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发展过程 农村土地流转政策的历史演进是怎样发展的?
一、土地承包期限历史过程
从1983年实施了农村第一轮土地承包政策,承包期是15年;从1997年开始了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承包期再延长30年,这就到了2027年。然而,最近发布了《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草案)第20条提到耕地承包年限再延长30年,也就是说第三轮土地承包期到2057【摘要】
1982年宪法以来,宪法中关于土地及土地承包问题规定的历史演变?【提问】
一、土地承包期限历史过程
从1983年实施了农村第一轮土地承包政策,承包期是15年;从1997年开始了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承包期再延长30年,这就到了2027年。然而,最近发布了《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草案)第20条提到耕地承包年限再延长30年,也就是说第三轮土地承包期到2057【回答】
二、土地确权明确农民拥有土地的权益
从2014年,国家就开始对农民承包村集体的土地进行确权登记,从法律上明确了农民拥有土地面积和承包关系。
土地法也明确指出:严格保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继续延长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持30年不变。也就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回答】
三、农村新增人口在承包期内获得土地的办法
1、《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8条规定,农村集体组织可以依法预留机动地;
2、通过依法开垦增加土地;
3、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
4、通过土地流转方式,就是拥有土地不想耕种的农民手中流转,通过付费方式获得土地;
5、无继承的土地由村集体收回,作为预留地,可分给新增人口;
新增人口可以通过以上五种方法获得土地、耕地【回答】
我要在第一轮承包期户口进城当时就要收回承包地吗【提问】
是的【回答】
82年分3个人地,85年占地安置一个人,当时没有拿到补偿款,9O父亲进城,92年占地,也没拿到补偿款,95年占地也没拿到补偿,莱地青苗款给叔叔了,因我爸让他种的,我现想要补偿款可以吗【提问】
清官难断家务事【回答】
第二轮就妈妈一个人,也没给地【提问】
你这不是外人啊【回答】
我要从村里耍85年92年95年问占地补偿款可以吗【提问】
可以的【回答】
我想要国家有具体这件吗【提问】
你可以参考国土资源相关的法律文档【回答】
你都我找_下向我家这种情况的相关的国家政策好吗,我去要也有个依据呀【提问】
建议参考国家土地资源管理相关办法,是有法律条纹的【回答】
对于土地流转政策的演进阶段划分,现有研究大致分为两种不同观点:其一是以新中国成立为起点;其二是以改革开放为起点。这是因为考虑到从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土地流转只是短暂出现就随即湮灭因而对其进行了忽略。但在历史制度主义之历史观下,对土地流转政策的分析理应涵盖完整,因而本文采取第一种观点。
一、萌芽封禁”期(1949-1977年)
新中国成立后,为了迅速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和恢复岌岌可危的工农业生产,党和政府以农村土地改革为突破口趁势而为,彻底废除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以建立新的土地所有制,极大地解放农村生产力,并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发展奠定坚实基础。从1950年开始实施的《土地改革法》第30条规定:“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由此表明,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村土地管理政策较为宽松,农民可自由自愿进行土地经营或转让,这可看做“土地流转”的萌芽期。然而,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开始,农业走上了“互助合作”道路,并于1955年在全国掀起农业合作化高潮,在此基础上人民公社制出现并演变成一场声势浩大的“人民公社化运动”,“土地流转”开始被限制。
二、“两权分离”期(1978-2013年)
农村社会生产力被束缚了近20年后,在基本生存需求的刺激下,一场自发式寻求出路的变革率先在安徽小岗村破壳,随后逐步在农村确立起以农户为主体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现“土地下户”。改革开放初期,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制度设计下,农地实现所有权与承包使用权的分离,拥有农地使用权的农民在各自承包地上进行农业生产,“自产自得”“多劳多得”。显然,正努力解决温饱问题的农村、农民此时并不具备开始农地流转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而到了80年代中后期,国家的土地管理政策开始松动,逐渐允许农民将不耕种的土地转包给其他农民,其目的则是想通过进一步的深入改革激发农村生产活力,满足工业快速增长对粮食和原材料的需求。
三、“三权分置”期(2014年后)
进入新时期,农业农村面临着新形势,相应提出了新要求,其中最为核心的就是按照新发展理念的要求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推进农业规模化现代化经营以提高土地资源的配置与利用效率,而这一切都必须建立在对“土地制度”的适时更新完善基础之上。与此同时,我国农业生产虽然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农业产量连年增长、农业科技水平逐年提高,但是依然面临着诸多难题,特别是在世界市场之下如何保持我国农业的竞争力、在商品市场冲击下如何保持农业产品议价能力、在大规模城乡建设下如何保持耕地数量和质量水平,等等。因此“三农”领域的全面深化改革也有着新的空间。国家层面的主要政策抓手就是将农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进行“三权分置”,大力提升农地流转经营的规模和水平,以此解决农业发展问题以提升农业发展水平、保障农民获得土地收益的权益。
法律分析:一、确认承包权。1980年前后将土地经营、使用权包产到户,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二、延长承包时间。1984年起将承包时间延长到十五年,然后再延长三十年;
三、确立承包原则。20世纪90年代,确立家庭承包权“减人不减地、增人不增地”的原则;
四、保持承包稳定。十九大提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
五、促进承包公平,提高效率。探索公平分配方式和承包权流转,解决土地抛荒问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