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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作者&投稿:寿卫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太原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11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保护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山西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进行房地产转让、抵押、房屋租赁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地产交易活动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不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及地上无建筑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第三条 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的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市区范围内城市房地产交易工作。
  县(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房产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地产交易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房地产信息系统,对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交易合同备案、违法行为处罚决定等实行网上管理。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办理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申请,并使用其法定身份证明上的姓名;
  (二)申请人为法人的,由该法人申请,并使用其法定名称;
  (三)申请人为其他组织的,由该组织申请,并使用其法定名称;
  (四)申请人为共同共有人的,由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继承、遗赠;
  (五)房屋分割、合并,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以房屋出资入股,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二)权属不明或者有争议的;
  (三)预售商品房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已办理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未经他项权利人同意的;
  (六)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第九条 房地产转让的,转让人应当如实告知受让人所转让房地产的权属、抵押、租赁等情况。第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办理房地产交易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并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
  未成年人申请办理房地产交易的,监护人还应当出具保证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材料。第十一条 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地产交易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地产交易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第十二条 申请人办理房地产交易时,应当如实向房产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三章 商品房转让第十三条 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批准用于经营而建造的房屋。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二)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完成建筑物主体工程三分之一以上或者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土地使用权已抵押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可以预售。实现抵押权时,不得影响房屋买受人的权益。
  在建工程抵押预售时,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销售。
  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以栋为单位,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商品房预售款必须用于预售项目的工程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规范城市房地产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山西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进行房地产交易和房地产中介服务,实施房地产交易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是指城市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连同相关土地权属依法转让、抵押、租赁的行为。第三条 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 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转让、抵押时,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时,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一并转让、抵押。

  房地产交易应当在政府依法设立的房地产交易市场进行,不得违法进行私下交易。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地产交易的管理工作。

  市、县房产交易、产权等相关管理机构负责房屋交易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县国土资源交易管理机构负责土地交易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协同做好城市房地产交易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实施房地产交易公开管理,公示房地产交易程序、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社会提供公开、安全、便捷、高效的服务。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交换等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买卖、交换、赠与房地产的;

  (二)以房地产投资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三)因企业被收购、兼并、合并或分立,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

  (四)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五)以房地产抵债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让情形。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预售商品房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六)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

  (七)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第九条 建筑设计为独立成套的住宅不得分割转让,配套使用的附属设施、设备及共用部位不得单独分割转让。第十条 房地产转让时,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房地产权属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房地产座落位置、面积、四至界限;

  (四)房屋平面布局、结构、建筑质量及配套设施等状况;

  (五)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及年限;

  (六)房地产的用途或使用性质;

  (七)成交价格及支付方式;

  (八)房地产交付使用时间;

  (九)违约责任;

  (十)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如实申报成交价格,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第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办理转移登记。转移登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办理房屋交易和权属登记。当事人持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完税凭证、不动产发票、当事人身份证件、转让合同文本、产权登记审核图纸等有关材料,向房屋所在地房屋交易权属登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房屋交易权属登记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登记,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当事人持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原土地使用权证书、当事人身份证件等材料到国土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国土资源交易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结登记,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地产交易活动的管理,规范城市房地产交易行为,保护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进行房地产转让、抵押、房屋租赁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地产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对全省城市房地产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单设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地产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地产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五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第六条 房地产抵押、房屋租赁期间,双方当事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实行政务公开,公示房地产交易程序、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房屋所有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权登记应当自受理登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内完成。第三章 房地产转让第八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增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包括下列情形:
  (一)房地产交换、继承、遗赠;
  (二)企业被收购、兼并或者合并、分立;
  (三)其他合法转让情形。第九条 房地产转让时,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第十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
  (二)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三)权属有争议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六)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证书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第十二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第十三条 房地产转让合同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房地产的基本情况、成交价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使用性质和剩余使用年限等内容。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公示:
  (一)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土地使用权证;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六)其他。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还应当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销售经济适用住房,还应当公示价格批准文件。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向商品房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二)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施工许可证;
  (三)完成建筑物主体工程三分之一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商品房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答: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均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统称...

《山西省2011年在政治、经济出台了哪些相关政策》
答:2002年以来,省政府制定了《关于加快住宅与产业的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关于加强经济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等政策,促进了房地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省人大出台了《山西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也已列入今年省人大立法计划。初步形成了房地产业生产、流通、消费三个...

《山西省长治市襄垣县的拆迁赔偿方法》
答:经山西省估价师协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6) 因房屋拆迁评估、复核评估、鉴定工作需要查询被拆迁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权属以及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7)在房屋拆迁...

《山西省运城的云彩涂料又人知道吗》它的网站是多少?》
答:2002年以来,省政府制定了《关于加快住宅与产业的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关于加强经济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等政策,促进了房地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省人大出台了《山西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也已列入今年省人大立法计划。初步形成了房地产业生产、流通、消费三个...

《政策频现 二三线城市去库存成果显著》
答:该《意见》由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山西省发展改革委、山西省财政厅等11个部门联合提出,是对山西省房地产政策进行的重大调整。中央层面,21日,国务院法制办就《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是公积金管理条例在时隔13年后再次调整。中国房地产研究会房地产法规政策委员会秘书长康俊亮解读...

《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1997修正)》
答: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均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统称...

《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实施细则(2002修正)》
答: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均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

《关于山西省的城市规划》
答:2002年以来,省政府制定了《关于加快住宅与产业的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关于加强经济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等政策,促进了房地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省人大出台了《山西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也已列入今年省人大立法计划。初步形成了房地产业生产、流通、消费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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