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对方全责死亡
作者&投稿:谷钧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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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法律客观:
法律主观:
交通事故全责方去世的,如果全责方为机动车一方,则事故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全责方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国家赔偿 司法解释(11-20)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 交强险 ”)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 保险合同 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 侵权责任法 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 精神损害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