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土地个人纠纷问题,我想咨询一下懂法律的人士,十分感谢? 关于土地法有些问题想要咨询有关法律人士
作者&投稿:闽矩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各位懂法的朋友好!我最近遇到了点农村土地纠纷问题想跟大家了解一下,望大家能能给意见和建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你跟C没有书面转包合同,但实际上C种你的地,你也认可,目的是让C通过种你的地,得到相应的收益,来还其3万元债务。所以,种这5年地,应按实际是纯收入来算,产出减去投入。如果不好算的话,可以比照相同地块或是地区的标准,也可申请评估,也可以参考出租土地的价格。现在的承包权应该是你的,你可以收回。至于与C的债权债务那可以另算,需要的话,你给C补偿就是了。
5年前,C通过诉讼程序将A的土地从B手中收回,并开始由自己进行耕种。这一事实包含了三种法律关系,一是A与C的委托代理法律关系,C接受A的委托以A的名义收回了转租给B的土地;二是A与C的土地转包或出租的合同法律关系,即A将自己的承包地以默示的方式流转给了B;三是A与C之间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B所收到的由C支付的3万元补偿款的法律性质属于A对C的借贷。
理清了上述法律关系,A与C的问题就很好解决了。首先,A负有偿还3万元贷款的义务;其次,由于C所转包或承租的土地未订立书面合同,也无约定耕种时间,A有权在预留必要时间给C时提出收回自己的承包地;第三,由于A与C未约定土地的转包费或租金数额,双方可以对此进行协商确定,如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要求按当地同样类型的土地转包费或租金标准进行计算;最后,如C耕种土地过程中对土地地力的提高有投资的,A也有义务给予相应的补偿。
以上意见供参考。
我觉得这个事情的实质是这样的:
A把要回来的地给C种,实际上是一种默认的合同,即将地租给C种,租金抵付3万元代付款.
对于租金,可以按国家规定来算,如果没有国家规定,可以协调,如果不能协商,可以按当地或附近条件相当的土地租金来算,
我家有4.6亩田地被邻村建厂租用,今年效益不好,租地人不打算继续租用,竟然被着我们偷偷把地卖给别人。还好我们听说了,买家也找我们约谈。他承认和租地人有买卖意向。买家想按以前每亩1000元给我们立合同。请问我们该怎么处理对我们利益最大。
当初的应该是土地第一轮承包,现在已经是第二轮了,一般来说是很难再收回该土地了。当然,如果能证明你大舅现在的承包地中包含了你母亲的份额,那是可以要回来的。
某农民申请的是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并不涉及到使用权问题,该块土地的使用权还是村集体所有。批准文件只是证明了某农户对该块宅基地有使用权。如果是所有权纠纷,则法院引用第二条没有错。如果是使用权纠纷,则应该采用第三十八条,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 ,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三十八条
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使用耕地
的,
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
,
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
使用原有的宅基地、
村内
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你跟C没有书面转包合同,但实际上C种你的地,你也认可,目的是让C通过种你的地,得到相应的收益,来还其3万元债务。所以,种这5年地,应按实际是纯收入来算,产出减去投入。如果不好算的话,可以比照相同地块或是地区的标准,也可申请评估,也可以参考出租土地的价格。现在的承包权应该是你的,你可以收回。至于与C的债权债务那可以另算,需要的话,你给C补偿就是了。
5年前,C通过诉讼程序将A的土地从B手中收回,并开始由自己进行耕种。这一事实包含了三种法律关系,一是A与C的委托代理法律关系,C接受A的委托以A的名义收回了转租给B的土地;二是A与C的土地转包或出租的合同法律关系,即A将自己的承包地以默示的方式流转给了B;三是A与C之间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B所收到的由C支付的3万元补偿款的法律性质属于A对C的借贷。
理清了上述法律关系,A与C的问题就很好解决了。首先,A负有偿还3万元贷款的义务;其次,由于C所转包或承租的土地未订立书面合同,也无约定耕种时间,A有权在预留必要时间给C时提出收回自己的承包地;第三,由于A与C未约定土地的转包费或租金数额,双方可以对此进行协商确定,如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要求按当地同样类型的土地转包费或租金标准进行计算;最后,如C耕种土地过程中对土地地力的提高有投资的,A也有义务给予相应的补偿。
以上意见供参考。
我觉得这个事情的实质是这样的:
A把要回来的地给C种,实际上是一种默认的合同,即将地租给C种,租金抵付3万元代付款.
对于租金,可以按国家规定来算,如果没有国家规定,可以协调,如果不能协商,可以按当地或附近条件相当的土地租金来算,
我家有4.6亩田地被邻村建厂租用,今年效益不好,租地人不打算继续租用,竟然被着我们偷偷把地卖给别人。还好我们听说了,买家也找我们约谈。他承认和租地人有买卖意向。买家想按以前每亩1000元给我们立合同。请问我们该怎么处理对我们利益最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