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费用减缓办法
申请专利费用减缓办法有哪些?专利申请中的费用减缓是指对经济上有困难的个人或个体企事业单位进行专利申请费用上的一定程度上的减缓政策。那么申请专利费用减缓办法有哪些?申请专利费用减缓办法申请专利费用减缓办法有哪些?一、申请专利缴费确有困难的,可以请求专利局减缓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维持费、复审费以及专利批准后三年内的年费。其它各项专利费用均应按规定缴纳。二、个人请求减缓的最高比例不超过75%,单位请求减缓的最高比例不超过50%。三、请求减缓专利费用应当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个人应当同时缴纳规定费用的25%,单位应当同时缴纳规定费用的50%。四、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可以一并请求减缓上述五种费用。提出专利申请之后只能请求减缓除申请费外的尚未到期的费用,但该请求最迟应当在有关费用期限届满前二个月之前提出。五、个人请求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中填明本人的年收入情况,两人以上共同申请专利应当填明每个人的年收入情况,必要时专利局可以要求提供年收入情况的证明。六、单位请求减缓的,除应当说明请求减缓的理由外,同时还需附具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填写不符合规定或者未提供有关证明的,视为未提出请求。七、费用减缓请求由专利局审批。未被批准的,应当在接到专利局的通知书之后,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按规定数额缴纳费用。八、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应当在其发明创造取得经济收益或者有其他经济收入后补缴所缓缴的各项费用。申请专利费用减缓办法有哪些?更多详细知识产权知识和业务,可以拨打八戒知识产权在线客服。八戒知识产权致力专注知识产权领域,目前已获中国主板上市公司朗科科技创始人天使投资,香港主板上市公司金蝶国际投资。
专利的费用减缓比例如下:1、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单个个人或者单个单位的,减缴前述收费的85%;2、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减缴前述收费的70%。可减缴费用,根据规定,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减缴下列专利收费:1、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2、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3、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十年内的年费);4、复审费。减缴条件,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5000元(年6万元)的个人;2、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企业;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上属于规定。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费用减缴的,需根据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类型,提供如下证明材料:1、个人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上年度收入情况,同时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年度收入证明;无固定工作的,提交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证明;2、企业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同时提交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在汇算清缴期内,企业提交上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提交法人证明材料复印件。《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第三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减缴上述收费:(一)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5000元(年6万元)的个人;(二)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企业;(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前款规定。第四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或者单位的,减缴第二条规定收费的85%。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减缴第二条规定收费的70%。
第一条 专利费用减缓的种类1.申请费(其中印刷费、附加费不予减缓)
2.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
3.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
4.复审费
5.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3年的年费)
申请专利缴费确有困难的,可以请求专利局减缓上述五种费用,其它各项专利费用均应按规定缴纳。第二条 专利费用减缓的比例
1.个人请求减缓的最高比例不超过80%。
2.单位请求减缓的最高比例不超过60%。
3.两个以上的个人(包括两人)或个人与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请求减缓的最高比例不超过60%。
4.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不予减缓专利费用。第三条 专利费用请求减缓的手续
1.申请人请求减缓费用的,应当如实填写专利申请费用减缓请求书,需有证明文件的还应附具证明文件。
2.个人申请专利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填明本人的年收入情况。应同时缴纳规定费用的20%。
3.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申请专利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填明每个人的年收入情况,必要时专利局可以要求提供年收入情况的证明。应同时缴纳规定费用的40%。
4.单位请求减缓专利申请费用的,除应递交专利申请费用减缓请求书外,还需附具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上级主管部门是指行政主管部门。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不明确的,可以由当地省(市)专利管理机关出具证明。直属国家部委的单位,可以由部、委的科技司、局专利管理处出具证明。大专院校可以由国家教委、专利管理处、当地的省(地)教委或省(市)专利管理机关出具证明。应同时缴纳规定费用的40%。
5.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中,应当说明请求减缓的单位是企业、事业还是机关、团体,是企业的应当说明盈亏情况,非企业的应当说明其经济困难情况。
6.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可以一并请求减缓上述五种费用。提出专利申请之后只能请求减缓除申请费外的尚未到期的费用,但该请求最迟应当在有关费用期限届满前二个月之前提出。第四条 专利费用请求减缓的审批
1.专利费用减缓请求书由中国专利局审批后生效,费用减缓请求书填写不符合规定或者未提供有关证明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2.专利费用减缓请求未被批准的,应当在接到专利局通知之后,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按规定数额缴纳或补足费用。在请求批准以后,专利局又发现问题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出具证明,并根据情况作出新的审批决定。
3.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应当在其发明创造取得经济收益或者有其他经济收入后补缴所应缓缴的各项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