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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细则

作者&投稿:从泄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公开交易规则~

土地的挂牌交易,即在一定期限内将土地交易条件在土地交易机构进行公告,并接受交易申请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公开挂牌交易的,应公告交易价和其他交易条件。
挂牌是土地公开出让的重要方式。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简称土地挂牌),是指通过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市土地交易市场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人的行为。
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公开交易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廉政建设,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交易市场,规范土地交易行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挂牌公开交易是指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示地块的基本情况、竞买规则等内容,竞买人轮番报价,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买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方式。挂牌公开交易适用于出让、租赁、转让。
第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租赁、转让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挂牌公开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1)市政府储备的土地,应依法有偿供应的;
(2)未纳入市政府土地储备库的,市人民政府认定的特困国有企业需要处置土地的;
(3)在不改变土地使用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下,委托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4)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委托整体转让房地产的。
第四条 挂牌公开交易时,土地的基本情况应在石家庄市地产交易市场公示栏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报价期限、地块位置、土地面积、土地用途、使用年限、容积率、交易价、当前报价等,报价期限根据土地面积大小等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五条 挂牌公开交易的程序:
(1)拟定挂牌公开交易的地块;
(2)拟定挂牌公开交易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3)经批准可以挂牌公开交易的地块在报刊上公告,并在地产交易市场交易厅公示,地块面积3333.34平方米(5亩)以下的,只在地产交易市场厅公示;
(4)有意受让单位索取有关竞买文件;
(5)有意受让单位,持下列资料报名登记:
a受让申请书;
b董事会或股东会等其他权力机构(非股份制企业有权决定机构)关于受让土地事宜的决议及委托代理人的授权文件(附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c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d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明复印件;
e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f《报价承诺书》。《报价承诺书》的格式和内容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 制。
g竞买文件规定的数额履约保证金。未能受让土地使用权单位的履约保证金,在报价截止日期后两个工作日内如数退还(不计利息),受让土地使用权单位的保证金可在交纳最后一期土地出让金时冲抵。
(6)及时公布当前报价和竞买人。
(7)报价时间截止后,按第六条的规则确定中买人,在公证人员的公证下,当场宣布交易结果。
(8)成交之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中买人签署《挂牌公开交易成交确认书》;
(9)签署《挂牌公开交易成交确认书》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中买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委托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人与中买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第六条 报价期限结束后,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买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市场状况和地块的具体情况制定细则。
第七条 交易价的确定方法。
属于第三条(1)、(2)项情形的,挂牌交易价格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地价评估结果,充分考虑政府产业政策、地价政策等综合因素确定;
属于第三条(3)、(4)项情形的,挂牌交易价格由委托单位确定。
第八条 中买人拒不签署《成交确认书》或逾期不签订《出让合同》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九条 受让人有提供虚假竞买文件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并对该单位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条 采用综合评定,分值高者得或先交清地价款者得等原则确定中买人的,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市土地管理局。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2001年11月16日起施行。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3-06-28,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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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改革土地使用制度,促进本市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河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适用本细则,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房地产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者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可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第四条 土地使用者依照本细则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其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地下各类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属国家所有,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范围内。第五条 依照本细则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中收取的出让金、增值费作为专项基金管理,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第六条 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权属管理。
  有关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由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权属管理。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市、县人民政府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以国有土地产权代表的身份(以下简称出让人)与土地使用者(以下简称受让人)签订。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合同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方案,按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具体报批程序和附送文件,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办理。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一般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采取协议、招标和拍卖三种方式。具体出让方式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
  协议出让适用于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和市政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非营利性建设用地,高科技开发建设项目用地,政府批准的福建性住宅用地及其他特殊用地。第十二条 协议出让是指出让人与有意受让人协商出让金数额和用地条件,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协议出让程序:
  (一)出让人向有意受让人提供地块必要的资料和有关规定;
  (二)有意受让人在得到资料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出让人提交土地开发经营方案,以及出让金数额、币种、付款方式等在内的有关文件;
  (三)出让人接到有意受让人提交的文件后,应在三十日内给予答复;
  (四)经协商一致后,出让人与受让人签订出让合同。第十三条 招标出让是指按照公平合理,平等竞争的原则由出让人竞投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招标出让程序:
  (一)出让人根据出证地块的具体要求,向投标对象发出投标邀请书,或向国内外发布招标公报,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文件;
  (二)投标人应按规定的投标时间、方法和要求向出让人提交保证金(不计息)和密封的标书;
  (三)出让人会同建委、物价、财政、房产管理部门的代表聘请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由评标委员会主持开标、评标和决标工作,评标委员会对有效的标书进行评审,决定中标人,并由出让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证明书;
  (四)中标人应在接到中标证明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中标证明书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第十四条 拍卖出让是指出让人在指定时间、地点公开叫价,参加竞投入应价,出让人与价高者签订合同,拍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拍卖出让程序:
  (一)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所拍卖地块的位置、面积、现状、用途、用地规划和使用年限,拍卖的时间和地点,报名的时间和地点;
  (二)有意参加竞投入向出让人领取“拍卖须知”、“用地规划”、“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式样”等资料,并按规定时间持证明当事人姓名、国籍、单位或组织的名称、主要经营场所或住所的有关证件报告,按底价额5%交付保证金后领取应价牌;
  (三)出让人主持拍卖,经过叫价应价,价高者为受让人,由出让人与受让人当场倒流要出让合同。
  拍卖价拍定后,价高者若不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则视为违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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