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获得专利权独占许可以及独占许可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效力的问题? 高新技术企业对独占许可专利要求
作者&投稿:励栋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中时专利独占许可合同要备案么~
2、个人觉得主合同和补充协议同样有效,法律效力是一样的,相辅相成的。如果你只拿其中一件的话,对方拿出双方签字的两件,无疑,一件是没有说服力的。发生纠纷时都有效,要是其中一件无效的话,那当初签干嘛...
高新技术企业,应该就是要复印件而已,或者说只要一个专利的一种形式,证明公司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是有某个专利技术做支撑的,证书拿到以后,那个专利用处就不大了,除非是生产...那么在涉及的就是专利项目了。同样的,人家让你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你把专利赋予产品,大批量生产,那就违反了当初所签的协议的补充协议了。
根据你提供的材料,按照法律规定,个人提出两点建议:
1,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一般需要达到法定的核心知识产权;财务转化率等条件的要求(具体可以向本地的科委咨询),如果在专利独占许可合同中明文说明该独占许可行为仅为被许可方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而实际并未独占许可使用,只是为了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各项优惠政策,而签订的合同,由于规避了《合同法》第52条强制性法律规范,导致合同无效。
2,如果与被许可方签订了专利独占许可合同,而在补充协议中明确许可方同样可以使用和许可主合同中所述专利,同时规定这些专利仅为被许可方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用,我个人认为补充协议是对原合同的变更,原合同变更的部分无效,不是你所说的主合同与补充协议关系。
浙江孙律师:
我是否可以这样认为:专利所有者许可对方使用,但是使用权限仅限于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即使对方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成功,也不能使用该专利进行生产。
若上述理解与你的意思一致的,那么该合同因“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无效。
专利独占许可合同是要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专利许可备案后,可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到该专利的法律状态变更情况。当地的专利代办处可以办理备案事项。
你们的合同是2006年签订的,如果没有备案,是没有法律依据和保障的。应当在合同签订后的3个月之内备案。所以你们的许可合同要重新签订并且备案,完成独占许可有全过程。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有关自主知识产权内容的要求,专利应当是近3年授权的,你们的专利许可合同是2006年时签订的,那专利肯定是2006年以前授权的,至此已经不是近3年授权的专利了,所以那个专利也已经不能作为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依据了。
申请高新的独占许可专利包含正好五年。而且必须专利证书取得是在近三年之内。2009年取得的专利证书即使在2013年前取得独占许可备案,这个专利也没办法申报2013年高新企业。目前科技部对这项要求非常严格。
1、按照独占许可的概念来讲,既然得到了独占许可合同,那么就应该有这项专利的所有权利内容,但是你所说的合同里有明确的协议约定,那么就应该按照合同所约定的来。举个例子吧,很多公司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上都写着:仅供相关资质证明用 那么你在用于其他途径的话,就不能用了。2、个人觉得主合同和补充协议同样有效,法律效力是一样的,相辅相成的。如果你只拿其中一件的话,对方拿出双方签字的两件,无疑,一件是没有说服力的。发生纠纷时都有效,要是其中一件无效的话,那当初签干嘛...
高新技术企业,应该就是要复印件而已,或者说只要一个专利的一种形式,证明公司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是有某个专利技术做支撑的,证书拿到以后,那个专利用处就不大了,除非是生产...那么在涉及的就是专利项目了。同样的,人家让你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你把专利赋予产品,大批量生产,那就违反了当初所签的协议的补充协议了。
根据你提供的材料,按照法律规定,个人提出两点建议:
1,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一般需要达到法定的核心知识产权;财务转化率等条件的要求(具体可以向本地的科委咨询),如果在专利独占许可合同中明文说明该独占许可行为仅为被许可方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而实际并未独占许可使用,只是为了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各项优惠政策,而签订的合同,由于规避了《合同法》第52条强制性法律规范,导致合同无效。
2,如果与被许可方签订了专利独占许可合同,而在补充协议中明确许可方同样可以使用和许可主合同中所述专利,同时规定这些专利仅为被许可方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用,我个人认为补充协议是对原合同的变更,原合同变更的部分无效,不是你所说的主合同与补充协议关系。
浙江孙律师:
我是否可以这样认为:专利所有者许可对方使用,但是使用权限仅限于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即使对方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成功,也不能使用该专利进行生产。
若上述理解与你的意思一致的,那么该合同因“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