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矿业权评估委托?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出让评估委托有关事项的通知
矿业权评估是指对矿业权益进行评估,确定其在市场上的价值和风险程度的过程。矿业权是指政府或相关授权机构授予矿业企业或个人的开采和利用矿产资源的权利。矿业权评估旨在对这些权益进行定量和定性的评估,以确定其在经济和市场环境下的价值和可行性。
矿业权评估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资源评估:评估矿产资源的规模、品位、储量等。这可以通过地质勘探数据、采样和实地考察等方式来获取,并采用资源评估模型和方法来计算矿产资源的潜在价值。
经济评估:评估矿业权在经济条件下的价值。这包括考虑矿产资源的开采成本、销售价格、市场需求、生产技术可行性等因素,以确定矿业权的经济可行性和预期收益。
风险评估:评估矿业权所面临的风险和不确定性。这可能包括地质风险、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环境风险等。通过对这些风险的评估,可以确定矿业权的风险水平和相应的风险溢价。
法律和合规性评估:评估矿业权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这包括对矿业权的法律地位、权属证明、合规要求等进行评估,以确保矿业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矿业权评估的目的是为了提供对矿业权价值和风险的准确评估,为矿业企业、投资者、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等提供决策依据。评估结果可以用于矿业权的交易、融资、投资决策、法律诉讼等方面。同时,矿业权评估也是一项专业技术工作,通常由专业的评估机构、矿产资源勘查单位或相关专业人员进行。需要做评估请点头像咨询或联系 正联坤彊第三方评估咨询。
( 国土资发 [2008]18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 ( 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
为推进政务公开,规范矿业权价款评估委托,根据 《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 ( 试行) 》( 国土资发 [2008]174 号) ,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设立矿业权需要进行矿业权价款评估的项目,应按矿业权审批管理权限由国土资源部或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采用公开公平公正方式选择和委托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
二、对拟以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价款评估,所需地质资料应按矿业权审批管理权限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准备,并提供给受委托的评估机构。
对拟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由矿业权申请人申请矿业权价款评估,并提供以下资料:
( 一) 有相应勘查资格的地勘单位按现行规范和规定编制的地质勘查报告或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 二) 报告编制单位的地质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书;
( 三) 经备案的矿产储量评审意见书;
( 四) 根据评估需要,探矿权价款评估还应提供有地质勘查资格的单位所做的后续勘查设计。采矿权价款评估还应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发利用方案、煤矿建设项目核准文件等。
评估所需其他必要资料由承担评估的机构补充收集。
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门户网公告已完成评估资料准备的矿业权价款评估项目 ( 以下简称 “评估项目”) 和以下信息:
( 一) 拟委托评估项目的基本信息及评估费;
( 二) 对评估机构资质、专业条件、评估业绩、从业信用记录和评估报告质量评价记录的要求。
四、符合前述三 ( 二) 要求的评估机构在公告发布后 5 个工作日内,按公告要求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书面材料,报名材料一次报送齐全的为有效报名。
五、报名截止日后 3 个工作日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布有效报名机构名单和公开选择评估机构的时间、地点及程序。对公布的有效报名机构名单有异议的,可在 4 日内提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实解决。
六、名单公布 5 个工作日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公告的时间和地点以摇号等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选择评估机构,并于当日公告选择结果。被选定的评估机构应在 5 个工作日内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评估合同书 ( 基本格式见附件) 。被选定的评估机构若放弃承担评估项目,应在公告后的 3 日内书面告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被放弃的评估项目延至下次选择评估机构承担,或在公开选择评估机构时选出候补机构接替承担评估。
七、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评估机构报送材料不真实者,应取消其当次参加公开选择的资格和结果,或终止已委托的评估,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八、被选定的矿业权评估机构应按有关规定组织评估,按合同要求按时提交评估报告。
九、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委托合同书、公告及有关规定对评估报告进行合规性审查、公示、验收和备案。
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的评估报告按合同书约定支付评估费后,双方即完成评估合同的履行。
十一、出让矿业权时的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支付评估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 ( 财综字 [1999]74 号) 和 《关于进一步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的通知》 ( 国土资发 [2004]97 号) 研究制定本辖区一定时期内的矿业权价款评估付费标准。评估付费标准的测算应根据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计价格 [1999]2255 号) 考虑评估对象的基本需要工时、成本、法定税金、合理利润、项目的复杂程度及责任和风险。评估付费标准不应与评估结果的数值联动,也不能引导压价竞争。
十二、矿产资源储量为中型以上规模的矿业权评估按单个项目选择评估机构,小型规模的矿业权评估项目捆绑 “打包”原则上不应超过两个项目。
十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应对进入本辖区从业的矿业权评估机构做出非针对具体评估项目需要的限制,不应设置增加评估机构工作成本的程序,选择评估机构不应收取任何费用。
附件: 《矿业权价款评估合同书》格式 ( 略)
国土资源部
二○○八年九月四日
《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8〕17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评估应当采用公开公平方式选择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并支付评估费用。
转让、延续矿业权等涉及应向国家缴纳矿业权价款的,其他涉及国家利益或社会公众利益的矿业权评估也应当采用公开公平方式选择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
第二十七条规定:矿业权评估委托人应当向评估机构提供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证明、评估所需要的地质资料、财务会计信息以及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配合评估机构开展必要工作及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不得授意评估结果或评估结论,提出委托合同之外的要求。
备注: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82号),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评估实行统一的评估报告备案监督管理,矿业权评估机构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进行合规性审查。对通过合规性审查的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评估报告正文、附表、附件目录和评估合同书在门户网站公示10天,无异议的予以验收,向评估机构出具备案证明(下图),并在网上公布。
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截图
矿业权评估机构一览表
(资料来源: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