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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实施监督的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作者&投稿:梅婷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专项资金审批拨付出自哪个文件~

《行政许可法》、《财政部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实施监督的暂行规定》(财办字[1999]58号)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的监督,保证预算的正确执行和资金的高效使用,根据《预算法》和财政部“三定”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对中央财政预算内支出资金(包括债务支出)、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和应当通过中央财政专户支用的预算外资金的监督,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实施监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从严治财;
  (二)责权明确,分工协作。第四条 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实施监督,应当采取以下方式:
  (一)事前审核把关、事中跟踪监督和事后稽查相结合;
  (二)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三)审查资料与实地检查相结合;
  (四)全面监督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第五条 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实施监督,是财政部各职能机构的共同任务。
  承担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分配和日常管理职责的司、办(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司),主要负责支出预算编制、资金拨付、资金管理使用、决算审批过程中的日常监督;
  财政监督司主要负责研究提出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年度专项检查计划,并组织和协调实施;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主要负责承担财政部交办的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实地调查和检查核证事项,并履行规定职责。
  不直接承担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分配和管理职能的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违反中央财政支出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问题,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司通报情况,或直接向部领导报告。第六条 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的检查核证的事项,必要时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第二章 监督与检查第七条 对向中央财政编报支出预算的部门或单位,业务主管司应当要求其提供下列资料:
  (一)编报依据;
  (二)资金的具体用途及资金数量;
  (三)每一项目资金数量的计算标准及计算方式;
  (四)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方式;
  (五)业务主管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对临时申请追加中央财政支出预算的,也应按前款规定提供资料。第八条 业务主管司对有关部门或单位编报的支出预算和在预算执行中提出的拨款申请,必须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退回,要求其补充或重报,经磋商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业务主管司可直接核定其支出预算和拨款金额。
  对因特殊事由难以及时提供本规定第七条所列资料的部门或单位,业务主管司应责成其在资金使用后的1个月内报送《中央财政支出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报告》,一一列明资金使用的具体项目和金额,并组织必要的稽查验证。第九条 业务主管司编制中央财政支出预算和预算外支出计划草案,必须严格履行编制程序,规范编制行为,细化编制内容,加强审核分析,提高编制质量。要实行资料初审、编制、复审、签审责任制,逐级把关,各负其责。第十条 业务主管司拨付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必须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预算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事项执行,实行资金拨付法定签名制,并加强对用款部门或单位的监督。
  对按项目拨付的中央财政专项支出资金,业务主管司每年应选择部分部门或单位对其管理使用项目资金的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或必要检查。每年进行实地调查或检查的部门或单位一般应不少于10个。
  对切块分配、拨付给中央部门或单位管理使用的中央财政专项支出资金,业务主管司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部门或单位对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并对其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对补助给地方的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业务主管司应加强指导和监督。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中央财政支出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制度。业务主管司应加强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执行情况的分析,对预算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第十二条 对中央部门或单位、地方与中央财政的决算事项,业务主管司应当加强审核监督,必要时应当对重点事项或数额较大资金予以检查核证,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及时予以处理。第十三条 逐步建立中央部门或公共资金管理机构会计主管人员或财政监督人员派出制,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的管理使用直接实施监控。第十四条 预算司应当加强对业务主管司编制中央财政支出预算草案及组织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监督,发现依据不充分、资料不实、未履行规定程序或存在其他问题的,应当提请业务主管司予以补充或说明;经协调仍不符合规定的,预算司应当拒绝受理,并将情况报部领导。
  总预算会计办理中央财政支出事项,必须按规定程序加强审核。对缺乏依据、填制不规范、没有法定或有效签名的中央财政支出资金事项,应当停止办理;对已拨付的中央财政支出资金,总预算会计与业务主管司应当定期对帐,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答:第十条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所在地的中央单位预算外奖金的收入来源、上缴中央财政专户、使用范围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各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执行中央、省两级审批制度;政府性基金按国务院规定统一报财政部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第三章 资金来源第十二条 预算外...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答:为此,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农业发展基金增加农业投入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若干政策》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指纳入国家批准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总投资计划内的各种资金。包括中央财政投入的资金,地方财政投入的资金,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贷款,农村集体...

《财政部、中国纺织总会关于印发《纺织压绽中央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 ...》
答:第一条 棉纺企业每压1万锭给予财政补贴300万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负担150万元。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压锭补贴资金要根据国家批准的压锭规划在财政预算中专项安排。第二条 纺织压锭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应主要用于棉纺企业压锭后下岗职工的安置和再业工作。第三条 申请纺织压锭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应符合以下基本...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支持奖 ...》
答: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投向范围将打破行业和所有制界限,对符合条件的各级各类职业院校实训基地进行奖励、支持。为客观地评价和考核各职业院校贯彻《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推进职业教育若干工作的意见》(教财〔2004〕9号)的工作情况和努力程度,使遴选奖励、支持单位的工作有章可循,教育部、财政部制定了《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答:该账户办理基金预算资金的领取和支出。第八条 中央预算单位收取的预算外资金,可由本单位财务机构在银行开立一个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的资金只能上缴财政部开立的中央财政专户,不得用于本部门的支出。财政部拨付给中央预算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可由本单位财务机构在银行开立一个预算外资金...

《请问一下财政735号文件的内容?谢谢!!!》
答:为加快推进秸秆能源化利用,培育秸秆能源产品应用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08]10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237号),中央财政将安排资金支持秸秆产业化发展。为...

《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答: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381号)、《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2〕505号)、《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

《财政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_百度...》
答:为进一步缓解能源供应压力,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中央财政设立了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基金。为了规范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基金的管理,我们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06年5月30日 可再生能源...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支持奖 ...》
答:为充分调动各个方面改革和发展职业教育的积极性,促进并引导各地、各职业院校进一步深化职业教育的改革,做好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工作,推动职业教育快速健康发展,在认真总结2004年9个试点省市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决定进一步加大专项资金的投入力度,继续支持和引导各地职业教育实训基地...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
答:尚未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中央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财综〔2020〕57号)要求开展目录编制工作,于2022年6月底前完成,并报财政部(综合司、部门预算管理司)备案。各地要规范本地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省级财政部门编制的通用目录一级目录与二级目录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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