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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委的案子检察院还重审吗

作者&投稿:向赖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 纪检委的案子检察院是否重审,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因此,纪检委的案子检察院是否重审,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案件需要重新审理,那么检察院可以重新审查案件,并依法提起诉讼。如果案件已经处理完毕,那么检察院就不需要重审了。

纪检委的案子检察院不重审。根据查询相关信息显示纪检委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说明你的案子已经够成犯罪了,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下一步除非检察院认为案子需要补充侦查,可以最多退回纪检委补充侦查两次,每次不超过三十天,然后必须起诉到法院或者不起诉结案,起诉到法院的,就等开庭审理即可。

《终审判决后,还能到检察院申请重审吗,民事诉案件》
答:可以走审判监督程序,申诉。

《终审判决后,还能到检察院申请重审吗,民事诉案》
答:终审判决后,可以先到法院申请再审。如果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才能到检察院申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

《案件重审的条件》
答: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原审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依照本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上诉、抗诉。《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已经2014年4月29...

《上级检察院撤销抗诉的刑事案件是发回重审还是维持原判》
答:被上级检察院撤销抗诉的刑事案件是发回重审还是维持原判,由第二审法院或者再审法院根据不同情况做出不同决定。相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

《检察院发回重审的案卷如何办理》
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依照本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上诉、抗诉。第二百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

《检察院提审意味着什么》
答:因此,检察院提审只是其正常行使检察职能的一部分,根据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提审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

《不服二审判决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吗》
答:这种抗诉不受时间限制,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二、劳动纠纷案件不服二审判决怎么办 (一)法院系统内部进行申诉。首先向做出终审判决的法院进行申诉,请求重审,不过根据你说得情况,这种成功的可能性比较小了。其次你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的信访部门进行...

《申请检察院抗诉必须得在申请重审后才行吗?可以在二审判决生效后不提出再...》
答:可以。申请再审、抗诉都是维权的一种,自己选择。民事案件必须是通过再审才能申请检察院抗诉,如果没有通过再审程序,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

《刑事拘留37后检察院证据不足出现新的案件需要重审多久》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

《判决书已下,法院还可以重审吗》
答:可以。若原审判决确有错误,那么不服判决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法院也可以主动启动再审程序。具体规定如下:《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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