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合同法律规定 个性化分期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分期付款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买受人不是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而是按照约定期限分批支付价款。但不能简单地以合同中有分几次支付价款的约定就认为属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所分期之“期限”的特点是确定能够到来的,且不属于付款“条件”。例如,汽车买卖分期付款合同中约定,合同总价款20万,首付2万,余款18万,分36期付清,每期于每月25日支付5000元,从签订合同的当月开始支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三十四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分期付款法律规定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买受人接标的物后,分若干批次付清标的物总价款或者买受人先分批支付一定的货款后出卖方开始分批供货,但在买受方收取全部货物后的余款起码还应分两次付清的买卖合同。《合同法》规定了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一、出卖人可以解除合同或者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的规定。《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合同法》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制约买受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确保出卖人能按约定收回费用,权利不受侵害。二、买受人可以解除的规定。《合同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三、分期付款的出卖人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在买受人没有全部付清货款时对标的物保留所有权的条款,标的物的物权不转移,促使买受人尽快履行义务。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当事人还可以定违约责任,明确因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责任,以此确保自身利益的不受侵害或者遭受侵害后,把损失降低到最小限度。分期付款买卖是一种特殊买卖,是指买受人按照一定期限分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的买卖。在分期付款买卖的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一般事先约定分几批支付价款,但至少应分两次。分期付款实际上是卖方向买方提供的一种贷款,卖方是债权人,买方是债务人。买方在只支付一小部分货款后就可以获得所需的商品或劳务,但是因为以后的分期付款中包括有利息,所以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同一商品或劳务,所支付的金额要比一次性支付的货款多一些。
《民法典》实施之前,《合同法》第 167条规定了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法》第167条出发点是在一般规定的基础上通过特殊规定进一步加强对买受人的保护。但在条件设置上,容易使人误解为降低了出卖人解除合同的条件,允许出卖人在无须买受人构成《合同法》第94条第4项规定的“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也无须履行《合同法》第94条第3项规定的催告义务并等待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仅需在买受人未支付的价金达到总价款五分之一的条件下,就可以解除合同,甚至被认为是对出卖人利益的特别保护。缺乏催告程序使得分期付款买卖中的买受人处于比普通买卖中的买受人更为不利的法律地位。此次《民法典》第 634条的规定相比《合同法》第167条,增加了出卖人要求提前清偿或解除合同的条件,除了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达到全部价款五分之一,还需要向买受人进行催告,并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至此,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向买受人请求支付全部价款或者主张解除合同,就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买受人支付迟延;
(2)迟延支付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
(3)出卖人已向买受人进行了付款催告;
(4)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
这就使得出卖人行使全款清偿请求权和合同解除权的条件更加严格,有利于维护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继续履行,有利于买受人避免仅因支付能力一时困难便丧失整个合同利益,进一步彰显了对于买受人的保护。
分期付款是一个月付一次吗?
1、分期付款是一个月付一次,一般情况下是30天。分期付款是一种交易方式,简单来说就是指在信用卡分期、贷款分期、房贷分期等交易中,不是一次性付清所有费用
2、而是约定在一定的期限内,分多次进行款项的支付并支付一定的分期利息。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