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了网约车一天赔多少误工费 撞了一辆网约车,问我要赔偿误工费,应不应当赔
一定要先报警定损和上报保险公司1、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对方全责,根据己方损失向对方主张赔偿。 2、首先根据对方的车辆是否机动车、车辆驾驶人员与车主的关系,机动车辆的投保公司来确定赔偿责任人,即确定案件的被告。 3、己方财产损失的,可以主张赔偿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4、己方人身受伤害的,根据受伤程度计算赔偿金,可主张的赔偿项目有: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辅助器具费、交通费,伤情严重构成伤残等级的,还可以主张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如果协商不好只能走法律程序。交通事故中,涉及的赔偿问题一般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人身伤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修车费;车上货物损失等。修车费:根据修车发票上的合理数额认定,如果车辆已经报废应折价赔偿;事故中车上物品的损坏赔偿,应当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建议:车险的种类很多,要想保障自己的权益,还是把相应的车险补全。如果还不明白请找专业人士咨询。多一份保险,多一份保障。
应该赔偿误工费。
依据:
1、《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 【侵害财产权的民事责任】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 ,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扩展资料:
案例:停运损失费获法院支持
2013年4月8日23时许,被告梁某驾驶被告王某所有的陕D81651号车沿世纪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西咸交界高架桥西侧与原告熊某所有的陕ATK496号车追尾相撞,导致原告车辆受损,入场修理一月有余,使原告停运,造成损失。
2013年4月20日,咸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陈阳大队对该起事故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梁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同时,该肇事车辆在被告阳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经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无果。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其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停运损失费14000元;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车辆贬值损失3000元;本案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阳光保险公司辩称:原告诉请的停运损失费属于免责范围,不属于赔偿范围。车辆贬值损失3000元在交通事故赔偿里不属于赔偿范围,不予赔偿。本案的诉讼费和鉴定费保险公司均不予承担。保险公司已于2013年6月10日向被保险人王某支付了车辆维修费9500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8日23时许,被告梁某驾驶被告王某所有的陕D81651号车沿世纪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西咸交界高架桥西侧与原告熊某所有的陕ATK496号车追尾相撞,导致原告车辆受损且停运34天。
2013年4月20日,咸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陈阳大队对该起事故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梁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另查,陕D81651号车在被告阳光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
法院判决:
一、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熊某停运期间的损失共计10000元整。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参考资料来源: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停运损失应当由谁赔偿
如果责任方负全责,可要求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或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如为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的,还可要求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如为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如为人身损害的,可要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
根据被侵权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被侵权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被侵权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被侵权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被侵权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被侵权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