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盖房子,一个人可以占多少平米 农村人修建房屋,一个人最多能修多少平方呢?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那么,宅基地面积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各地具体标准是多少呢?
安徽
根据《安徽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一)城郊、农村集镇和圩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二)淮北平原地区,每户不得超过220平方米;(三)山区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利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每户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四川
根据《四川省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其中,民族自治地方农村村民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可以适当增加,具体标准由民族自治州或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陕西
根据《陕西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城市郊区每户不超过一百三十三平方米(>分),川地、原地每户不超过二百平方米(三分);山地、丘陵地每户不超过二百六十七平方米(四分)。
浙江
根据《浙江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的,最高不得超过一百二十五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最高不得超过一百四十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平方米。农村村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内蒙古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苏木、乡(镇)、嘎查(村)居民住宅用地(包括住房、杂屋、厕所、庭院)一户一处。城市郊区及苏木、乡(镇)所在地居民住宅面积每户二百五十平方米,最高不得超过三百平方米;农区、半农半牧区人均耕地面积不足二亩的村(屯)每户不得超过二百五十平方米,人均耕地三亩以下的村(屯)每户不得超过三百平方米,人均耕地五亩以下的村(屯)每户不得超过四百平方米;人均耕地五亩以上的村(屯)每户不得超过五百平方米;人均耕地较多,人口稀少的边远地区每户不得超过六百平方米。牧区居民宅基地面积,本着适用的原则,由旗县人民政府具体规定。 第二十五条规定:城镇非农业户建住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应从严管理,每户不得超过一百五十平方米,由旗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青海
《青海省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加强农村牧区宅基地管理,农(牧)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用地标准为:(一)城市郊区及县辖镇郊区,每户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二)其他地区,水地不得超过二百五十平方米,旱地不得超过三百平方米;非耕地不得超过三百五十平方米;(三)牧区的固定居民点可以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平方米。宅基地申请条件和批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广西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旧村改造,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山坡荒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新批准宅基地的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一)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二)丘陵地区、山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北京
根据《北京市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规定: 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标准,近郊区以及远郊区人多地少的地区,每户不得超过0.25亩,其他地区每户不得超过0.3 亩。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原有宅基地超过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照乡(镇)村建设规划逐步调整。
2019年宅基地面积标准是多少?综上,各地的宅基地面积标准是不同的,具体可查看当地的实施办法或去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咨询。
随着农村的加强建设,农村交通越来越便利,而人们生活条件也得到了很大的提高。然而就有很多人在农村的老宅基上重建新房。既然要重建,那么都想把自家的房子建的大一些,空间大了住着也舒坦些,很多家庭就出现了扩建的情况,但是很多人都不知道,以为只是在自家的宅基上建房大小不随自己家定吗?其实农村建房的面积是有讲究的!
过去在农村建房,比较随意,没那么多讲究,只要不侵犯别人家的权益,对于房屋的面积、楼层什么的都没有太大要求,可是现在给予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还有邻居间的攀比心理作祟,这自建房是越建越大,越建越高,
然而,在广大农户对于建房要求不断提升的同时,国家关于农村建房的管理也愈加严格,尤其是针对农村建房面积的规定:
1、当然根据地区的不同对自建房面积的规定也不尽相同,比如小编我是安徽的,在我们这的农村建房,宅基地的面积标准:
一、城郊、农村集镇和圩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二、平原地区,每户不得超过220平方米;
三、山区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利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每户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2、在福建农村自建房标准
村民建房每户宅基地面积限额为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
利用空闲地、荒坡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建设住宅,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改建的,每户可以增加不超过30平方米的用地面积。
3、江苏
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宅基地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城市郊区和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下的县,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135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的县,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所以根据自己所在地的不同,想在农村建房的得提前了解一下情况了,还有些地方是按人均限制的。
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九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使用非耕地的,每档最高可增加15m2;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档最高可增加35m2,实施旧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积超出用地限额20 m2以上的,可放宽一个档次的用地限额。
扩展资料
依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但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
(二)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缺房户合理调剂的除外),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请宅基地的;
(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或不合理分户申请宅基地的;
(四)子女已立户且符合立户条件,其父母再单独申请宅基地的;
(五)拟实施旧村改造的区块或实施规划撤并的自然村,在原宅基地上建住宅的;
(六)对不需要居住的住房不拆除、所占宅基地不交回村集体的;
(七)违法建房未依法处理结案的;
(八)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特殊情况除外);
(二)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的;
(三)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
(四)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五)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九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使用非耕地的,每档最高可增加15m2;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档最高可增加35m2,实施旧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积超出用地限额20 m2以上的,可放宽一个档次的用地限额。
扩展资料: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相关法条:
第十二条 符合立户条件的子女在申请宅基地计算限额时,父母除留足合理限额外,超过部分应合理计算到子女户。现有宅基地面积超限额的农户,在按规划申请旧房拆建,应核减超限额部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
(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二)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依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本省依法实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处宅基地制度。 农村宅基地的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三)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规定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 各地政策有差异,以当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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