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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4修订)

作者&投稿:颜毛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支持村民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通过下列方式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指导、支持和帮助:
  (一)宣传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导村民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促进村的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
  (二)听取村民委员会对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工作的意见,帮助村民委员会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三)培训村民委员会的成员;
  (四)定期审计村级财务;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该予以指导、支持和帮助的其他事项。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村民会议负责,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负责实施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生产,发展各种形式和多种所有制性质的经济,承担生产经营中相关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本村经济发展;
  (四)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产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五)宣传和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教育和督促村民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教育、服兵役、拥军优属、抢险救灾、依法纳税等义务,教育村民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普及农村实用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移风易俗、尊老爱幼、扶贫济困,反对封建迷信,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七)调解民间纠纷,促进村民之间、村与村之间、民族之间的相互团结,协调本村与驻在本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和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组织村民防盗、防火、防灾害事故,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和农村的社会稳定;
  (八)管理本村财务,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定期向村民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九)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和建议;
  (十)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村民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的,由村民委员会副主任或者由村民委员会成员推举一人召集和主持。
  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应当经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获得适当的补贴。补贴的具体标准,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或者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补贴根据职责大小和工作实绩,可以有所区别。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可以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具体补贴标准提出建议。
  村民小组长的补贴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村民小组讨论决定。第八条 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决定本村的发展规划和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以及有关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的重大事项和重大财务收支计划;
  (二)听取并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三)依法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讨论通过村民会议制度、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财务制度、村务公开制度;
  (四)撤销或者改变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五)讨论决定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村公益事业的实施方案,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救灾救济款物的分配方案;
  (六)讨论决定本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所需劳务及承担办法;
  (七)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八)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有关事项,但有关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补选,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制定和修改等事项不得授权。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依法实行自治,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级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法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村民委员会应当接受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的领导。第五条 乡级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乡级人民政府做好农村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等工作,及时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罢免、辞职等具体事宜,按照《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引导村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接受村民监督;

  (二)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并向其报告工作,负责实施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三)组织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村庄规划、年度计划,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兴修和维护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改善村民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

  (四)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经营的服务和协调工作;

  (五)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进行经济活动,推进以家庭经营为基础,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支持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新型职业农民的发展培育,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六)管理本村财务、政府拨款和捐赠资金,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依法依规定期向村民公开财务收支情况;

  (七)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八)支持和引导村民保护传统村落和民居等历史文物古迹,传承优秀文化遗产;

  (九)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普及农村实用科学技术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倡导移风易俗、尊老爱幼、扶贫济困、助残扶孤、见义勇为,反对封建迷信、邪教活动,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十)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十一)调解民间纠纷,促进村民之间、村与村之间团结、互助,协调本村与驻村机关、团体、部队和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组织村民预防自然灾害、安全事故,协助人民政府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

  (十二)在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互相尊重、互相团结、共同发展;

  (十三)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村民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的,由村民委员会副主任或者由村民委员会推举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组长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村民委员会决定事项应当经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历史习惯、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以及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村民小组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经所涉及的村民小组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同意,报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依法实行自治,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级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法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村民委员会应当接受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的领导。第五条 乡级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乡级人民政府做好农村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等工作,及时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罢免、辞职等具体事宜,按照《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引导村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接受村民监督;

  (二)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并向其报告工作,负责实施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三)组织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村庄规划、年度计划,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兴修和维护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改善村民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

  (四)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经营的服务和协调工作;

  (五)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进行经济活动,推进以家庭经营为基础,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支持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新型职业农民的发展培育,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六)管理本村财务、政府拨款和捐赠资金,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依法依规定期向村民公开财务收支情况;

  (七)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八)支持和引导村民保护传统村落和民居等历史文物古迹,传承优秀文化遗产;

  (九)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普及农村实用科学技术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倡导移风易俗、尊老爱幼、扶贫济困、助残扶孤、见义勇为,反对封建迷信、邪教活动,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十)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十一)调解民间纠纷,促进村民之间、村与村之间团结、互助,协调本村与驻村机关、团体、部队和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组织村民预防自然灾害、安全事故,协助人民政府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

  (十二)在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互相尊重、互相团结、共同发展;

  (十三)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村民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的,由村民委员会副主任或者由村民委员会推举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组长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村民委员会决定事项应当经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历史习惯、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以及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村民小组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经所涉及的村民小组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同意,报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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