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车祸后对方全责需要哪些赔偿 出车祸后对方全责需要哪些赔偿
您好:发生交通事故后,对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的,如当事人一方的车辆遭受损害的,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维修费、车辆所载物品损失费、车辆施救费。此外如车辆因修复无法适用的,还可要求赔偿交通费。如当事人因车祸造成人身损害的,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可请求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则可请求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一个就是汽车的贬值费,很多人可能都没有听过这个东西。但是这是确实存在的。因为汽车作为一个消耗品来说,肯定是使用程度越高贬值越狠,而如果汽车发生过车祸的话,那么对于汽车的贬值是会造成很大的影响的,而如果因为车祸导致汽车大修过的话,那么会使汽车严重贬值,同样一款汽车使用年限相同,如果一辆汽车出现过车祸而且还走了保险,而另一辆没有出现过车祸也没有走过保险,那么这两辆车就存在很大的差价,这就是车祸造成的。所以如果发生车祸的话,我们索要汽车贬值费是理所当然的。第二个就是误工费。如果车主是在赶着去上班或者办其他什么重要的事情的话,路上发生车祸肯定是会耽误车主的时间的,而如果因此造成了车主损失的话,车主是可以向责任方索要误工费的,但是肯定是不会太过于离谱的,只不过是正常的上班迟到或者是奖金一类的计算,并不能够太过分的要求别人给你误工费。很多车主在发生事故以后都会选择走保险,其实这并不是一个非常明智的选择,因为如果是小的剐蹭的话,最好还是私下解决问题,因为如果走保险的话,会使第二年的保金增加,对于车主来说是得不偿失的。而如果是遇到那种比较严重的交通事故,这个时候叫保险公司过来还是有非常有必要的,记得一定要让保险公司进行定损,不要私自定下赔偿金额,因为你并不能够准确的估价,这种事情最好还是交给专业人员来做。【法律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三、关于责任承担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律分析:
出车祸后造成人身伤亡的,全责方应当赔偿对方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造成财产损失的,全责方应当赔偿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车祸对方全责可以要求对方赔偿什么》
答:你好,如果受伤意外事故,对方全责的话,对方保险公司要对你的一个车辆的维修费进行理赔。另外,如果说有人受伤的话,那么需要理赔一定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