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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我国有哪些税务法制法规?

作者&投稿:池菡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税务方面有哪些法律?~

税收方面够法律资格的仅三部:税收征管法、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

至于其他的税种的,均是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即颁布的主体是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联合下文的)

税收法律法规比较多,从类别分有两类:实体法和程序法:
一、程序法就一部:《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
二、实体法就比较多:按照规范的范围和领域分为:
1、流转类:
(1)《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2)《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3)《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4)《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2、所得税类:
(1)《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
(2)《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
3、财产行为税类
(1)《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2)《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3)《房产税暂行条例》
(4)《城市房地产税》
(5)《契税暂行条例》
(6)《印花税暂行条例》
(7)《资源税暂行条例》
(8)《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9)《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10)《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4、《关税法》
每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还会制定很多的补充规定,具体可以查阅国家税务总局的官网。
希望对你有帮助!

( 财综字 [1999]7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 ( 局)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为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一九九九年六月七日

附件: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均须按规定交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价款。

第三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包括:

( 一) 探矿权使用费。国家将矿产资源探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

( 二) 采矿权使用费。国家将矿产资源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

第四条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包括:

( 一) 探矿权价款。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人收取的价款。

( 二) 采矿权价款。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价款。

第五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取标准:

( 一) 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按区块面积逐年缴纳,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 100 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 100 元,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 500 元。

( 二) 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 1000 元。

第六条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取标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一次或分期缴纳; 但探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 年,采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6 年。

第七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由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由探矿权采矿权人在办理勘查、采矿登记或年检时缴纳。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在办理勘查、采矿登记或年检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确定的标准,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直接缴入同级财政部门开设的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财政专户”。探矿权采矿权人凭银行的收款凭证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用收据”和勘查、开采许可证。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用收据”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八条 属于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管理范围的探矿权采矿权,其使用费和价款,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机关收取,缴入财政部开设的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财政专户”; 属于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管理范围的探矿权采矿权,其使用费和价款,由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机关收取,缴入省级财政部门开设的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财政专户”。

第九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应专项用于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和管理支出,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拨付使用。

第十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中可以开支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进行审批、登记的管理和业务费用。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中可以开支以下成本费用: 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评估、确认费用,公告费、咨询费、中介机构佣金、场地租金以及其他必需的成本、费用等。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实际占有的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在转让时,其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批准,可全部或部分转增企业的国家资本金。

国有地勘单位实际占有的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在转让时,其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未按规定及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由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在 30 日内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增收 2‰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的财务管理与监督,定期检查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的情况。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发布之前已经收取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按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附件: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用收据 (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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