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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二级标准是什么?

作者&投稿:匡邓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 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3.2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3.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Maximum allowable emission rate)指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小时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3.4 无组织排放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因此,在执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指标时,由低矮排气筒造成的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增加不予扣除。3.5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依照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为判别无组织排放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3.6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指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3.7 污染源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或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筑构造(如车间等)。3.8 单位周界指单位与外界环境接界的边界。通常应依据法定手续确定边界;若无法定手续,则按目前的实际边界确定。3.9 无组织排放源指设置于露天环境中具有无组织排放的设施,或指具有无组织排放的建筑构造(如车间、工棚等)。3.10 排气筒高度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二级标准是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详细参见GB 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1现有污染源和表2新污染源。






法律分析: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法律依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6.1 1997年1月1日前设立的污染源(以下简称为现有污染源)执行表1所列标准值。

6.2 1997年1月1日起设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污染源(以下简称为新污染源)执行表2所列标准值。

6.3 按下列规定判断污染源的设立日期:

6.3.1 一般情况下应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作为其设立日期。

6.3.2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污染源,应按补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作为其设立日期。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的以下指标分为三级...》
答:【答案】:C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分为两个时间段,1997年1月1日前设立的现有污染源(包括现有企业)执行现有污染源最高允许排放速率,1997年1月1日起设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污染源执行新污染源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现有污染源分一、二、三级,新污染源分为二、三级。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最新》
答:新标准的新意义 本标准发布之前,玻璃工业尚未制定统一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中,平板玻璃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3—2011,日用玻璃和玻璃纤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电子玻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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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法律分析:现行标准为:GB-13223-2011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 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火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火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

《关于废气处理的国家排放标准是什么?》
答:关于废气处理的国家排放标准是(《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废气处理五大因素:一、能有效去除工厂车间产生的苯、甲苯、二甲苯,醋酸乙酯,丙酮,丁酮,乙醇,丙烯酸,甲醛等有机废气,硫化氢,二氧化硫,氨等酸碱废气处理。二、要看行业主管部门如何推荐。作为行业主管部门的推荐可信度比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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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于1997年1月1日正式施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为了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量,使空气质量达到环境质量标准,对排入大气中的污染物数量或浓度所规定的限制标准。经有关部门审批和颁布,具有...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二级标准是什么?》
答: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二级标准是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详细参见GB 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1现有污染源和表2新污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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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 制定燃煤、石油焦、生物质燃料、涂料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烟花爆竹以及锅炉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应当明确大气环境保护要求。制定燃油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并与国家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互衔接,同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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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法律分析: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以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为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地方各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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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目前,除《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79—1996)外, 针对我国主要大气污染源,还制定了火电厂、水泥、钢铁烧结、炼钢、 轧钢、工业锅炉、工业炉窑、炼焦化学、稀土工业、铝工业、铜镍钴工业、镁钛工业、橡胶制品工业、硫酸工业、硝酸工业、陶瓷工业、 合成革与人造革、平板玻璃、储油库、加油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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