受职工或者下级工会的委托,作为其代理人参加仲裁、诉讼活动。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有工会参加。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第三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工资集体协商等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以及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等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对用人单位遵守和实施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依法参与劳动争议处理,促进劳动关系稳定和谐。第四条 工会教育和组织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各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工会权利,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工会各级组织应当支持人民政府工作,支持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及工作。
上级工会组织应当支持和帮助下级工会组织开展工作,维护下级工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工会组织第六条 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乡镇、城市街道建立乡镇、街道工会组织。职工较多的村、社区可以建立村、社区工会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建立产业工会或者工会联合会。
新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组建时,应当同时筹建工会。暂时不具备条件的,最迟自设立或者投产、开业之日起一年内建立工会。
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地方产业工会或者工会联合会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到用人单位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发展会员,有关单位应当提供方便,给予支持和帮助。第七条 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自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按属地原则及组织隶属关系,经县级以上工会审查,报设区市总工会或者省总工会核准登记后,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工会主席为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基层工会组织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除前款规定外,不得将工会组织及其工作机构撤销、合并或者归属其他工作部门。第九条 乡镇、街道工会和会员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应当设专职工会主席。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工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应当不低于职工总人数的千分之三,其他用人单位工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单位协商确定。第十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由会员或者会员代表依据《中国工会章程》民主选举产生,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的工资福利等待遇分别比照企业的副职和中层正职待遇执行,其他用人单位工会主席、副主席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会主席、副主席不得由行政负责人兼任。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单位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用人单位确无合适人选的,上级工会可以推荐工会主席候选人。
工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再担任工会职务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工作。第十一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确因工作需要调动的,应当事先书面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及上一级工会同意,有关工会组织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对其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第三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工资集体协商等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以及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等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对用人单位遵守和实施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依法参与劳动争议处理,促进劳动关系稳定和谐。第四条 工会教育和组织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各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工会权利,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工会各级组织应当支持人民政府工作,支持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及工作。
  上级工会组织应当支持和帮助下级工会组织开展工作,维护下级工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工会组织第六条 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乡镇、城市街道建立乡镇、街道工会组织。职工较多的村、社区可以建立村、社区工会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建立产业工会或者工会联合会。
  新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组建时,应当同时筹建工会。暂时不具备条件的,最迟自设立或者投产、开业之日起一年内建立工会。
  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地方产业工会或者工会联合会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到用人单位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发展会员,有关单位应当提供方便,给予支持和帮助。第七条 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自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典规定的法人条件的,按属地原则及组织隶属关系,经县级以上工会审查,报设区市总工会或者省总工会核准登记后,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工会主席为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基层工会组织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除前款规定外,不得将工会组织及其工作机构撤销、合并或者归属其他工作部门。第九条 乡镇、街道工会和会员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应当设专职工会主席。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工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应当不低于职工总人数的千分之三,其他用人单位工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单位协商确定。第十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由会员或者会员代表依据《中国工会章程》民主选举产生,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的工资福利等待遇分别比照企业的副职和中层正职待遇执行,其他用人单位工会主席、副主席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会主席、副主席不得由行政负责人兼任。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单位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用人单位确无合适人选的,上级工会可以推荐工会主席候选人。
  工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再担任工会职务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工作。第十一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确因工作需要调动的,应当事先书面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及上一级工会同意,有关工会组织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对其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自什么起实施》
答:自2022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这一修订是在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通过的,并发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章程图书信息》
答:以下是一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章程》图书的详细信息:该图书由中国法律出版社出版,首次发行于2009年9月1日,属于第一版。其装订形式为平装,共计28页,适合阅读。文本语言采用的是简体中文,便于广大读者理解。开本尺寸为32开,这意味着书本的尺寸适中,便于携带和阅读。其...

《现行工会法共修正了多少》
答: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已于2022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为了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工会法》,努力营造广大职工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更好履行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的基本职责,南平市总工会开展《工会法》云学习活动。《工会法》解读之现行工会法的颁布及历次...

《公会是什么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答:《工会法》第三条强调,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工会的工作中心是经济建设,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湖北省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对工会法的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自什么起施行》
答:1950年6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对工会的性质、权利与责任、基层组织、经费等作出规定,明确工会有代表工人同企业订立集体合同和维护工人切身利益的广泛权利;有组织、教育工人拥护人民政府政策法令、积极搞好生产、发挥工人阶级领导作用的职责。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

《新《工会法》实行的时间是》
答:2022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正式实施。新修订的工会法突出坚持党的领导、完善工会法和工会工作指导思想、完善工会的基本职责、落实党中央对工会改革的新要求、体现党中央对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新要求,有诸多亮点。新修订的工会法还关注到新业态的快速发展,从法律层面确定了新就业...

《中国工会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按照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中国工会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河北省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答:各级工会应加强对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规定和要求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1、遵纪守法。坚持落实有关规定。2、经费独立。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3、预算管理。坚持落实规定的要求。4、服务职工。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

《工会法知识讲座》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6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明确规定了工会是工人阶级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还规定了工会的任务、组织原则、工会的权利义务、工会与国家的关系、工会与企业的关系、工会的组织机构和领导机关、工会经费的来源等。工会法的颁布,对我国工会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发挥人民民主专政的支柱...

《呼和浩特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98)》
答: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发挥工会在改革和建设中的作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除未委托代管的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在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依法都有参加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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