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出资金,一方出土地,以出土地人立项开发商品房,怎样纳税? 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合作建房后再分房,如何进行会计及税务处理?
商品房开发税金有,营业税(营业额5%),印花税(营业额万分之五),建市建设税(营业税的7%),教育附加税(营业税的3%),交易税(营业用房是营业额的1%,住宅是3元/平方米)商品房的土地增值税:毛利润(开发税金交后利润)达20%-50%时,增值部份的30%;多数城市是暂按营业额的2%交纳,项目结算时算总帐税收是成本,不应分摊,土地方和开发方应在税后分红
A公司(出土地、无开发资质)与B公司(出资金、有开发资质)合作开发一商业项目,未成立独立的法人公司。按《合作建房合同》约定,由B公司向A公司分配建成房产。由于土地使用权在A公司名下,项目报建(含《预售许可证》等)均以A公司名义办理。现有下下列问题需要请教:(l)从税法角度,上述合作建房是否成立,是否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第四条第(一)款执行?(2) A公司与B公司所签订《合作建房合同》是否需要由这两个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或备案? (3) 由B公司开票销售建咸的项目房产(含分配给A公司房产)是否违反税法规定?解答精要:本帖隐藏的内容由于土地使用权在A公司名下,因此是无法以B公司名义申请开发项目,只能以A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的名义立项报建,该商业项目只能作为A公司固定资产,是不能取得售房许可证的,不能以销售开发产品的方式对外销售。上述合作建房业务不属于税法规定的报批、报备事项,无需向税务机关报批、报备。所有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均应由A公司负责对外签订,设计公司、施工单位开具的发票台头应当为A公司,A公司先作在建工程处理,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再转作固定资产。A公司对外销售房产只能向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发票。不是B公司将房产分给A公司,而应当是A公司将房产分给B公司。B公司提供的资金就相当于A公司销售给B公司的房价,应由A公司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如果房屋建成后双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对转让土地使用权方向合营企业转让的土地,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其营业额按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核定。对合营企业的房屋,在分配给甲乙方后,如果各自销售,则再按“销售不动产”征税。
纳税是税收中的纳税人的执行过程,就是根据国家各种税法的规定,按照一定的比率,把集体或个人收入的一部分缴纳给国家。
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手续: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合格办税人员证书,年度销售(营业)额等有关证件、资料,分支机构还应提供总机构的有关证件或复印件,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
纳税人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所列项目,逐项如实填写,于十日内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报批。
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和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报有权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后,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
扩展资料: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凡年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以及年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个体经营者,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按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年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缴纳税款,不得领购专用发票,并缴清结存的专用发票:
(1)有虚开专用发票的违法犯罪行为;
(2)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行为;
(3)年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和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经营者超过规定期限仍然不能健全会计核算,或者不能够向国家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纳税资料的;
(4)年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向国家税务机提供准确纳税资料的;
(5)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纳税
我租别人的商铺经营,须要交土地房屋税吗?
如果房屋建成后双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对转让土地使用权方向合营企业转让的土地,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其营业额按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核定。对合营企业的房屋,在分配给甲乙方后,如果各自销售,则再按“销售不动产”征税。
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七条有关规定:甲方以土地使用权乙方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对此种形式的合作建房,则要视具体情况确定如何征税:
1、房屋建成后如果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按照营业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对甲方向合营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入股,对其不征营业税;只对合营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对双方分得的利润不征营业税。
2、房屋建成后甲方如果采取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的方式参与分配,或提取固定利润,则不属营业税所称的投资入股不征营业税的行为,而属于甲方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合营企业的行为,那么,对甲方取得的固定利润或从销售收入按比例提取的收入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对合营企业按全部房屋的销售收入依“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3、如果房屋建成后双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则此种经营行为,也未构成营业税所称的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共同承担风险的不征营业税的行为。因此,首先对甲方向合营企业转让的土地,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其营业额按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定。因此,对合营企业的房屋,在分配给甲乙方后,如果各自销售,则再按“销售不动产”征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
《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建房怎样办理土地证和房权证》
答:如果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开发建设的,属小产权房,可能无法办理两证;如果是在国有土地上开发建设的,经出让后可以办理两证。
《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 双方合作建房 可免缴土地增值税 对吗》
答: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