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新建房屋需要什么条件 农村宅基地修房子需要什么手续
建房需要办理手续:1、农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2、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建房户在醒目的地方进行张榜公示(15个工作日以上);3、国土资源管理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进行初审;4、公布期满无异议后,将符合“一户一基”条件的用地户按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占用农用地的按规定报市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5、宅基地批准后,国土资源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批放宅基地,并发放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一书两证”)。6、村民住宅建成后,国土资源所到实地检查是否按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对符合要求的建房户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书。7、村民凭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法律分析:1、村民在自己的宅基地上改建房屋,首先必须具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如果该宅基地属于城镇规划范围内,则需要规划部门出具改建房屋选址意见和《规划许可证》;如果属于城镇规划范围之外,则需要经过土地管理部门对改建房屋的面积变动进行审批,然后方可改建。
2、其次带着身份证、户口、原房照和土地证,去当地的土地部门办理土地审批手续,一般是土地所、住建所办理相关登记,同时申请D级危房鉴定(这个鉴定时间较长,具体需携带资料请咨询以上两个部门),批准后才能进行房屋重建。
3、批准后再到规划部门办理建筑许可证,等房屋建成完工了,再带着这些手续去当地房管所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就可以了。
4、填写危房翻新维修报告,经村级评议、乡镇级审核、县级批准,市级备案,可以申请维修补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九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农村宅基地新建房屋需要下列条件:
(1)无宅基地的;
(2)因分户,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建房居住的;
(3)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法定限额标准,新建、改建、扩建需增加宅基地用地面积的;
(4)实施村镇规划建设或项目建设占用原有宅基地,需要调整搬迁的;
(5)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迁建的;
(6)村民住宅纳入文物保护需要迁建的;
(7)其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农村宅基地申请程序是什么
农村宅基地申请程序如下:
1、申请。填写《农村宅基地申请表》,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宅基地用地申请;
2、公示。应及时对申请资料进行核实;
3、上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在农村宅基地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
4、乡镇联合审核;
5、乡镇上报。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由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规定及时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6、县级审批。及时依法依规组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对农村宅基地申报资料进行集中审查;
7、核发批准书。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批准文件,核发《农村宅基地用地批准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