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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定公示方法是()

作者&投稿:店星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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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一、动产物权变动方式
动产交付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现实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一方将物的直接占有现实地移转给另一方的交付方式。观念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一方将物的直接占有通过特别的约定而没有现实转移标的物的交付方式。
观念交付主要包括下列三种形式:
(1) 简易交付
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的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双方当事人达成让与合意,代替动产现实移转占有的交付形态。
例子:张小花借用王小草的照相机,后张小花与王小草达成协议购买该照相机,则动产自双方达成合意即转移。
(2)指示交付
指示交付是指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的交付形态。
例子:将借给王小图的照相机出卖,由王小图将照相机直接交付给受让人李明,自通知王小图向李明交付照相机时交付转移。
(3)占有改定
占有改定是指动产的转让人与受让人达成动产让与合意,由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交付形态。
例子:赵茜茜将照相机卖给刘丽丽,并约定赵茜茜再使用一个月,自物权让与的合意达成时即完成交付。
二、动产物权的变动
动产物权的变动包括动产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消灭等。关于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有法律行为和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两种。
(1)动产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
动产物权依其准据法,则该权利的变动原因一一物权的法律行为的成立及其效力,也由动产物权的准据法解决。但关于行为能力,则不单独由动产物权的准据法解决
第一,原因行为如依其准据法为无效时,依动产物权的准据法(此处常是动产所在地法)能否足以发生物权的效果,即常说的物树 于为的有因性与无因性问题,由物权的准据法决定。
第二,依原因行为的准据法有物权的效果,但依动产准据法无该物的效果时,其物权效果的有无由物权准据法决定.
(2)动产物权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变动
一定期间的占有、遗失物的拾得、无主物的先占、埋藏物的发现等,均属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这些事实能否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应由动产物权的准据法来解决。
三、动产物权法律适用中的时际法律冲突问题
1、连接点变更与既存之物权
物权已依动产所在地法取得,然后动产变更其所在地,各国一般会承认已存在的物权,不会因为动产跨越了国界而改变物权,剥夺权利人的既得权利。(只是该物权的内容由新所在地法决定)例如,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取得的物权之种类和内容与法院地法一致,那么该物权不但能获得承认而且能得到实现。
2、物权变动与连接点变更
依动产所在地法,已完成了物权变动所需的所有法律行为,随后变更其所在地,新所在地法一般会承认原先物权变动的有效性,即便依新所在地法该物权变动还另需一些法律行为。例如:在英格兰某一特定的动产被出卖;动产的占有虽然没有转移,但是所有权是转移了。以后,动产被带到了德国,而在德国,所有权的移转需要占有的交付或者某种交付的代替根据英格兰法所取得的所有权并不因此失效。.
另一种情况是物权变动的法律要件尚未完成前,物之所在地就已发生变更.在这种情况下,物既已不在原所在地,而且物权变动的法律要件又未完全满足原所在地法的要求,未产生既得权,因而其物权变动依新的物之所在地法实属应当。该问题经常在 诉讼时效 、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等法律事实中发生。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动产交付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现实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一方将物的直接占有现实地移转给另一方的交付方式。

法律客观:

《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原则:①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律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其公式是:生效的法律行为+处分权+登记_物权变动;②其适用范围包括:不动产物权(所有权、抵押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抛弃、不动产买卖(《物权法》第9条)、不动产赠与(《物权法》第9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物权法》第139条)、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物权法》第187条);③物权变动的时间点是将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之日,而不是发房产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之日。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变动的法律依据,权属证书(房产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不是物权变动的依据,仅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初步证明材料。第一百二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一百二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一百五十八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时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例外①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无须登记。但未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物权法》第127条、129条);②设立地役权的合同生效,地役权设立,无须登记。但未经登记的地役权不能对抗供役地的善意受让人(《物权法》第158条)。



《物权公示的方法四个》
答: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物权公示?在进行不动产交易时,需要对该不动产的所有权状况进行确认。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当事人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前,应当依法公示其要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权利状况。物权包括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以交付和使用作为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在中国,机动车辆...

《简述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答: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如下:动产公示以交付(占有)为原则,以登记为例外;不动产均以登记为公示方法。物权应当公示。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是该动产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法律规定不经登记即可取得物权的,依照其规定。” 所谓“物权公示”,就是公示物的...

《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答:我国法学理论长期以来把物权以其客体的物理状态划分为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并以此为基础形成了一套占据统治地位的物权变动公示原则,即动产物权以占有、交付作为产生法律效果的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作为产生法律效果的公示方法。但该理论体系未能摆脱原有法律制度以财产所有权为主线的物权概念的束缚。随...

《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有哪些》
答:3.所有权保留买卖的。法律快车提醒,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支付价金之前出卖人保留所有权的,应认定在买受人支付全部价金时,所有权才发生转移,而非自交付时转移。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出现法定的取回情况,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买卖合同并不当然解除。综上所述是小编对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有哪些...

《动产物权的权利变动,通常以( )为公示方法》
答:不动产物权的公示不动产登记就是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记载于国家专门设立的不动产登记簿的过程或者事实。其目的在于明确各种不动产的归属,以保护不动产物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目前的不动产物权公示采实质主义登记的方法,即登记有决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移转,变更和消灭能否有效的作用,不动产物权的...

《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分别是什么?》
答:不动产物权公示方法实行登记主义原则;动产物权公示实行交付主义原则。于不动产物的人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是该动产的权利人。法律分析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

《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为登记是否正确》
答:不正确。公示是物权变动的要件,动产以交付为公示方式,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式。按照现代各国物权法,物权公示的方法,因不动产物权或动产物权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是》
答: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是通过登记来进行的。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都需要经过依法登记,才能发生效力。这一制度旨在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开、透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

《动产抵押权的公示方式》
答:法律分析: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之一动产的占有是作为静态权利表征的占有,是对物的事实上的管理与控制,占有分为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但不论何种占有均是动产物权的外部表征手段,此时就是以占有的事实状态被“推定”为正确的权利占有并获得法律的保护;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之二就是交付,即动产占有的交付、...

《以登记为公示方法的物权》
答:法律主观:一、物权的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的公式方法为登记,而动产物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以占有和交付作为其公示方法。所谓法律另有规定,是指以民用航空器、船舶和机动车辆为客体的物权以登记为其公示方法。占有为享有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是权利存在的外衣。所谓占有是指对于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的状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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