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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中的善意第三人是什么人?受让人?还是原物权权利人?还是其他与出让人订立合同的人? 物权变动中 物权法中对抗善意第三人是什么意思?

作者&投稿:燕冠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物权法》中的"善意第三人"是什么意思?~

所谓善意第三人是指不知情的第三人,也就是说第三人在不知道物品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的情况下,从而与该不动产所有人就该不动产进行交易,那么该不动产所有人或者先于该第三人交易的人,均无权否定该第三人与该不动产所有人发生交易的行为合法性、效力。例子如下:
1.2006年7月,王女士与丈夫协议离婚。双方协议约定,登记在丈夫名下的一套房屋归王女士所有。由于各种原因,在双方离婚后的一年多时间里,始终没有办理该房产的产权变更手续。2007年12月,她偶然得知,该房屋已被前夫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并办理了登记手续。这种情况下,王女士不能要求第三人返还房屋,但仍可以追究丈夫的损害赔偿责任。
2.在一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中,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了乙,交易完成后,乙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登记。过了一段时间,甲又将同一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再一次转让给丙,而丙并不知道甲已经将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了乙,丙支付了转让费,并办理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那么,
丙就是“善意第三人”,并在此次交易行为中获得了甲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乙则不能取得甲承包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但乙可以向法院起诉甲,请求相应的补偿。
如果丙明知道甲已经将此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了乙,或者丙应当知道这个情况(比如,丙听邻居说过)。那么,丙就不是善意第三人,不能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乙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当然,丙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请求甲返还丙支付的价款。
3.甲欠乙10万元,以自己所有的一辆汽车为乙设立抵押,但没有办理登记。抵押期间,甲未经乙的同意,以9万元的价格擅自将汽车卖于不知该汽车已设有抵押权事实的丙,并货款两讫,乙几天后知晓此事诉至法院,称自己不同意甲出卖该汽车,主张甲与丙的买卖无效。
法院对于乙的请求不予支持,因为乙的抵押权由于没有办理登记,所以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丙。
此案中,丙就是第三人,并且是善意第三人。如果丙在买甲的汽车时知道该汽车设有抵押权并购买,那么他主观上就属于恶意,而此时法院就会支持乙的请求,保护乙的抵押权。
4.甲采取欺诈的手段与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以100元的价格从乙处购买了价值一万元的翡翠。甲购买翡翠后以一万一的价格出售给了不知情的丙。后被乙发现,乙申请法院予以撤销该买卖合同。应该合同是甲采用欺诈的手段从乙处购买的,属可撤销的合同,该合同自始不生效,甲具有返还翡翠的义务,乙具有返还100元钱的义务。
因甲从乙处购买翡翠后,以合理的价格出售给了善意的丙(因为丙不知情),因此此时丙申善意的,乙不能申请法院从丙处强制执行丙持有的翡翠,只能要求甲予以赔偿。
5.甲房子在乙工厂后面,甲为了能够欣赏到远处的风景,就和乙工厂约定:甲一次性付给乙工厂5万元,则乙工厂不可以在其厂房上建筑超过20米高度的厂房。甲乙之间的地役权没有到相关部门进行登记。现在乙将自己的厂房卖给丙(丙不知道甲乙两者贰间关于地役权的约定)后,丙将该厂房加建到了25米的高度。此时如果甲以与乙之间的地役权来主张丙行为违约时,甲的主张无效。就是说甲乙之间的地役权因为没有登记的缘故,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者丙(丙因不知情而为善意第三人)。

扩展资料:
善意第三人
产生原因
从事商品交易的当事人很难知道对方是否对其占有的物品拥有所有权,也很难进行查证。
况且在商机万变的信息时代,在一般情况下,要求当事人对每一个交易对象的权利是否属实加以查证,不太现实。如果受让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权转让该财产,而在交易完成后因出让人的无权处分而使交易无效使其善意第三人退还所得的财产,这不仅要推翻已形成的财产关系还使当事人在交易中心存疑虑,从而造成当事人交易的不安全,法律为了避免这些不安全因素的干扰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指出:“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资料:善意第三人-百度百科

你好
这个善意第三人指的是除了物权所有权人、与所有权人订立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或者是无权代理所有权人财产的人之外的第三人。

举个例子,甲是房子所有人,抵押给乙,乙方又将房子卖给丙方,丙方不知情且不应当知情,就是善意第三人。

也就是一个法律关系中,三人出现,的第三人。

这个你要仔细体会一下的。

跟抵押权中的善意第三人是一样的。

希望可以帮到你
望采纳

善意第三人源于民法的“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物权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指动产占有人以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或其他物权的设定为目的,移转占有于善意第三人时,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一)受让人须为善意;(二)受让人须通过有偿的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三)受让人须实际占有由让与人转移占有的动产(四)客体物须为(以交付为物权的公示方法的)动产;(五)让与人须为无处分权人;(六)让与人须为动产的占有人.

《动产已经交付能够对抗善意第三人吗》
答:法律分析善意第三人是指在自抵押人处受让抵押财产或设定质权并转移占有等时,并不知道该财产之上已存在有抵押权人的抵押权的受让人、质权人等。这里的善意应是指主观上不知情,即根本不知道动产抵押权的存在,而不宜被解释为善意无过失,否则无异于要求所有参加动产交易之人均须注意该动产是否已经有担保...

《善意第三人适用解答!!高分追加!》
答:所以,你购买神兽时不知道该物品是赃物,也不知道该物品被盗的情况,而且你是按照市场价格购买的,符合物权法106条规定的善意及合理转让价格,因此你属于善意第三人,应当取得该物品的所有权.在庭审中,你需要准备证明的是1,你购买的时候不知情,不知道是赃物及帐号被盗情况;2,证明你购买的价格是合理的市场...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是什么意思》
答:法律分析: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则是指,法律关系双方不得因为基于该法律关系来消除对第三人所需获得的权利。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是什么意思?能举个列吗?》
答:“不登记不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他获得土地权的时候不知道你们之间有地役权协议,而你又没有申请地役权登记,所以不得对抗他,于是,就不能使用该他做供役地了。善意第三人是指该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通常是指非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比如:A准备给B...

《物权法第158条善意第三人的范围》
答:在实践中,第三人如果是被是被地役权人要求继续负担地役权义务的人的情形下,物权法的第158条才有意义。比如:如果第三人是需役地的受让人,就不存在引用158条不登记不对抗的规定。因为,“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只能作为抗辩理由来引用,且其引用主体不可能是原需役地人和供役地人,而...

《如何理解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请举例说明 多谢》
答:2、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接着上面的说,如果你及时接手了车子(即时交付)或办理了车子的过户手续,这时,甲主张车子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将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即甲的行为不能对抗你的善意取得。3、附:《物权法》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

《对抗善意第三人是什么意思?》
答: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的行为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其撤销权的行使导致民事法律行为确定不发生效力。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应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并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的行为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其撤销权的行使导致民事法律行为确定不发生效力。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善意第三人 ...

《民法总则善意相对人是什么意思》
答:第三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这里的善意,是指取得标的物的第三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这里不仅不要求第三人有出让人有权处分的确信,而且是推定任何参加交易的第三人都具有这种善意。物权法对这种善意的保护,是公信原则的体现。与之相对应的就是恶意第三人。恶意就是第...

《经济法中的善意第三人指什么?》
答:1. 善意第三人指的是在非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他们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2. 在无权处分他人动产或不动产的情况下,如果占有人不法地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而第三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第三人可以依法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3. 善意第三人取得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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