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的填写方法 手工填写的非税收入票据,在录入财政系统的时候发生错误,未打印...
是的。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指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国有资源收入票据、罚没票据等;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拓展资料:1、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英国是开征个人所得税最早的国家,1799年英国开始试行差别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到了1874年才成为英国一个固定的税种。2、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既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也包括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完全纳税的义务,必须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在有些国家,个人所得税是主体税种,在财政收入中占较大比重,对经济亦有较大影响。3、2018年6月19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这是个税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第七次大修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草案2018年8月27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依据决定草案,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拟确定为每年6万元,即每月5000元,3%到45%的新税率级距不变 。2018年8月31日,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通过,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调至每月5000元,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2022年1月1日起,个人年终奖并入综合所得缴个税4、2012年7月22日,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已经准备在2012年启动全国地方税务系统个人信息联网工作,为“按家庭征收个人所得税”改革做好技术准备。此前业内一直呼吁的综合税制有望在未来实现。2018年3月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政府工作报告指出: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增加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专项费用扣除,合理减负,鼓励人民群众通过劳动增加收入、迈向富裕。
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的填写方法
按国家规定非营业性的,符合国家收费文件的,在收费时开的票据。
其中,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性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2015年1月1日起,《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等7种票据、《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定额收据》等19种定额票据,将分别由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中央非税收入定额票据替代。
中央财政票据统一归并为两种类型
近日,财政部下发《关于清理整合中央财政票据的通知》(财综[2011]46号),决定全面清理整合中央财政票据,以进一步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管理,大力压缩中央财政票据种类,统一规范中央财政票据式样,促进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
财政部将按照“简并票种、统一式样”的原则,“以通用票据为主(即《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和《中央非税收入定额票据》),专用票据为辅;以机打票据为主,手工票据为辅”的管理思路,全面清理整合现有中央财政票据种类,压缩中央财政票据,规范中央财政票据的规格、式样。
清理整合后,现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票据、罚没票据、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其他财政票据6类票据,统一归并为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两类。
其中,非税收入票据类共27种,分别是:(1)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2)中央非税收入定额票据(1元、2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3)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4)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5)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6)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7)海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8)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收据。(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10)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1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_PCT国际申请。(12)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收据—预收。(13)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收据—结算。(14)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收据—退费。(15)人民法院案款收据。(16)中国船级社账单/收据。(17)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用收据。(18)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收据。(19)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缴款书。(20)故宫博物院专用收据。(21)故宫博物院专用定额收据(20元、30元、40元、60元)。(22)港口建设费专用收据。(23)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专用票据。(24)当场处罚罚款收据。(25)代收罚款收据。(26)治安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代收据)。(27)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其他财政票据类共8种,分别是:(1)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2)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3)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4)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5)行业协会自律性经济处罚专用收据。(6)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出售公房使用)。(7)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业主使用)。(8)中国清洁发展机制专用收据。
据悉,此次调整后,《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替代和废止了《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中央高等学校专用收费收据》、《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专用收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边防检查收费专用收据—边防》、《中华人民共和国边防检查收费专用收据—装备》、《海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中央外贸发展专用收据》7种票据。《中央非税收入定额票据》则替代和废止了《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定额收据》、《海关定额票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边防行政事业性收费定额收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定额收据》等19种定额票据。
除此之外,此次调整废止并归并了一些性质相同的财政票据。比如:1.废止《中国船级社账单/收据》(国际版),归并使用《中国船级社账单/收据》;废止《产品检验收费账单(代收据)》,归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2.废止《边检罚款专用收据—边防》、《边检罚款专用收据—装备》两种罚没票据,按照罚款方式,分别使用《当场处罚罚款收据》、《代收罚款收据》。3.废止《中国红十字会接受捐赠专用收据》、《中国人口福利会捐款收据》、《中国妇女发展会捐赠收据》、《中国儿童少年会捐款收据》4种专用捐赠票据,归并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的填写方法
按国家规定非营业性的,符合国家收费文件的,在收费时开的票据。
其中,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性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2015年1月1日起,《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等7种票据、《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定额收据》等19种定额票据,将分别由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中央非税收入定额票据替代。
中央财政票据统一归并为两种类型
近日,财政部下发《关于清理整合中央财政票据的通知》(财综[2011]46号),决定全面清理整合中央财政票据,以进一步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管理,大力压缩中央财政票据种类,统一规范中央财政票据式样,促进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
财政部将按照“简并票种、统一式样”的原则,“以通用票据为主(即《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和《中央非税收入定额票据》),专用票据为辅;以机打票据为主,手工票据为辅”的管理思路,全面清理整合现有中央财政票据种类,压缩中央财政票据,规范中央财政票据的规格、式样。
清理整合后,现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票据、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其他财政票据6类票据,统一归并为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两类。
其中,非税收入票据类共27种,分别是:
(1)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2)中央非税收入定额票据(1元、2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
(3)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
(4)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
(5)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
(6)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
(7)海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8)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收据。
(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
(10)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
(1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_PCT国际申请。
(12)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收据—预收。
(13)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收据—结算。
(14)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收据—退费。
(15)人民法院案款收据。
(16)中国船级社账单/收据。
(17)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用收据。
(18)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收据。
(19)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缴款书。
(20)故宫博物院专用收据。
(21)故宫博物院专用定额收据(20元、30元、40元、60元)。
(22)港口建设费专用收据。
(23)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专用票据。
(24)当场处罚罚款收据。
(25)代收罚款收据。
(26)治安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代收据)。
(27)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其他财政票据类共8种,分别是:
(1)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2)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3)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4)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
(5)行业协会自律性经济处罚专用收据。
(6)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出售公房使用)。
(7)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业主使用)。
(8)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专用收据。
此次调整废止并归并了一些性质相同的财政票据。比如:
1、废止《中国船级社账单/收据》(国际版),归并使用《中国船级社账单/收据》;废止《产品检验收费账单(代收据)》,归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
2、废止《边检罚款专用收据—边防》、《边检罚款专用收据—装备》两种罚没票据,按照罚款方式,分别使用《当场处罚罚款收据》、《代收罚款收据》。
3、废止《中国红十字会接受捐赠专用收据》、《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捐款收据》、《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捐赠收据》、《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捐款收据》4种专用捐赠票据,归并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扩展资料:
根据《关于征收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负责征收。具体征收方式如下:
(一)对与省级电网企业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以下简称电网企业)直接结算的燃煤和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上网电量应计征的专项资金,由专员办向电网企业征收。
(二)对市场化交易的燃煤和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上网电量,以及与电网企业并网且存在结算关系的燃煤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应计征的专项资金,由电网企业向相关燃煤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拥有燃煤自备电厂的企业代征,并向专员办申报缴纳。专员办委托电网企业向相关缴纳义务人出具《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并加强对电网企业代征行为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三)对与电网企业不并网或不存在电费结算关系的燃煤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应计征的专项资金,由专员办向拥有燃煤自备电厂的企业征收。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关于征收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它是属于电子票据,由个人打印查看。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第二批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7〕66号)公布的名单,我校成为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第二批试点单位。经过前期的系统衔接和测试,财务计划处完成了“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开票(以下简称“电子票据”)系统的开发工作,实现了财政票据无纸化目标。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子票据适用范围:主要用于学校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短训班培训费、考试考务费等。
二、电子票据启用时间:2018年8月1日开始推行财政票据电子化,学费、住宿费等不再开具纸质票据。
扩展资料
一般的行政事业单位没有营利业务,不能开具发票,收取的罚款、行政事业性收费只能开具加盖当地财政部门印章的收据,据以入账。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是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用于非税收入开具的票据。
非税收入是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性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交通大学-财务计划处关于推行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化管理的通知
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的填写方法
按国家规定非营业性的,符合国家收费文件的,在收费时开的票据。
其中,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性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2015年1月1日起,《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等7种票据、《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定额收据》等19种定额票据,将分别由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中央非税收入定额票据替代。
中央财政票据统一归并为两种类型
近日,财政部下发《关于清理整合中央财政票据的通知》(财综[2011]46号),决定全面清理整合中央财政票据,以进一步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管理,大力压缩中央财政票据种类,统一规范中央财政票据式样,促进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
财政部将按照“简并票种、统一式样”的原则,“以通用票据为主(即《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和《中央非税收入定额票据》),专用票据为辅;以机打票据为主,手工票据为辅”的管理思路,全面清理整合现有中央财政票据种类,压缩中央财政票据,规范中央财政票据的规格、式样。
清理整合后,现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票据、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其他财政票据6类票据,统一归并为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两类。
其中,非税收入票据类共27种,分别是:(1)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2)中央非税收入定额票据(1元、2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3)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4)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5)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6)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7)海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8)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收据。(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10)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1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_PCT国际申请。(12)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收据—预收。(13)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收据—结算。(14)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收据—退费。(15)人民法院案款收据。(16)中国船级社账单/收据。(17)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用收据。(18)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收据。(19)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缴款书。(20)故宫博物院专用收据。(21)故宫博物院专用定额收据(20元、30元、40元、60元)。(22)港口建设费专用收据。(23)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专用票据。(24)当场处罚罚款收据。(25)代收罚款收据。(26)治安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代收据)。(27)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其他财政票据类共8种,分别是:(1)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2)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3)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4)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5)行业协会自律性经济处罚专用收据。(6)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出售公房使用)。(7)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业主使用)。(8)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专用收据。
据悉,此次调整后,《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替代和废止了《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中央高等学校专用收费收据》、《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专用收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边防检查收费专用收据—边防》、《中华人民共和国边防检查收费专用收据—装备》、《海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专用收据》7种票据。《中央非税收入定额票据》则替代和废止了《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定额收据》、《海关定额票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边防行政事业性收费定额收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定额收据》等19种定额票据。
除此之外,此次调整废止并归并了一些性质相同的财政票据。比如:1.废止《中国船级社账单/收据》(国际版),归并使用《中国船级社账单/收据》;废止《产品检验收费账单(代收据)》,归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2.废止《边检罚款专用收据—边防》、《边检罚款专用收据—装备》两种罚没票据,按照罚款方式,分别使用《当场处罚罚款收据》、《代收罚款收据》。3.废止《中国红十字会接受捐赠专用收据》、《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捐款收据》、《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捐赠收据》、《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捐款收据》4种专用捐赠票据,归并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从明年1月1日起,《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等7种票据、《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定额收据》等19种定额票据,将分别由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中央非税收入定额票据替代。
中央财政票据统一归并为两种类型
近日,财政部下发《关于清理整合中央财政票据的通知》(财综[2011]46号),决定全面清理整合中央财政票据,以进一步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管理,大力压缩中央财政票据种类,统一规范中央财政票据式样,促进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
财政部将按照“简并票种、统一式样”的原则,“以通用票据为主(即《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和《中央非税收入定额票据》),专用票据为辅;以机打票据为主,手工票据为辅”的管理思路,全面清理整合现有中央财政票据种类,压缩中央财政票据,规范中央财政票据的规格、式样。
清理整合后,现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票据、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其他财政票据6类票据,统一归并为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两类。
其中,非税收入票据类共27种,分别是:(1)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2)中央非税收入定额票据(1元、2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3)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4)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5)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6)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7)海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8)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收据。(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10)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1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_PCT国际申请。(12)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收据—预收。(13)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收据—结算。(14)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收据—退费。(15)人民法院案款收据。(16)中国船级社账单/收据。(17)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用收据。(18)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收据。(19)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缴款书。(20)故宫博物院专用收据。(21)故宫博物院专用定额收据(20元、30元、40元、60元)。(22)港口建设费专用收据。(23)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专用票据。(24)当场处罚罚款收据。(25)代收罚款收据。(26)治安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代收据)。(27)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其他财政票据类共8种,分别是:(1)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2)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3)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4)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5)行业协会自律性经济处罚专用收据。(6)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出售公房使用)。(7)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业主使用)。(8)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专用收据。
据悉,此次调整后,《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替代和废止了《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中央高等学校专用收费收据》、《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专用收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边防检查收费专用收据—边防》、《中华人民共和国边防检查收费专用收据—装备》、《海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专用收据》7种票据。《中央非税收入定额票据》则替代和废止了《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定额收据》、《海关定额票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边防行政事业性收费定额收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定额收据》等19种定额票据。
除此之外,此次调整废止并归并了一些性质相同的财政票据。比如:1.废止《中国船级社账单/收据》(国际版),归并使用《中国船级社账单/收据》;废止《产品检验收费账单(代收据)》,归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2.废止《边检罚款专用收据—边防》、《边检罚款专用收据—装备》两种罚没票据,按照罚款方式,分别使用《当场处罚罚款收据》、《代收罚款收据》。3.废止《中国红十字会接受捐赠专用收据》、《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捐款收据》、《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捐赠收据》、《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捐款收据》4种专用捐赠票据,归并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非税收入通用票据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
财综[2011]46号文件明确了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的启用时间。文件规定,为充分消化中央单位已领购的财政票据,尽量避免浪费,同时做好有关准备工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中央单位可从2011年11月1日开始,到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领购非税收入通用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