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铁路部门房屋产权问题,能否交易 铁路的房子,有个人房产证,可以买卖吗
具体看是否有100%产权,如果有100%产权就可以买卖,如果没有,就是小产权房,不可以随意买卖。
房产证过户办理流程:
一、到“登记信息、验证协议”窗口办理信息登记上网和协议验证手续;
二、到“房地产估价”窗口办理评估手续;
三、到“公证”窗口办理公证手续;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3.被继承房产的产权证明;
4.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5.法定继承人已死亡,需提交死亡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
6.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有关亲属关系证明;
7.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到“私房交易”窗口办理交易手续;
五、到“契税、印花税”窗口缴纳印花税;
六、到“产权登记发证”窗口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更名手续。
房产证过户办理所需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4)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铁路九几年实行房改时,提倡职工购买自住房,有成本价和标准价(说法是个人占2/3,单位占1/3)两种,后来都补足到了成本价。由于铁路宿舍,尤其是老宿舍多是划拨土地需要缴纳土地费才能下发房产证。而铁路宿舍,户数多,占地多,金额大,交不起,拖下来,多数没有房产证,职工手里只有当时的缴款单。后来,再要房就是集资建房了。 由于没有房产证,铁路住宅交易量很小。集资建房的政策也是倾向没有房的职工,有房的铁路单位要收回旧房(折价很低)才给集资房。而铁路自扭亏为盈这十几年来工人收入不高购买商品房几无可能,形成城市里“脏乱差”的都是铁路宿舍。 铁路的住宅,职工已经购买了,所有权应该是职工的了,可是没有落实,没发证。 1、原则上没法交易。对方没有产权证。 3、补偿必然是对方的,他再转给你。 2、签订合同,实质是君子协定。无法律保证。 如果是亲戚朋友关系,可以谨慎考虑。还是等对方办理了房产证,再交易,安全。
铁路九几年实行房改时,提倡职工购买自住房,有成本价和标准价(说法是个人占2/3,单位占1/3)两种,后来都补足到了成本价。由于铁路宿舍,尤其是老宿舍多是划拨土地需要缴纳土地费才能下发房产证。而铁路宿舍,户数多,占地多,金额大,交不起,拖下来,多数没有房产证,职工手里只有当时的缴款单。后来,再要房就是集资建房了。由于没有房产证,铁路住宅交易量很小。集资建房的政策也是倾向没有房的职工,有房的铁路单位要收回旧房(折价很低)才给集资房。而铁路自扭亏为盈这十几年来工人收入不高购买商品房几无可能,形成城市里“脏乱差”的都是铁路宿舍。
铁路的住宅,职工已经购买了,所有权应该是职工的了,可是没有落实,没发证。
1、原则上没法交易。对方没有产权证。
3、补偿必然是对方的,他再转给你。
2、签订合同,实质是君子协定。无法律保证。
如果是亲戚朋友关系,可以谨慎考虑。还是等对方办理了房产证,再交易,安全。
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
按照现在相关规定,单位职工集资建房属于经济适用房的一种,是政策性住房,房屋所占用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并可以享受国家很多其他优惠政策。如果职工是全额集资,将来可以办理100%的产权,在产权证领取后,可以自由上市交易;如果是部分集资,将来为职工办理的是部分产权,另部分产权属于另部分集资人(单位)。职工想要转让部分产权的集资房,首先要取得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其次,要经过产权共有人的单位的同意,而且单位具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如果以朋友的名字购买,那么需要办理过户您才可成为产权人。而根据相关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合法权利并对房屋行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只有产权过户了,才依法拥有该房屋产权,成为产权所有人。由于目前没有房产证,无法进行过户,这意味着在产权上没有保障,因此建议谨慎处理。
单位集资建房是属于经济适用房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