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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初探 如何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

作者&投稿:彩兰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什么是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

政府为了确保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以及矿山停办或闭坑时,切实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而建立的一项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缴存、返还和动用为主要内容的管理制度。

近年来,国土资源部门坚持矿产资源要"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的原则,着力促进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和谐发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修复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仍存在很大的提升空间,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如何完善相关体制机制,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成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面临的重要课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我国矿山地质环境的研究、防治水平也远落后于国际先进水平.因此,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当务之急是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及损毁补偿赔付机制,加强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研究工作.

白雪华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河北三河,101149)

摘要 我国矿山环境问题严重,治理任务重,资金需求量大。如何促使新建矿山采矿权人自觉地对矿山环境进行恢复治理,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应建立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本文对保证金制度的重要性、内容和实行保证金制度的意义进行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 矿山环境 保证金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是为了保证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合理开采矿产资源、保护矿山环境,在闭坑、停办、关闭矿山后,做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地质灾害防治等工作应缴纳的备用治理费或质保金。

1 建立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的重要性

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忽视环境保护,导致矿山环境不断恶化,土地破坏、水生态失衡日益突出,“三废”污染严重,地质灾害频繁发生。

党的十六大确定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战略,提出了到2020年实现国内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两番的目标。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矿山开采规模和强度仍会增大,矿山环境问题也将越来越多,治理难度越来越大。

目前我国矿山环境治理任务重,资金需求量大,新老矿山环境问题都完全依靠政府出资解决是不现实的。如何促使新建矿山采矿权人自觉地对矿山环境进行恢复治理,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根据经济学的外部性理论,采矿权人在开采矿产资源时,不可避免地破坏矿山环境,但是,采矿权人并没有为矿山环境资源的利用和损毁付费,也没有将矿山环境资源纳入到运营成本中,这样就产生了外部性问题。所以要运用经济手段对采矿权人进行监督,促使采矿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外部性内部化。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很好地解决了矿山环境影响的外部性问题。

2 我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的主要内容

2.1 保证金的收缴标准

采矿对环境的破坏程度与矿区面积、矿种、矿产资源开采方式、矿区的地质、地貌、水文和植被等因素密切相关,因此,保证金收缴标准的确定应该充分考虑这些因素。

目前国内外收缴标准的确定大致有两种,一种是根据矿区面积来确定,另一种是根据矿种来确定。根据矿区面积来确定保证金收缴标准的方式,操作比较简便,但对于不同矿种的开采对矿山环境造成的破坏程度不同这一点考虑不够充分。

根据矿种来确定保证金收缴标准的方式体现了不同矿种开采造成的环境破坏程度不同,但是在矿种复杂而保证金制度又刚刚建立的情况下,具体操作起来难度很大。

鉴于以上情况和我国矿山现状,可以考虑根据以下方式确定保证金的收缴标准:保证金的收缴总额=采矿许可证登记面积×单位面积缴纳标准×影响系数。其中,影响系数根据矿种、矿产资源开采方式和矿山的地质、地貌、水文、植被等情况来确定。

如果根据矿种来确定保证金收缴标准,可以先就某一个或几个矿种来收取保证金,待取得初步成效后,再推广到更多的矿种。

2.2 保证金的收取

保证金的收取一般有一次性收取和分期收取两种。

一次性收取通常是在矿山建设时,根据矿山的征地范围,开采区影响范围和未来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估算出未来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费用,作为矿山投资的一部分,交给政府主管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管理,在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合格后,连本带利返还给采矿权人。一次性收取方式的优点是保障程度高,对政府管理而言比较简单。缺点是一次性收取的保证金在数额估算上难以确定一个准确合理的数目,对采矿权人来讲,扩大了投资,长期有一大笔资金抵押在银行,影响资金周转,增加了生产成本。

分期收取的方式,是在矿山生产时期内定期收取用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资金,存入指定的金融机构,待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达标后,连本带利返还给矿山企业。该方式的优点是对矿山企业的压力小,不会因一次性拿出一大笔资金而造成投资过大,资金积压。缺点是保证金收取时间过长,如遇变故,企业不能如期履行环境恢复治理的承诺,有可能导致保证金收取金额不足,从而不能满足环境恢复治理的资金需求。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建议对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短的小型矿山,采用一次性收取保证金的形式,因为这类矿山需缴纳的保证金数额不大,采矿权人负担起来难度不大,也可以促使采矿权人积极开展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同时减少矿山开采过程中弃矿情况的发生。

对于那些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长的大型矿山来讲,需要缴纳的保证金数额巨大,矿山一次性缴纳比较困难,可分期缴纳。分期缴纳保证金可以采取以下形式,即将采矿许可证登记的矿山面积划分为不同的区域,如首采区、次采区等,首次缴纳的保证金数额根据首采区的面积来确定。当首采区开采完毕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其他部门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进行验收,如验收合格,矿山企业可进入次采区继续开采,首次缴纳的保证金可作为次采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备用金,不需要再缴纳其他的保证金。如验收不合格,矿山企业应继续对矿山环境进行恢复治理,达不到验收标准前,不得进入次采区进行开采,如一定要进行开采的,需要缴纳次采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2.3 保证金的管理

国外保证金的管理可分为矿业部门主管型、环境部门主管型、土地规划部门主管型和多部门主管型等。

根据我国的国情,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的管理部门应是国土资源部门。因为矿山环境问题是较为特殊的环境问题,如果由国土资源有关部门以收缴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方式,来监督和促使矿山企业恢复治理可能出现的矿山环境问题,则不但可以使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更加行之有效,而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大大降低行政管理成本。

2.4 保证金的返还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效果的显现通常需要一定的时间,所以许多国家规定,保证金返还通常要有一定的滞后期。我国现已实行保证金制度的省份,多数都是规定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后,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保证金和利息在30日内即可返还。

以上两种做法各有利弊。国外的做法对矿山环境恢复更为有利,在治理不到位,环境状况没有根本好转的情况下,尚可继续利用保证金进行治理。但对采矿权人来讲,矿山开采已经完成,还有一部分资金不能用于周转,无疑会加重采矿权人的经济负担。而我国一部分省份的做法,可以保证采矿权人在矿山开采结束后及时拿到属于自己的资金,用于再生产。但是,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是否到位,环境状况能否得到根本好转,只能靠环境恢复治理验收部门加强执法,否则,利益受损的将是国家和矿区周围的群众。

因此,我国保证金的返还也可以采用两种方式,采矿许可证年限短的小型矿山,因其缴纳的保证金总额小,可在矿业开采结束后5~10年内返还;采矿许可证年限长的大型矿山,要求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边开采边治理,以保证维持良好的矿山环境。保证金可以采用治理好一部分,返还一部分的形式,到矿业开采结束时,剩余的保证金在5~10年内返还。

3 实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的意义

(1)通过让采矿权人缴纳保证金,使得政府能够确保当采矿权人未能履行他们的环境恢复治理义务时,有足够的预留资金供政府进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时使用。

(2)保证金制度的实施能够刺激采矿权人主动地去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因为无论是自愿还是政府责令其去恢复治理矿山环境,这部分费用都由采矿权人自己承担,采矿权人必然会考虑费用效益的关系,必然会尽可能利用内部资源去进行环境恢复。

(3)保证金制度的实施能够激励采矿权人尽可能减少对环境的扰动。

例如,采矿权人可能会更加注重进一步完善矿山设计,减少废弃物的堆放,布设污染控制系统,而这些变化将会降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所需的成本。



《太原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章 缴 存》
答:太原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在第二章中规定了保证金的缴存管理。对于采矿权人而言,其缴存监督工作根据不同情况有所分工。若采矿权人的矿区位于县(市、区)内,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负责此工作;若跨区域,则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手。保证金的管理方面,国土部门会与财政部门...

《太原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
答:太原市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在第五章中详细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首先,第二十二条强调了采矿权人的义务。若采矿权人未能按照规定期限缴纳保证金或补足不足部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采取严厉措施。他们会被要求在限定时间内完成缴存,逾期未完成的,将面临不予年检的处罚,罚款额度在五万至五十...

《矿山地质环境管理》
答:(国发〔2005〕28 号)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矿区生态环境进行监督管理”的责任,进一步强调“谁破坏、谁恢复,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要求“新建和已投产生产矿山企业要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积极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等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太原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三章 返 还》
答:太原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的第三章规定了保证金的返还流程。第十四条中指出,采矿权人在开采过程中必须边开采边进行治理恢复,确保环境保护。当矿山停止运营或关闭时,采矿权人必须完成全部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并满足规定的恢复标准。治理费用可以纳入生产成本中。第十五条详细说明了验收程序:...

《资源开发莫忘善待生态环境——访国土资源部咨询中心副主任张彦英_百度...》
答:我们也要看到,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正逐步引起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重视,并有了一定进展。目前,全国已有19个省(区、市)正式出台了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 (原载《中国国土资源报》2008年2月22日,记者丁全利) 官方服务 官方网站 已赞过 已踩过<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评论 收起 为...

《矿山地质环境管理》
答:矿山地质环境统计报表制度是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按照要求,加强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及时掌握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状况,履行矿山地质环境的职责。目前,全国有 30 个省(区、市)均建立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矿山企业全面履行矿山环境治理义务,实行边开采、...

《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经济政策》
答: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建立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采矿权人应当向采矿许可证的颁发机关一次性或分期缴纳矿山环境保证金。未缴纳矿山环境保证金的矿山企业或者个体的采矿申请,不予采矿登记,不颁发采矿许可证。 采矿权人履行了批准的“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所确定的环境治理任务,经验...

《晋政发[2007]41号文》
答:第八条 煤炭开采企业应当按本规定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储存到财政部门指定的账户,财政部门按企业分设二级明细,单独核算,利息一并计入本金归企业所有。第九条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计入煤炭开采企业生产成本,在所得税前列支。具体核算办法按国家现行财务和会计制度执行。第三章 ...

《矿山复绿需要什么资质》
答:因此,矿山企业有责任对因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进行治理恢复。 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的实质就是为了贯彻“谁污染、顶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环保原则,促进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保护矿山环境,并确保在闭坑、停办、关闭后受破坏的矿山生态环境得到治理恢复的一项特别的经济手段和措施。七、关于露天...

《国内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概况》
答:3. 环境保护管理体制 国外矿山环境管理体系的基本制度构成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矿山闭坑计划、环境许可证制度、矿山环境监督检查制度、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以及排污许可证制度等。这些制度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矿山环境管理体系,并有效地促进了矿山环境的恢复与保护。二、国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现状 1. 环境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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