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限购政策什么时候取消 2022年石家庄购房政策
自2017年3月18日起,石家庄市市内四区、高新区范围内实行住房限购措施。自2017年3月18日起,在我市新华区、长安区、桥西区、裕华区、高新区范围内实行住房限购措施,也就是说正定、鹿泉、藁城、栾城不限购。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的首付比例,如果采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房,需要支付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如果采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二套房,需要支付最低首付款比例为60%。购买第三套以及三套以上的房产,住房公积金中心将不予以受理。同时2020年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暂停发放公积金异地贷款。一、买房需要的材料包括:1、就是有效身份证,本地户口本;2、农民城市居住证明;3、城市工资收入证明;4、房屋买卖合证明;5、缴纳首付的证明;准备好以上材料,就可以申请购房补贴。二、房税补贴标准:1、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在144_以下),给予所纳契税100%的补贴;2、购买首套非普通商品住房或第二套商品住房的,给予所纳契税50%的补贴;3、购买非住宅的,给予所纳契税50%的补贴;4、因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的征拆户购买商品住房的,其成交总价不超过货币补偿总价的,对所购新购住房免征契税交总价超过货币补偿总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的契税给予50%补贴。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条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法律分析:2022年,石家庄延续之前的市内五区限购政策,即桥西区、新华区、长安区、裕华区及高新区,石家庄本地户口或夫妻双方其中一人为石家庄本地户口则不限制购买,如果是非石家庄本地户口,需提供近三年并且是连续24个月以上的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保缴纳证明,才可并仅可购买一套住房。石家庄本市户籍:首套房:最低首付30%二套住房:最低首付60%三套及以上:不予办理如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办理需要满足:(1)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账户状态正常;(2)职工户籍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且在石家庄市购买自住住房;(3)所购买的商品房支持公积金贷款业务。非本市户籍:首套房:最低首付30%二套及以上:不予办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法律分析:2022年,石家庄延续之前的市内五区限购政策,即桥西区、新华区、长安区、裕华区及高新区,石家庄本地户口或夫妻双方其中一人为石家庄本地户口则不限制购买,如果是非石家庄本地户口,需提供近三年并且是连续24个月以上的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保缴纳证明,才可并仅可购买一套住房。石家庄本市户籍:
首套房:最低首付30%
二套住房:最低首付60%
三套及以上:不予办理
如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办理需要满足:
(1)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账户状态正常;
(2)职工户籍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且在石家庄市购买自住住房;
(3)所购买的商品房支持公积金贷款业务。
非本市户籍:
首套房:最低首付30%
二套及以上:不予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