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悟网 导航

70年代村办林场擅自办山林权证山林权属纠分调处办法 怎样处理土地山林权属争议

作者&投稿:店怀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70年代村办林场擅自办山林权证山林权属纠分调处办法~

搜一下:70年代村办林场擅自办山林权证山林权属纠分调处办法

  山林土地权属纠纷主要是指争议当事方因林地上林木尤其是其所占用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归属而发生的争执。《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这就表明与土地有关的权属纠纷的确权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在调处山林权属纠纷时,所讲求的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考虑的重点更多偏向事实根据方面。
  根据经验结合自身对参与处置土地权属纠纷特别是山林权属纠纷的总结来看,这些纠纷大部分始于人民公社时期。由于当时法制不健全,对山林权属的确定太过随意,导致既没有科学界定又缺少文字记录。加之时间太久,当时的见证者有的已经去世,这给正确调节此类纠纷带来很大障碍。
  由于在上世纪80年代以前的计划经济时期,农村管理体制多次变动,从土改到合作化到联产承包责任制,期间合了分,分了又合,因而山林权属纠纷案件复杂,时间跨度大,牵涉面广,取证难,结案难,历史遗留问题多。所以,对山林权属纠纷的处理,一定要慎之又慎,如处理稍有不慎,必将影响地方的稳定和经济发展,在之前的呈子、李家园等村关于林地争议当中,由于村民不懂法,曾发生过一村村民私自扣押另一村村民做人质的违法事件。
  由于绝大部分山林权属纠纷历史情况较为复杂,从申请人申请调处到最终确定权属,难免会出现问题,其中每个环节都可能对最终的确权造成影响,所以应做到:
  要注重历史与现实的统一性。农村山林权属纠纷的产生,一般来说既有历史原因,又有现实因素,两者都不能忽视。如何妥善处理好这个关系,对各级人民政府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尊重历史,就是要对引起争议的历史因素进行全面的客观分析,哪些是可以依据的,哪些是不能依据的,都应该有十分明确的判断。但是尊重历史又不能割断现实,要充分考虑现实因素。只有这样,才能对争议作出客观、公正的处理。
  要注重法律手段与行政手段有机结合。各级人民政府是处理山林权属纠纷的主体,各级政府要以在法律法规范围内采用行政手段或行政命令的方式,对山林土地作出适当调整和重新划分,构成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给予相应刑事处罚。因此,注重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有机结合有利于对争议的处理,其效果往往事半功倍。
  要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同时解决实际问题。做好思想工作,是处理山林权属纠纷的一种重要手段,但它并不是绝对的,特别是不能流于空洞说教。调处中,工作人员还要耐心向群众宣传政策法规,并切实考虑到他们的实际困难,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如果仅仅停留在讲道理、做思想工作上,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基础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才能从根本上感化群众,进而有效防止纠纷演变成更严重的社会矛盾。

楼主参考一下山林权属纠分调处办法条例吧 第一条 为了及时、公正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保护土地、山林、水利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权属纠纷,是指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土地、山林、水利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调解、处理(以下简称调处)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权属纠纷。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调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权属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主管部门)分别负责调解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并负责办理人民政府对以上相应权属纠纷作出处理决定的具体工作。土地、山林、水利的混合性权属纠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上述一个部门会同其他部门共同负责调解,并负责办理人民政府对该混合性权属纠纷作出处理决定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权属纠纷调处机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权属纠纷调处工作。 第五条 权属纠纷的调处,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考虑历史和现实状况,积极疏导,充分协商,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经营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权属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主动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协商不成的,按本条例规定的程序申请调处。权属纠纷当事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因权属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必须及时制止,并按有关规定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第七条 在权属纠纷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争议范围内的土地、山林、水利的利用现状,不得破坏地上农作物、附着物或者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权属纠纷为借口,寻衅滋事,唆使权属纠纷当事人挑起事端,扰乱社会秩序。不得阻碍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调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二章 调处依据和证据 第九条 权属纠纷的调处,以当事人提出的已经依法确定权属时的有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依据;当时的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的,以当时的有关政策规定为依据;当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均未作规定的,以调处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第十条 下列证据,可以作为调处权属纠纷、确定权属的证据材料(以下简称权属凭证):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其有关规定取得的土地房产所有证或者发证时的档案清册; (二)土地改革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不发证的林木、林地等所属的土地清册; (三)合作化时期或者实行劳力、土地、耕畜、农具四固定时,确定土地、林地权属归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归农民个人使用的决议、决定和其他文件材料; (四)土地改革以后各级人民政府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依法生效的调解协议;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土地、山林权属证书; (六)土地改革以后当事人依法达成的协议; (七)依法没收、征收、征购、征用土地和依法批准使用、划拨土地(含林地)的文件及其附图,依法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合同; (八)国有农、林场设立时经依法批准的确定经营管理范围的总体设计书、规划书、说明书及其附图; (九)1966年前划定的国家建设用地,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不再办理征用手续,用地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文件、资料; (十)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人民政府已经明确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一级经营管理的文件; (十一)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农民建房用地的文件; (十二)人民法院对权属纠纷作出的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作为调处权属纠纷、确定权属的凭证材料和其他证据。 第十一条 下列证据,可以作为调处权属纠纷、确定权属的参考凭证材料(以下简称权属参考凭证): (一)依法形成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城镇地籍调查、森林资源清查有关成果资料; (二)当事人管理使用(包括投资)争议的土地、山林、水利的事实资料和有关凭证; (三)依法划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及其边界地图;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征用、使用、划拨、出让土地(含林地)时有关的说明书、补偿协议书、补偿清单和交付有关价款的凭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规划用地的文件及其附图;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作为调处权属纠纷、确定权属参考的其他证据。 第十二条 下列文件、资料,不能作为调处权属纠纷、确定权属的权属凭证或者权属参考凭证: (一)土地改革以前的权属凭证; (二)依法划定行政区域界线前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绘制的各类地图和军用地图标明的行政区域界线; (三)涂改、伪造的权属凭证; (四)以欺诈、胁迫或者恶意串通等手段取得的文件、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作为调处权属纠纷、确定权属的权属凭证或者权属参考凭证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对同一起权属纠纷有数次处理决定的,以最后一次处理决定为准,但最后一次处理决定确有错误的除外。 第十四条 对同一起权属纠纷有数次协议的,以经过公证的协议为准,没有公证的,以最后一次协议为准,但协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除外。 第十五条 权属凭证记载东、西、南、北四至(以下简称四至)方位范围清楚的,以四至为准;四至记载不清楚,而该权属凭证记载的面积清楚的,以面积为准;权属凭证面积记载、四至方位不清又无附图的,根据权属参考凭证也不能确定具体位置的,由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原则确定权属。 第十六条 同一起权属纠纷双方当事人都出具有相应的权属凭证,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能作为确定权属凭证的,由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原则,确定权属。 第十七条 对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所有权争议,依法不能证明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原则确定使用权。 第三章 调处管辖和程序 第十八条 权属纠纷实行属地管辖、分级调处: (一)同一乡(镇)内发生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山林权属纠纷,由乡(镇)人民政府调处; (二)同一乡(镇)内发生的单位之间的土地、山林权属纠纷,由乡(镇)人民政府调解,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三)同一县(县级市、市辖区)内发生的水利纠纷或者跨乡(镇)行政区域发生的土地、山林权属纠纷,由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调解,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四)同一地区或者设区的市内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权属纠纷,由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调解,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由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

《山林权证的问题》
答:要求撤消1983年的证,就是对乡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异议,首先,你可以向乡政府或乡政府的上一级政府提出异议的“复议申请”,但是有个问题是,你是什么时候发现“到市档案馆查,才发现山林权证是1983签发的,并且和邻村共同所有,所以问题就出自这里共同所有上。”的?因为,要计算你“知道或应当...

《我家的山林被人家办了林业证,我该怎么办》
答: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限定,你要到当地林业部门了解山林被他人办了林权证的事实情况,认真分析产生的原由。二、针对了解掌握的情况,搜罗能够证明山林的权属隶属你的证据。证据包括:林地的历史沿革、林地的边框四至、林地的地类、林种、树木起源、以及林地的经营与管护。 三、依据所掌握的证据,书面向当地...

《八十年代分的山被村民占有办了林权证怎么办?》
答:可以提起物权排除妨碍诉讼。

《我承包的荒山林权证被他人名字办理了我该怎么办》
答:【1】可以带着《林权证》去法院起诉村委会,要求村委会 返还在承包期内林地。【2】根据《土地承包法》 第十四条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

《...被别人办了林权证,我该怎么办,这是非法侵占吗?》
答:找当地林业部门解决,否则,你就向林业法庭提起行政诉讼,状告林业局(林权证是他们颁发的)乱作为。行政诉讼只要50元诉讼费的。你不能找把你家山办成了自己的林权证的人,他的行为得到了颁布证书的认定,他没违法侵占你的山。是林业局没调查核实根据占你山的人提供的材料就为他办了证,如果你说的...

《村官霸占村民山林权证及销毁村民所有依据是什么行为》
答:乡、镇林业部门是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行政府对管辖区林业的管理权,扣押林业承包人或林权使用人的林权证书是可以的,但须有法定的理由,无故扣押是侵权行为。

《如何办理林权证》
答:办理林权证的方法步骤:1.申请 首先是由林权权利人对林地或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说是林权变更、注销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并提供林权变更的相关材料及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2.勘测 在受理申请后,具有专门资质的林权登记人员及林权申请人需召集涉及林地周围...

《山林权属纠纷案件如何认定林权证书的效力》
答:为生产组集体和各户颁发了山界林权证、社员自留山使用证。每次的社会历史变革都会带来林地权属的变化,而林权确权工作的不规范、登记发证制度的不健全导致部分林权证错漏填写、重复填写等情况时有出现,当然,存在这种错填、漏填、重复填的现象是有其历史原因的。一是六十年代的“四固定”工作不彻底,...

《山林权证和林权证的区别》
答:2、术语不同:林业证书是该证书的旧版本,林业证书是否仍然有效,取决于发放山林证书时商定的使用期限,从2000年4月18日开始,将使用全国统一的林权证样式和序列号。3、签发机构不同:林业证书由其所属的林场签发,森林使用权证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盖章生效国务院确定的属于国家所有重点林区的森林,...

《集体森林为什么能让个人办林权证???》
答:该证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盖章生效;属于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盖章生效。2000年4月18日以前已经颁发的林权证(山林权证、自留山证等)仍然有效。 【二】什么是林权权利人 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拥有者。所有权是指对森林、林木和...

   

返回顶部
本页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若有相关事宜请照下面的电邮联系
感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