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局受理哪些投诉 住建局受理哪些投诉?
住建局受理哪些投诉1、受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新建、 扩建、改建各类建筑工程质量和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2、依据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 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是核查建 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各方主体的资 质及有关人员的资格、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 落实情况,检查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 全并符合规定。 3、依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按照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对建筑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的 关键部位进行实体质量检查。对用于工程的主要建筑材料、 构配件的质量进行抽查。对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 工程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部位的质量验收进行监督。 4、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监督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以及在验收过程中提供的 有关资料和形成的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按 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5、负责对建筑工程及工程材料、产品、设备进行监督检 测,并对区检测工作实施管理。 6、受理全区在建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并负责投诉处理工作。 7、掌握本地区建筑工程质量状况,及时总结、推介工程质 量管理经验,参与重大质量事故处理。 8、负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其他 工作。 开发商不履行保修职责,应该到当地房地产管理局投诉。【拓展资料】为规范市城乡建设局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改进服务作风,促进政务公开工作有序开展,保障群众的投诉、举报权利,特制定本办法。一、政务公开投诉处理,坚持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二)严格管理,违纪必究;(三)谁主管,谁负责。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履行公开义务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投诉:(一)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二)不编制、不提供、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务信息目录的;(三)公开的政务信息不真实的;(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五)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行为,应当纠正而不纠正,应当追究而不追究的;(六)公开信息时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七)违反政务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三、政务公开投诉由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四、对政务公开投诉处理实行主管单位责任制和单位“一把手”负责制。五、政务公开投诉实行限时办结制,对不能即时答复办理的,局机关各相关科室(二级机构)应按下列要求办理:(一)对一般性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二) 对比较复杂疑难投诉,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三)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人,并承诺办理期限;六、政务公开投诉的办理工作由受理、转办、承办、反馈、存档五个部分组成。
城建局归国土资源部管理,国土资源部开通12336全国统一举报电话,所以我们可以拨打这个电话进行投诉,如果还不作为的话,可以向当地的媒体进行反应,有媒体来进行公布。
城建局主要职责 :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城市和村镇规划、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建筑业、勘察设计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以及城建监察管理业的政策法规及相关的中长期规划,并结合本县实际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全县城市和村镇建设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执行“一书两证''制度,负责规划的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
(三)依法监督和管理全县的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负责建筑活动中的资质管理、工程发包和承包的管理、监理单位的管理、工程造价管理。
拓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是2008年中央“大部制”改革背景下新成立的中央部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负责建设行政管理的国务院组成部门,负责国家建设方面的行政管理事务。
其前身是1979年3月12日中共中央批准成立“国家城市建设总局”,直属国务院,由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代管。 2008年3月15日,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建设部”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行政编制为345名(含两委人员编制10名、援派机动编制4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37名)。其中:部长1名、副部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57名(含总规划师1名、总工程师1名、总经济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2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3名。
从住宅建筑工程投诉内容来看,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房屋渗漏问题(含屋面、外墙、厨卫渗漏等)二、建筑物裂缝问题(含填充砌体裂缝、墙面抹灰裂缝、外墙外保温面层裂缝、地面裂缝、混凝土常见裂缝等)三、空间尺寸偏差(含房屋净高、楼板厚度、车位尺寸等)总体来看,投诉内容集中在房屋功能使用方面,尤其以渗漏、开裂、空间尺寸偏差情况居多。
住建局受理哪些投诉1、受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新建、
扩建、改建各类建筑工程质量和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2、依据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
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是核查建
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各方主体的资
质及有关人员的资格、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
落实情况,检查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
全并符合规定。
3、依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按照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对建筑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的
关键部位进行实体质量检查。对用于工程的主要建筑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