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与自然规律的区别 根据材料一,概括古罗马为人类提供了哪些自然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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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自然法的含义,在人类认识史上出现过多种不同的认识。但通常是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为一切指定法制基础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和终极的原则的集合。它萌发于古希腊哲学,其中智者学派将“自然”和“法”区分开来,认为“自然”是明智的,永恒的,而法则是专断的,仅出于权宜之计。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则断定能够发现永恒不便的标准,以作为评价成文法优劣的参照。其中亚里士多德认为,有一种无论何处均具有同样权威、通过理性可以发现的自然法或者正义。斯多噶学派引进了一种新的看法,并设想了均等的自然法,认为理性乃人所共有,自然状态则为理性控制的和谐状态,但已为自私所破坏,故而应当恢复自然状态。按照理性去生活,就是按照自然生活。罗马法中的自然法思想即源于此。中世纪教会法学者惯于使自然法与上帝法相一致,不过有的学者在自然法中强调上帝的理性,有的学者却强调上帝的意志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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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规律
自然现象固有的、本质的联系。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不能被人改变、创造或消灭,但能利用。它可离开人的实践活动而发生作用,不直接涉及阶级的利益。现代自然科学揭示的规律大体有两类,即机械决定论规律和统计学规律。
(1)根据材料一,概括古罗马为人类提供了哪些自然法则?自然法则的提出对罗马法有什么影响?
(2)材料二中孟德斯鸠继承了西塞罗自然法的什么精神?对当时的西方社会产生了什么影响?
(3)材料三中观点与西塞罗的自然法有什么共同点?并概括材料四作者的观点。
(4)综合上述材料,谈谈你对中西法文化发展差异的认识。
答案: (1)自然法则:古罗马为人类提供了理性、正义、权利、平等、自由(或者法律至上。平等、自由、正义)等自然法原则。
影响:这种人类自由平等原则是对罗马法律实践的理论概括与升华,标志着罗马法学的高度成熟。
(2)精神:自由平等。
影响:为批判封建专制制度提供了有力的思想武器,为人的解放创造了宝贵财富。
(3)共同点:最高法则来自于自然。
观点:韩非子的法家思想吸取了道家的观点;“君道同体”论;韩非子的法家思想体现君主的意志。
(4)差异:西方法文化注重自由平等,成为民主政治的保障,有利于构建法治社会;中国法文化注重君主的意志,成为专制统治的工具,法治实质是人治。
自然法与自然规律是两个不同的事物,二者在
1、概念不同
自然法主张一定的权利因为人类本性中的美德而固然存在,由自然赋予(传统上由上帝或超然的来源),并且这些权利可以通过人类理性得到普遍理解的哲学。
自然规律是物质运动固有的、本质的、稳定的联系,表现为只要对应客观条件具备这一规律即起作用且具有不变性,反之这一规律即会失效,各类规律互不干扰,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社会规律亦如此。
2、是否依赖人的意志
自然法起源于古希腊的哲,认为“自然”是明智的,永恒的,而法则是专断的,仅出于权宜之计。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则断定能够发现永恒不变的标准,以作为评价成文法优劣的参照。是依赖人的意志的。
自然规律本身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人不能任意改变、创造或消灭自然规律。人可以使用自己的躯体和物质工具作用于客观世界,引起自然界的某些变化,并能有目的地引发、调节和控制自然界中的人和事物。
3、是否受人类控制
自然法中智者学派将“自然”和“法”区分开来,所有对人为法的评价,应以其与自然法的一致性为标准。在某种意义上,一部非正义的法律根本算不上是法律。
自然规律,不经人为干预,客观事物自身运动、变化和发展的内在必然联系。
4、影响不同
自然法主张天赋人权,人人平等,公正至上。自然法是整个科学的思想基础和各种具体法规的指导原则,它高于一切人定法和人为权利。这种人类自然平等的思想是对罗马法律实践的理论概括与升华,标志着罗马法学的高度成熟。
人类运用自然规律改造客观世界的过程还要受人的社会实践状况与水平的制约,并同社会规律(见社会发展规律)发生一定的联系。因此,在解决实际问题时,往往要求运用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知识,进行系统的、综合的研究。
扩展资料:
自然规律可以离开人的实践活动而发生作用,如日食、地震、风雨雷电等;社会规律的作用则是通过人的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表现出来的;自然规律起作用的有效时间比较长,社会规律起作用的有效时间一般要短得多。
自然规律不直接涉及阶级的利益,不同的阶级、集团都可以利用自然规律为自己服务,只是在利用的目的和方向上才具有一定的阶级性;社会规律则不同,因为在阶级社会中,社会规律大多直接涉及不同阶级的利益,而且对它们的发现和利用也往往是在阶级斗争中实现的。
由于自然规律不具有阶级性,不直接涉及人们的阶级利益,故反映这种规律的自然科学知识不具有阶级性,也不具有民族性、政治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自然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自然规律
关于自然法的含义,在人类认识史上出现过多种不同的认识。但通常是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为一切制定法制基础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和终极的原则的集合。它萌发于古希腊哲学,其中智者学派将"自然"和"法"区分开来,认为"自然"是明智的,永恒的,而法则是专断的,仅出于权宜之计。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则断定能够发现永恒不变的标准,以作为评价成文法优劣的参照。
法律本质
法律是命令抑或正义?“自然法”明确摒弃“法律即是命令”的观念。法律何以不能是“主权者的命令”?如果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那么主权者便可以不受法律的约束,因为其独立于法律之外。但是主权者并不能免除一切法律义务,否则便是不折不扣的强权与暴政,社会秩序无法建立。而且主权者的命令之外还有一些具有约束力的规范可以称之为法律,譬如国际法。
法律是意志抑或理性?如果法律就是意志,无论这意志是上帝的意志或者是人民的意志,当上帝不存在或者人民的意志失去理性,法律又将呈现出何种面貌呢?法律尽可能是意志的表现,但未必尽然只是意志的表现,理性同样不可忽视。
登氏认为,自然法原是有关法律的一种界说,它隐含了对法律观念的一种扩充,甚至可以扩充到“任何规范人类行为的规则或准则”(胡克语)。这种扩充虽然太过宽泛和笼统,却有助于“使人们得以用新的眼光去了解法律现象。一种法律,即使不能对人施以制裁,仍然可以是一种法律”。例如国际法或宪法的某些条款。
自然法恰恰提醒我们,法律不仅仅是命令抑或意志,而应当更多地体现正义抑或理性。
自然规律是指不经人为干预,客观事物自身运动、变化和发展的内在必然联系。也叫做:自然法则。
依《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自然规律乃是指"存在于自然界的客观事物内部的规律",即自然现象固有的、本质的联系。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不能被人改变、创造或消灭,但能利用。它可离开人的实践活动而发生作用,不直接涉及阶级的利益。现代自然科学揭示的规律大体有两类,即机械决定论规律和统计学规律。在四年级下册第三单元第一课〈自然之道〉里就充分说明的自然规律。
主要表现
①自然规律可以离开人的实践活动而发生作用,如日蚀、地震等等;社会规律的作用则是通过人的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表现出来的。
②自然规律起作用的有效时间比较长,社会规律起作用的有效时间一般要短得多。
③自然规律不直接涉及阶级的利益,不同的阶级、集团都可以利用自然规律为自己服务,只是在利用的目的和方向上才具有一定的阶级性;社会规律则不同,因为在阶级社会中,社会规律大多直接涉及不同阶级的利益,而且对它们的发现和利用也往往是在阶级斗争中实现的。由于自然规律不具有阶级性,不直接涉及人们的阶级利益,所以反映这种规律的自然科学知识不具有阶级性,也不具有民族性、政治性。
1 于自然法的含义,在人类认识史上出现过多种不同的认识。但通常是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为一切指定法制基础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和终极的原则的集合。它萌发于古希腊哲学,其中智者学派将“自然”和“法”区分开来,认为“自然”是明智的,永恒的,而法则是专断的,仅出于权宜之计。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则断定能够发现永恒不便的标准,以作为评价成文法优劣的参照。其中亚里士多德认为,有一种无论何处均具有同样权威、通过理性可以发现的自然法或者正义。斯多噶学派引进了一种新的看法,并设想了均等的自然法,认为理性乃人所共有,自然状态则为理性控制的和谐状态,但已为自私所破坏,故而应当恢复自然状态。按照理性去生活,就是按照自然生活。罗马法中的自然法思想即源于此。中世纪教会法学者惯于使自然法与上帝法相一致,不过有的学者在自然法中强调上帝的理性,有的学者却强调上帝的意志罢了
2 自然规律
自然现象固有的、本质的联系。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不能被人改变、创造或消灭,但能利用。它可离开人的实践活动而发生作用,不直接涉及阶级的利益。现代自然科学揭示的规律大体有两类,即机械决定论规律和统计学规律。
“自然法”属于人类社会的范畴,讲的是“世界应该如此……”“自然法”代表的是正义。
“自然规律”也叫“自然法则”,属于自然科学范畴,讲的是“世界为何如此……”“自然规律”代表的是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