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对方全责,走了保险,我该怎么办 被车撞了对方全责走保险后续我该怎么办?
首先可以让交警处理;再者可以通过联系自己的保险公司;其次是让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与对方的保险公司协商处理。笔者认为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解决方法。一、可以让交警处理对于交通事故而言,在发生之后,如果交警判责之后属于当事人车主的全责,但是对方车主又不愿意走保险的途径来解决问题,那么可以优先选择让交警处理,毕竟对于交警而言,只要是当事人车主有投保车险的情况下,哪怕是对方车主不愿意走保险的途径来解决问题,也是可以优先通过交警的形式来处理的,交警会主动联系当事人车主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核实处理。二、联系自己的保险公司再者可以通过联系对方的保险公司进行核实处理,因为对于自己而言, 由于出现的交通事故属于自己的全部责任,那么就意味着需要让自己主动联系自己所投保的车险公司进行相应的处理,相应的保险公司会主动选择现场勘查一个具体的事发情况,而后结合一些技术手段对车辆进行合理的预估赔偿,后续再将赔偿的资金转交给对方车主或者合作的维修网点。三、让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与对方的保险公司进行协商处理其次是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如果自己没有办法协商处理此事的话,可以主动联系保险公司进行处理,而后自己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会主动联系对方的保险公司进行处理,毕竟保险公司这件对接会更加容易,对接沟通之后,对方的保险公司也会主动联系对方车主进行协调处理,告知通过当事人车主保险公司理赔的方式对其进行赔偿处理。注意事项:发生交通事故后应该主动选择与对方车主进行友好协商处理。
如果确定是另一方全权负责,则不需要支付维修费用。他需要赔偿你的医疗费、工作损失费、交通费、汽车修理费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对被保险人以外的车辆人员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发生交通事故,必须及时报告警察,交通警察部门应当根据现场情况制作交通事故确认书,并对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进行界定和划分(交通事故责任平等、主次责任和一方完全责任三种情况)。另一方不负责)。一方对事故责任确认不服的,可以在三天内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的,责任确认生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对被保险人以外的车辆人员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医院伙食费以及其他合理的治疗康复费用和因旷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用和伤残赔偿;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拓展资料:如何确定保险责任1. 确定主题在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一般都明确了保险事故必须是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的。如果没有这样的先决条件,即使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也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2. 确定损害事件保险公司通常在其保险条款中列出可视为保险事故的具体损害事件。如碰撞、倾覆、火灾、爆炸、与车上人员意外碰撞等。只有当这些具体损失发生并造成被保险车辆的损失时,才构成保险责任。例如,自燃损失保险强调的是由于车辆自身系统故障而引起的燃烧;货物坠车责任保险强调货物坠车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失构成保险责任。3.区域限制损害事件保险公司为指定驾驶区域提供专项保险,只有被保险车辆进入指定驾驶区域后因特定的损坏事件造成的损失才构成保险责任。离开指定区域,即使造成上述损失,也不构成保险责任。
法律分析:
可以要求其按照交通事故相关规定进行赔偿,一般包括车辆维修费、医疗费、交通费、丧葬费等,造成误工的包括误工费,死亡的,还应包括一次性死亡抚恤金等,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