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机制的意见衔接方式
作者&投稿:大狐褚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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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的有效衔接机制,以促进争议解决。以下是四种主要的衔接方式:
首先,对于那些人民调解组织能够处理的行政争议或相关民事纠纷,政府各部门可以出具委托调解函,将纠纷转交给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接到函件后,调解委员会立即介入,根据纠纷性质,指派调解员或专家进行调解。一旦达成协议,将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并通知委托的行政机关。
其次,对于涉及人民调解的行政争议或民事纠纷,政府部门应主动向人民调解委员会发出邀请,邀请调解员参与行政调解。调解成功后,会出具行政调解协议书。
在处理重大行政争议或社会影响广泛的民事纠纷时,政府会考虑与人民调解组织联合调解。这时,邀请函将被发送给人民调解委员会,邀请其参与联合调解。调解达成一致后,同样会出具行政调解协议书。
在行政调解过程中,如果争议一方愿意接受人民调解,政府部门可以根据其意愿,指定特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成功后,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并将结果通知指定的行政机关。
具体的衔接执行细节,各个行政机关应根据自身行业的特性和当地人民调解组织的实际情况进行协商制定。这种机制旨在增强行政与民间调解的互动,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扩展资料
为贯彻落实绍兴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绍市委发〔2010〕99号),切实发挥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相互衔接、互为补充的综合调解优势,提高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水平,全面推进“平安绍兴”、“法治绍兴”建设,促进全市社会和谐稳定,2011年9月6日,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绍政办发〔2011〕154号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机制的意见》。该《意见》分指导思想、工作要求、衔接方式、衔接程序4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