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拆迁补偿标准
拆迁补偿:根据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123条规定:(1)就地房屋补偿的:被拆迁套内面积(不小于25平方米) 公滩面积 10平方米 公摊面积比例该住宅房屋建设项目的平均公摊面积比例计算(或用于其他工程建设的,按照百分之二十三计算)(2)实行货币的:按上述计算的应补偿面积×征收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结算货币补偿金。一、青岛市拆迁补偿标准:(1)就地房屋补偿的:被拆迁套内面积(不小于25平方米) 公滩面积 10平方米 公摊面积比例该住宅房屋建设项目的平均公摊面积比例计算(或用于其他工程建设的,按照百分之二十三计算);(2)实行货币的:按上述计算的应补偿面积×征收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结算货币补偿金。二、拆迁住宅房屋实行就地房屋补偿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1)按照被拆迁房屋面积补偿;(2)增加十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积;(3)被拆迁房屋面积不足二十五平方米的,按照二十五平方米计算;(4)被拆迁房屋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四十五平方米的,按照四十五平方米补偿,差额部分由被拆迁人按照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百分之五十支付房款;三、拆迁住宅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补偿:(1)公有出租住宅房屋的承租人选择房屋补偿且被拆迁人同意解除租赁关系的,由房屋承租人向被拆迁人支付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购买被拆迁房屋所应当支付的价款,拆迁人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原房屋承租人进行房屋补偿,补偿房屋的产权归原房屋承租人。(2)公有出租住宅房屋的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且被拆迁人同意的,由拆迁人将按照本条例规定计算的拆迁补偿金扣除房屋承租人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购买被拆迁房屋所应当支付的价款,余款支付给房屋承租人,扣除款支付给被拆迁人。(3)公有出租住宅房屋的承租人与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方式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补偿。补偿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再行订立房屋租赁合同。(4)私有出租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要求实行货币补偿但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补偿。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法律分析:青岛市拆迁补偿标准:(1)就地房屋补偿的:被拆迁套内面积(不小于25平方米) 公滩面积 10平方米 公摊面积比例该住宅房屋建设项目的平均公摊面积比例计算(或用于其他工程建设的,按照百分之二十三计算);(2)实行货币的:按上述计算的应补偿面积×征收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结算货币补偿金。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二、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一定的补助和奖励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具体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三、房屋搬迁补助费和临时过渡补助费标准
1、征收住宅房屋
(1)搬迁补助费:按每户1200元计发。
(2)临时过渡补助费:
货币补偿的,对被征收人按征收房屋面积,按照30元/月/m2的标准,一次性计发10个月临时过渡补助费。房屋补偿的,对被征收人按征收房屋的面积和约定的过渡期限,按照30元/月/m2的标准计发临时过渡补助费。被征收房屋面积低于40m2的,按40m2计算。
2、征收非住宅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40元/月/m2的标准计发,总额低于1200元的,按1200元计发。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共发放12个月)
商场、商铺、旅馆、餐饮、娱乐类建筑:按照100元/月/m2的标准
商务类建筑(金融、证券、商业写字楼等):按照90元/月/m2的标准
工业、办公和公共类建筑(图书馆、博物馆等):按照80元/月/m2的标准
四、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