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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有哪些 哪些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

作者&投稿:嵇邢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什么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途径进行了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划拨地不可以再用来投资入股,因为不可转让,不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划拨地要转让需要补缴土地转让金

哪些土地可以经过划拨取得?

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由用地单位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地。具体为: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一)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用地

1.办公用地。

2.安全、保密、通讯等特殊专用设施。

(二)军事用地

1.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

2.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3.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机场、港口、码头。

4.军用洞库、仓库、输电、输油、输气管线。

5.军用通信、通讯线路、侦察、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标志。

6.国防军品科研、试验设施。

7.其他军事设施。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城市基础设施用地

1.供水设施:包括水源地、取水工程、净水厂、输配水工程、水质检测中心、调度中心、控制中心。

2.燃气供应设施:包括人工煤气生产设施、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天然气输配气设施。

3.供热设施:包括热电厂、热力网设施。

4.公共交通设施:包括城市轻轨、地下铁路线路、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首末站(总站)、调度中心、整流站、车辆保养场。

5.环境卫生设施:包括雨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厂、垃圾(粪便)处理设施、其它环卫设施。

6.道路广场:包括市政道路、市政广场。

7.绿地:包括公共绿地(住宅小区、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地除外)、防护绿地。

(四)非营利性邮政设施用地

1.邮件处理中心、邮政支局(所)。

2.邮政运输、物流配送中心。

3.邮件转运站。

4.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

5.集装容器(邮袋、报皮)维护调配处理场。

(五)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

1.学校教学、办公、实验、科研及校内文化体育设施。

2.高等、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宿舍、食堂、教学实习及训练基地。 

3.托儿所、幼儿园的教学、办公、园内活动场地。

4.特殊教育学校(盲校、聋哑学校、弱智学校)康复、技能训练设施。

(六)公益性科研机构用地

1.科学研究、调查、观测、实验、试验(站、场、基地)设施。

2.科研机构办公设施。

(七)非营利性体育设施用地

1.各类体育运动项目专业比赛和专业训练场(馆)、配套设施(高尔夫球场除外)。

2.体育信息、科研、兴奋剂检测设施。

3.全民健身运动设施(住宅小区、企业单位内配套的除外)。

(八)非营利性公共文化设施用地

1.图书馆。

2.博物馆。

3.文化馆。

4.青少年宫、青少年科技馆、青少年(儿童)活动中心。

(九)非营利性医疗卫生设施用地

1.医院、门诊部(所)、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

2.各级政府所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健康教育所、专科疾病防治所(站)。

3.各级政府所属的妇幼保健所(院、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血站(血液中心、中心血站)。

(十)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1.福利性住宅。

2.综合性社会福利设施。

3.老年人社会福利设施。

4.儿童社会福利设施。

5.残疾人社会福利设施。

6.收容遣送设施。

7.殡葬设施。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十一)石油天然气设施用地

1.油(气、水)井场及作业配套设施。

2.油(气、汽、水)计量站、转接站、增压站、热采站、处理厂(站)、联合站、注水(气、汽、化学助剂)站、配气(水)站、原油(气)库、海上油气陆上终端。

3.防腐、防砂、钻井泥浆、三次采油制剂厂(站)、材料配制站(厂、车间)、预制厂(车间)。

4.油(气)田机械、设备、仪器、管材加工和维修设施。

5.油、气(汽)、水集输和长输管道、专用交通运输设施。

6.油(气)田物资仓库(站)、露天货场、废旧料场、成品油(气)库(站)、液化气站。 

7.供排水设施 、供配电设施、通讯设施。

8.环境保护检测、污染治理、废旧料(物)综合处理设施。

9.消防、安全、保卫设施。

(十二)煤炭设施用地

1.矿井、露天矿、煤炭加工设施,共伴生矿物开采与加工场地。

2.矿井通风、抽放瓦斯、煤层气开采、防火灌浆、井下热害防治设施。

3.采掘场与疏干设施(含控制站)。

4.自备发电厂、热电站、输变电设施。

5.矿区内煤炭机电设备、仪器仪表、配件、器材供应与维修设施。

6.矿区生产供水、供电、燃气、供气、通讯设施。

7.矿山救护、消防防护设施。

8.中心试验站。

9.专用交通、运输设施。

(十三)电力设施用地

1.发(变)电主厂房设施及配套库房设施。

2.发(变)电厂(站)的专用交通设施。

3.配套环保、安全防护设施。

4.火力发电工程配电装置、网控楼、通信楼、微波塔。

5.火力发电工程循环水管(沟)、冷却塔(池)、阀门井水工设施。

6.火力发电工程燃料供应、供热设施,化学楼、输煤综合楼,启动锅炉房、空压机房。

7.火力发电工程乙炔站、制氢(氧)站,化学水处理设施。

8.核能发电工程应急给水储存室、循环水泵房、安全用水泵房、循环水进排水口及管沟、加氯间、配电装置。

9.核能发电工程燃油储运及油处理设施。

10.核能发电工程制氢站及相应设施。

11.核能发电工程淡水水源设施,净水设施,污水、废水处理装置。

12.新能源发电工程电机,厢变、输电(含专用送出工程)、变电站设施,资源观测设施。

13.输配电线路塔(杆),巡线站、线路工区,线路维护、检修道路。

14.变(配)电装置,直流输电换流站及接地极。

15.输变电、配电工程给排水、水处理等水工设施。

16.输变电工区、高压工区。

(十四)水利设施用地

1.水利工程用地:包括挡水、泄水建筑物、引水系统、尾水系统、分洪道及其附属建筑物,附属道路、交通设施,供电、供水、供风、供热及制冷设施。

2.水库淹没区。

3.堤防工程。

4.河道治理工程。

5.水闸、泵站、涵洞、桥梁、道路工程及其管护设施。

6.蓄滞洪区、防护林带、滩区安全建设工程。

7.取水系统:包括水闸、堰、进水口、泵站、机电井及其管护设施。

8.输(排)水设施(含明渠、暗渠、隧道、管道、桥、渡槽、倒虹、调蓄水库、水池等)、加压(抽、排)泵站、水厂。

9.防汛抗旱通信设施,水文、气象测报设施。

10.水土保持管理站、科研技术推广所(站)、试验地设施。

(十五)铁路交通设施用地

1.铁路线路、车站及站场设施。

2.铁路运输生产及维修、养护设施。

3.铁路防洪、防冻、防雪、防风沙设施(含苗圃及植被保护带)、生产防疫、环保、水保设施。

4.铁路给排水、供电、供暖、制冷、节能、专用通信、信号、信息系统设施。

5.铁路轮渡、码头及相应的防风、防浪堤、护岸、栈桥、渡船整备设施。

6.铁路专用物资仓储库(场)。

7.铁路安全守备、消防、战备设施。

(十六)公路交通设施用地

1.公路线路、桥梁、交叉工程、隧道和渡口。

2.公路通信、监控、安全设施。

3.高速公路服务区(区内经营性用地除外)。

4.公路养护道班(工区)。

5.公路线路用地界外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防洪、防雪、防波、防风沙设施及公路环境保护、监测设施。

(十七)水路交通设施用地

1.码头、栈桥、防波堤、防沙导流堤、引堤、护岸、围堰水工工程。

2.人工开挖的航道、港池、锚地及停泊区工程。

3.港口生产作业区。

4.港口机械设备停放场地及维修设施。

5.港口专用铁路、公路、管道设施。

6.港口给排水、供电、供暖、节能、防洪设施。

7.水上安全监督(包括沿海和内河)、救助打捞、港航消防设施。

8.通讯导航设施、环境保护设施。

9.内河航运管理设施、内河航运枢纽工程、通航建筑物及管理维修区。

(十八)民用机场设施用地

1.机场飞行区。

2.公共航空运输客、货业务设施:包括航站楼、机场场区内的货运库(站)、特殊货物(危险品)业务仓库。

3.空中交通管理系统。

4.航材供应、航空器维修、适航检查及校验设施。

5.机场地面专用设备、特种车辆保障设施。

6.油料运输、中转、储油及加油设施。

7.消防、应急救援、安全检查、机场公用设施。

8.环境保护设施:包括污水处理、航空垃圾处理、环保监测、防噪声设施。

9.训练机场、通用航空机场、公共航运机场中的通用航空业务配套设施。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十九)特殊用地

1.监狱。

2.劳教所。

3.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

  国家有《划拨土地目录》
  国土资源部《划拨土地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上资源部令第9号

  2001年10月22日发布施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目录。

  二、符合本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方可以划拨方式提供上地使用权。

  三、对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对以营利为目的,非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应当以有偿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本目录的,应当实行有偿使用。

  五、本目录施行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接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划拨用地项目目录》同时废止。

  国象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一)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用地

  1.办公用地。

  2.安全、保密、通讯等特殊专用设施。

  (二)军事用地

  1.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

  2.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3.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机场、港口、码头。

  4.军用洞库、仓库、输电、输油、输气管线。

  5.军用通信、通讯线路、侦察、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标志。

  6. 国防军品科研、试验设施。

  7.其他军事设施。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城市基础设施用地

  1. 供水设施:包括水源地、取水工程、净水厂、输配水工程、水质检测中心、调度中心、控制中心。

  2.燃气供应设施:包括人工煤气生产设施、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天燃气输配气设施。

  3.供热设施:包括热电厂、热力网设施。

  4.公共交通设施:包括城市轻轨、地下铁路线路、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首未站(总站)、调度中心、整流站、车辆保养场。

  5.环境卫生设施:包括雨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厂、垃圾(粪便)处理设施,其他环卫设施。

  6.道路广场:包括市政道路、市政广场。

  7.绿地:包括公共绿地(住宅小区、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地除外)、防护绿地。

  (四)非营利性邮政设施用地

  1.邮件处理中心、邮政支局(所)。

  2.邮政运输、物流配送中心。

  3.邮件转运站。

  4. 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

  5.集装容器(邮袋、报皮)维护调配处理场。

  (五)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

  1.学校教学、办公、实验、科研及校内文化体育设施。

  2.高等、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宿舍、食堂、教学实习及训练基地。

  3.托儿所、幼儿园的教学、办公、园内活动场地。

  4.特殊教育学校(盲校、聋哑学校、弱智学校)康复、技能训练设施。

  (六)公益性科研机构用地

  1.科学研究、调查、观测、实验、试验(站、场、基地)设施。

  2.科研机构办公设施。

  (七)非营利性体青设施用地

  1.各类体育运动项目专业比赛和专业训练场(馆)配套设施(高尔夫球场除外)。

  2.体育信息、科研、兴奋剂检测设施。

  3.全民健身运动设施(住宅小区、企业单位内配套的除外)。

  (八)非营利性公共文化设施用地

  1.图书馆。

  2.博物馆。

  3.文化馆。

  4.青少年宫、青少年科技馆、青少年(儿童)活动中心。

  (九)非营利性医疗卫生设施用地

  1.医院、门诊部(所)、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

  2.各级政府所属的卫生防疫枯(疾病控制中心)、健康教育所、专科疾病防治所(站)。

  3.各级政府所属的妇幼保健所(院、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血站(血液中心、中心血站)。

  (十)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1.福利性住宅。

  2.综合性社会福利设施。

  3.老年人社会福利设施。

  4.儿童社会福利设施。

  5.残疾人社会福利设施。

  6.收容遣送设施。

  7.殡葬设施。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墓础设施用地

  (十一)石油天然气设施用地

  1.油(气、水)井场及作业配套设施。

  2.油(气、汽、水)计量枯、转接站、增压站、热采站、处理厂(站)、联合站、注水(气、汽、化学助剂)站、

  配气(水)站、原油(气)库、海上油气陆上终端。

  3.防腐、防砂泞占并泥浆、三次采油制剂厂(站)、材料配制枯(厂、车间)、预制厂(车间)。

  4.油(气)田机械、设备、仪器、管材加工和维修役施。

  5.油、气(汽)、水集输和长输管道、专用交通运输设施。

  6.油(气)田物资仓库(站)、露天货场、废旧料场、成品油(气)库(站)、液化气站。

  7.供排水设施、供配电设施、通讯设施。

  8.环境保护检测、污染治理、废旧料(物)综合处理设施。

  9.消防、安全、保卫设施。

  (十二)煤炭设施用地

  1.矿井、露天矿、煤炭加工设施,共伴生矿物开采与加工场地。

  2.矿井并通风、抽放瓦斯、煤层气开采、防火灌浆、井下热害防治设施。

  3. 采掘场与疏干设施(含控制站)。

  4.自备发电厂、热电站、输变电设施。

  5.矿区内煤炭机电设备、仪器仪表酒己件、器材供应与维修设施。

  6.矿区生产供水、供电、燃气、供气、通讯设施。

  7.矿山救护、消防防护设施。

  8.中心试验站。

  9.专用交通、运输设施。

  (十三)电力设施用地

  1.发(变)电主厂房设施及配套库房设施。

  2.发(变)电厂(枯)的专用交通设施。

  3.配套环保、安全防护设施。

  4.人力发电工程配电装置、网控楼、通信楼、微波塔。

  5.大力发电工程循环水管(沟)、冷却塔(池)、阀问井水工设施。

  6.人力发电工程燃料供应、供热役施,化学楼、输煤综合楼,启动锅炉房、空压机房。

  7.人力发电工程乙炔站、制氢(氧)站,化学水处理设施。

  8.核能发电工程应急给水储存室、循环水泵房、安全用水泵房、循环水进排水口及管沟、加氯间、配电装置。

  9.核能发电工程燃油储运及油处理设施。

  10.核能发电工程制氢站及相应设施。

  11. 核能发电工程淡水水源设施,净水设施,污水、废水处理装置。

  12.新能源发电工程电机,厢变、输电(含专用送出工程)、变电站设施,资源观测设施。

  13.输配电线路塔(杆),巡线站、线路工区,线路维护、检修道路。

  14.变(配)电装置,直流输电换流站及接地极。

  15.输变电酒己电工程给排水、水处理等水工设施。

  16.输变电工区、高压工区。

  (十四)水利设施用地

  1.水利工程用地:包括挡水、泄水建筑物、引水系统、尾水系统、分洪遭及其附属建筑物,附属道路,交通设施,供电、供水、供风、供热及制冷设施。

  2.水库淹没区。

  3.堤防工程。

  4.河道治理工程。

  5.水闸、泵站、涵洞、桥梁、道路工程及其管护设施。

  6.蓄滞洪区、防护林带、滩区安全建设工程。

  7.取水系统:包括水闸、堰、进水曰、泵站、机电并及其管护设施。

  8.输(排)水设施(含明渠、暗渠、隧道、管道、桥、渡槽、倒虹、调蓄水库、水池等)、加压(抽、排)泵站、水厂。

  9.防汛抗旱通信设施,水文、气象测报设施。

  10.水土保持管理站、科研技术推广所(站)、试验地设施。

  (十五)铁路交通设施用地

  1.铁路线路、车站及站场设施。

  2.铁路运输生产及维修、养护设施。

  3.铁路防洪、防冻、防雪、防风沙设施(含苗圃及檀被保护带)、生产防疫环保、水保设施。

  4. 铁路给排水、供电、供暖、制冷、节能、专用通信、信号、信息系统设施。

  5.铁路轮渡、码头及相应的防风、 防浪堤、护岸、栈桥、渡船整备设施。

  6. 铁路专用物资仓储库(场)。

  7.铁路安全守备、消防、战备设施。

  (十六)公里交通设施用地

  1.公路线路、桥梁、交叉工程、隧道和渡口。

  2.公路通信、监控、安全役施。

  3.高速公路服务区(区内经营性用地除外)。

  4.公路养护道班(工区)。

  5.公路线路用地界夕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防洪、防雪、防波、防风沙设施及公路环境保护、监测设施。

  (十七)水路交通设施用地

  1.码头、栈桥、防波堤、防沙导流堤、引堤、护岸、围堰水工工程。

  2.人工开挖的航道、港池、锚地及停泊区工程。

  3.港口生产作业区。

  4.港口机械设备停放场地及维修设施。

  5.港口专用铁路、公路、管遭设施。

  6.港口给排水、供电、供暖、节能、防洪设施。

  7.水上安全监督(包括沿海和内河)、救助打涝、港航消防设施。

  8.通讯导航设施、环境保护设施。

  9.内河航运管理设施,内河航运枢纽工程、通航建筑物及管理维修区。

  (十八)民用机场设施用地

  1. 机场飞行区。

  2. 公共航空运输客、货业务设施:包括航站楼、机场场区内的货运库(站)、特殊货物(危险品)业务仓库。

  3.空中交通管理系统。

  4.航材供应、航空器维修、适航检查及校验设施。

  5.机场地面专用设备、特种车辆保障设施。

  6.油料运输、中转、储油及加油设施。

  7.消防、应急救援、安全检查、机场公用设施。

  8.环境保护设施:包括污水处理、航空垃圾处理、环保监测、防噪声设施。

  9.训练机场、通用航空机场、公用航运机场中的通用航空业务配套设施。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定的其他用地

  (十九)特殊用地

  1.监狱。

  2. 劳教所。

  3.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

请查询《划拨用地目录》

《哪些建设项目可以采取划拨方式提供土地?》
答:\r\n(3)城市基础设施用地;\r\n(4)公益事业用地;\r\n(5)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r\n(6)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的其他项目用地。除以上所列项目外,其他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应当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下列可以采用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 )。》
答:【答案】:A、C、D、E 采用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有以下两种情形: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2.《国务院关于...

《土地使用权证为划拨是什么意思?》
答:二、 划拨土地使用权 主要特征有哪些? 1、公益目的 划拨土地使用权只适用于公益事业或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对此《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23条明确只有下列建设用地才可以适用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1)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2)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

《集体土地属于划拨土地吗》
答:集体土地是不可能存在划拨性质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只有国有土地才有可能以划拨方式取得,集体土地本身就是集体财产,村民一般都是以家庭为单位对集体土地进行承包使用的,如果想要申请宅基地,符合法定条件的,直接向村委会申请即可。一、集体土地证划拨性质是什么? 集体土地不存在划拨,划拨土地...

《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答:根据《 划拨土地使用权 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 出让土地使用权 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途径进行了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

《划拔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有哪些》
答:二、国有划拨土地使用的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 划拨土地使用权 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划拨...

《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答:根据《 划拨土地使用权 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 出让土地使用权 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途径进行了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

《我房子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上写的是划拨土地,不知是什么意思?》
答: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由此可见,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种基本形式: 1、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这种划拨土地使...

《土地性质为划拨是什么意思》
答:与出让不同,土地划拨本质上完全是通过行政命令来授予使用人一定的土地使用权,事实上涵盖了所有国有建设用地通过市场之外的方式设定的情形。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内容与限制具体有哪些: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内容与限制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是用地单位经政府部门批准,无偿或部分安置、补偿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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