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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能源矿产资源收益分配中的利益关系分析 新疆能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利益受损的表现

作者&投稿:班赖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新疆能源矿产资源收益现状及分配格局~

4.3.1 能源矿产资源开发政府收益来源
4.3.1.1 税收收入
(1)资源税。资源税是以各种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种。我国自1984年开始对矿产资源征收资源税,1984年10月1日国家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主要对石油、天然气、煤炭和铁矿石征税,征税范围比较小。1993年全国财税体制改革,对第一代资源税制度作了重大修改。1993年12月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把资源税征收范围扩大至非金属、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和盐等7种。这次资源税调节的重点是改变了资源税征收方式,不再按超额利润征税,而是以销售量或自产自用量征税,征税的目的是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促进矿山合理开发。按照“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根据资源等级、开采条件等客观条件的差异为每一课税矿区规定了使用的税率。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资源税纳税对象为开发应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资源税实行定额税率,从量定额征收。资源税由税务机关征收。
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见表4.2。
表4.2 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1994
2005年,国家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文上调油田企业原油和天然气的资源税税额标准,原油税额为14/元吨~30/元吨,天然气税额为7元/千立方米~15元/千立方米。原油资源税分7个档位:30/元吨、28/元吨、24/元吨、22/元吨、18/元吨、16/元吨、14/元吨,新疆、吐哈、塔里木以及中石化西北分公司的原油课税标准为30元/吨。天然气资源税分5个档位:15元/立方米、14元/立方米、12元/立方米、9元/立方米、7元/立方米。资源税属于地方税,除海上石油天然气不缴纳资源税,陆上石油天然气资源税归地方所有。
(2)增值税。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过程中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和收入型增值税三种类型。目前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采用17%的基本税率和13%的低税率,在矿产资源开发领域,对销售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等,按照低税率计征增值税,税率为13%,石油适用普通增值税税率,税率为17%,并实行抵扣制。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税销售额。增值税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75%上缴中央,25%留在地方,其中25%中的50%留在市地,剩下的分配到县、乡。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油气田企业由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根据油气田企业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汇总后,按照各油气田(井口)产量比例进行分配,然后由各油气田按所分配的应纳增值税额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对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的油气田企业,其增值税的计算缴纳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3)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原来实现33%的比例税率。2008年1月起,企业所得税实行25%的比率税率。计税依据为根据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利润。计算公式为
应交企业所得税=企业当期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企业所得税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中央和地方按照6:4分成。中央企业所得税实行总部汇总缴纳。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的企业所得税归中央所有,在北京汇总缴纳。
4.3.1.2 非税收入
(1)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是一种财产性收益,是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收益而征收的,是采矿权人开采矿产资源而对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国家的补偿,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1994年2月27日,国务院公布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规定》指出凡在本国领域开采矿产资源的企业都应当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石油、天然气、煤炭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为1%,中外合作开采的石油不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计算公式为:

新疆能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补偿问题研究

矿产资源补偿费率按照不同矿种具体规定,从0.5%到4%不等,平均费率1.18%。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人缴纳,由地质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就地上缴中央金库。矿产资源补偿费实行专项管理,并纳入国家预算。矿产资源补偿费主要用于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经费。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成,中央与省、直辖市的为5:5,中央与自治区的为4:6。
(2)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1998年2月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中明确指出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按区块面积逐年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千米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千米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千米每年500元。”《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千米每年1000元。”第7条规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从性质上类似矿产资源的绝对地租。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管理。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计划主管部门制定。
(3)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的,探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是指国家和地方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让国家出资勘探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所收取的全部收入,也包括国有企业补交其无偿占有国家出资勘探所形成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是对矿产资源勘查劳动成果的补偿。国家征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国家前期地质勘查投入及其收益被企业无偿使用,避免国家地质勘查所形成的国有资产流失。
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探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自2006年9月1日起,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按固定比例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分成,其中20%归中央所有,80%归地方所有。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在省、市、县的分成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4)矿区使用费。它是一种特殊性收费,目前我国只对开采海洋石油的中外企业和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的企业,按每个油气田年度油气总产量计征,设有起征点,超过部分实行超额累进费率,费率为1%~12.5%。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以实物缴纳。海洋石油的矿区使用费属中央收入,陆上石油的矿区使用费属地方收入。对于已缴纳矿区使用费的企业,不再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并暂不征收资源税。矿区使用费分别由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新缰中外合作油气田矿区使用费费率见表4.3。
表4.3 新疆中外合作油气田矿区使用费费率表


资料来源:《中外合作开发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1995
(5)石油特别收益金。又称“暴利税”,是专门针对石油行业取得的不合理的过高利润征收的一种税。在2006年3月之前,我国对一般油气开发企业只征收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2006年3月15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开征石油特别收益金的决定》(国发〔2006〕13号)及《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决定从2006年3月26日起,对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国产原油因油价上涨超过一定水平所获得的超额收入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主要是为了调控垄断行业的高利润。石油特别收益金实行五级超额累进从价定率计征。石油特别收益金属于中央财政非税收收入,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石油特别收益金按月计算,按季缴纳,征收比率按石油开发企业销售原油的月加权平均价格确定,原油价格按美元/桶计征,起征点为40美元/桶。具体征收比率见表4.4。
表4.4 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比率及速算扣除数表


资料来源:《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2006
4.3.2 新疆能源矿产资源开发收益测算
4.3.2.1 新疆能源矿产资源收益的界定
由于矿产资源开发的经济收益便于数量化,能直观地体现在税费中,而社会收益则难以估量,因此,本处测算的新疆矿产资源收益是主要指经济收益。
矿产资源开发总收益=中央收益+地方收益+企业净利润

新疆能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补偿问题研究

4.3.2.2 新疆能源矿产资源开发总收益组成(表4.5)
表4.5 新疆矿产资源总收益组成表


续表


注:*为北京汇款
数据来源: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和新疆统计年鉴
4.3.3 新疆能源矿产资源收益分配格局
4.3.3.1 能源矿产资源收益在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分配
矿产资源收益在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主要体现在国家与矿产资源占用者之间的分配关系上[66]。矿产企业凭借投资获得利润,而政府凭借公共权力获得各种税费收入。在我国,国有矿产企业与国家实行利税分流的政策。所谓利税分流是指国家凭借其拥有的双重权力,通过企业上缴税收和利润两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利润分配,而不是只采取其中的某一种形式,通过这种方式建立起一种国家和企业间的规范化的分配关系。
从表4.6和图4.1可以看出,在新疆矿产资源收益分配格局中,矿业企业收入占矿产资源开发总收益的50%~60%左右,而政府只有40%~50%左右。从2004年下半年开始,国际油价持续上涨,现有矿产资源收益分配体系所暴露出的缺陷越来越突出,矿业企业收益所占份额越来越大,而政府收益份额则成下降趋势。于2008年1月1日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确定的税率为25%,这比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33%低了8个百分点,这相当于给实行33%税率的企业,每年增加了8%的利润。而生产型增值税一旦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在投资当年,新增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一次性全额抵扣,将导致当年利润大幅上升,这将进一步加大企业和政府的收益分配差距。
表4.6 新疆矿产资源收益分配一览表


注:企业净利润是油气、煤炭、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非金属矿产行业的利润合计
数据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新疆统计年鉴

图4.1 企业和政府间矿产资源收益分配图

4.3.3.2 中央和新疆两级政府对矿产资源收益的分配
税收收入方面:增值税75%上缴国家,25%留在地方;陆上资源税归地方政府所有;中央企业所得税全部上缴中央财政,从事石油天然气服务的零散户且在当地注册的企业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央和地方按4:6分成。

图4.2 中央和地方政府间矿产资源收益分配图

非税收收入方面:矿产资源补偿费中央和自治区按4:6分成;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从2006年9月1日之后中央与地方按2:8分成,之前归属地方所有;新疆目前没有收取矿区使用费。
从表4.6和图4.2可以看出,在新疆矿产资源收益的分配格局中,中央政府所得收益始终大大高于地方政府收益,两者之间的差距在4倍左右,且呈逐年扩大趋势。到2006年两者之间的差距已经拉大到4倍以上。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中央、自治区政府和企业矿产资源收益分配格局基本上呈“两头大,中间小”的格局,即企业和中央政府在矿产资源收益分配中拿走的较多,而地方政府分得的收益太少且所占收益分配比率逐年递减。2001年,新疆政府在矿产资源总收益中占15%,中央政府占35%,而企业在矿产资源总收益中占50%,到2006年,自治区政府在矿产资源总收益比重下降到8%,中央政府收益比重增长到37%,而企业在矿产资源总收益比重则增长到55%。

5.1.1 资源开发中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当地居民的环境权益受损
新疆能源战略地位日益凸显,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脆弱的矛盾也随之加剧。新疆“三大油田”、“九大煤田”蕴藏着大量尚未开发的能源,随着石油、天然气、煤炭及矿产资源的大规模勘探开发,对生态环境安全构成了威胁,在资源环境方面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新疆是我国的生态安全屏障,两大沙漠环绕,荒漠、戈壁、沙丘占92%,绿洲面积不到8%,多年来重开发、轻保护,使生态环境更加脆弱。
新疆石油、天然气开发和加工造成的环境污染包括地表水及地下水污染、土壤污染、大气污染和土地沙漠盐碱化加剧、沙尘暴频发。表5.1反映了新疆石油开采加工中排放的废水、废气、废物产量情况。
表5.1 石油开采加工业环境污染数据表


续表


资料来源:2001~2008年新疆统计年鉴
新疆石油天然气开发多在沙漠、戈壁和绿洲边缘地带,属生态环境极端脆弱区和生态环境重要功能区。在大规模石油勘探开发过程中,环塔里木盆地和准噶尔盆地的脆弱生态系统受到较大程度的影响,千年形成的固化沙漠的原始盐碱硬壳大面积破坏,沙丘活化,沙漠合围速度加快,沙进人退的情况非常严重。特别是塔里木盆地边缘的南疆五地州,年平均沙尘天气93天,其中和田地区多达220天,每平方千米月均降尘124吨。富集油气的塔里木盆地地处塔克拉玛干沙漠腹地,在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采中损毁了大量植被,严重破坏了沙漠绿洲的平衡,使得原本十分脆弱的生态环境变得更加恶化。克拉玛依油田经过几十年的开采,石油资源趋于枯竭,油层和水层相互渗透污染,浅层水渗漏,水位、水质下降,土地盐碱化加剧,当地的水资源已无法满足工农业及生活需求,政府只有通过从300千米之外的额尔齐斯河引水到克拉玛依市,来解决日益严峻的工农业及生活用水问题[67]。
随着新疆石油、天然气大规模开采所形成的地窟需要用水来填充,而新疆本身是水资源比较匮乏的地区,大规模油气资源开采势必将进一步加剧新疆水资源危机。据自治区水利厅调查表明,就全区平均来看,采1吨油要出3吨水。油气开采引起地下水下降,如果地下水位大幅下降,就会出现更多的沙漠戈壁[68]。在石油、天然气等能源源源不断地输向东部地区的同时,新疆本地却以污染较为严重的煤炭作为工业发展和居民生活的主要能源。可以说,在新疆矿产资源开发和向区外输出能源的同时,资源地的生态环境遭到了极大破坏,为此付出了巨大的环境成本。在一定程度上,新疆的能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是建立在以牺牲生态为代价的基础上,成为导致新疆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的重要原因。因此,从环境保护、生态补偿和环境建设的角度看,国家必须考虑对矿产资源开发导致的生态环境价值损失进行补偿,调整相关利益主体间的环境与经济利益分配关系,以内化相关生态保护外部收益或破坏行为的外部成本为基准,建立起以市场调节为手段,以法律保障为前提的生态补偿机制。
目前,我国对于资源开发生态环境补偿,主要依靠财政转移支付和向能源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征收的各项税费来体现。但由于生态补偿机制的不完善,地方政府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生态补偿的财政资金十分有限,没有足够财力投入到生态环境治理,加大了地方治理环境污染的难度。再加上能源矿产资源开发利益分配中“被剥夺”的地位,结果导致新疆为东部的发展支付了成本,使得原本就很脆弱的生态环境更加恶化。
5.1.2 资源开发对地方财政的贡献不大
新疆是我国矿产资源丰富的地区,但却是财政收入较低的地区。由于财税体制原因,石油税收大部分上缴中央,留给地方的份额较小,其对新疆财政收入的贡献不大。根据相关资料统计,2002~2008年,新疆油气行业全部税收收入中上缴中央财政收入部分占3/4以上,给地方财政收入的贡献不足1/4[69]。由于现行的财税体制过于注重税收的公平性,而没有注意到新疆的特殊性,使得油气资源开发税收收入对增加新疆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改善公共管理和福利水平的作用不是十分明显。数据显示,新疆地方财政赤字占财政收入的比重由1999年的133%上升到2008年的188%。以2009年为例,新疆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总计1416.8亿元,其中上级补助收入897.8亿元,中央财政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收入55亿元。由于我国现行资源税费制度的缺陷和资源补偿机制的缺失,使得新疆在源源不断地向中、东部省(市)提供廉价的矿产资源的同时却得不到必要的补偿,既得的利益受到损失,长此以往,将会影响到新缰的发展。
5.1.3 资源利益分配中资源属地利益不能得到保障
目前,新疆石油资源税税额标准为30/元吨,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为9元/千立方米,石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率为1%,两项加起来还不足石油价格的2%,不足天然气价格的3%,这个标准远远低于美国12.5%和澳大利亚10%的水平[70]。另一方面,由于资源税比重过低,仅占税收收入的1.6%,地方政府难以通过税收形式从资源开发中得到补偿。
由于现行的油气资源税单位税额总体较低,导致资源产地的资源收益过低,影响到地方经济发展。例如新疆每年通过“西气东输”工程输送天然气12亿立方米,收益近60亿元,而留给新疆的资源税仅为1.08亿元。过低的矿产资源税费率,把本应以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形式归国家和地方所有的矿产资源收益,却以利润的形式或消费者剩余的形式转移到了矿产资源开发商手里,使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能完全实现,造成收入分配关系的扭曲[71]。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中央与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4:6。矿产资源补偿费按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10%,地(州)地质矿产主管部门15%,县(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75%的比例分配。矿产资源补偿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其中地质勘察专项费占40%,矿产资源保护专项费占20%,矿产资源管理费占40%。按照这种分配比例,资源产出地(县一级财政)从资源补偿费中得到的利益分享很少,只占到总资源补偿费(含国家部分)的45%。此外,由于矿产资源补偿费规定了专门的用途,资源所在地居民很难从中得到利益分享。
在资源开发与利用过程中,中央政府、资源所在地政府、资源开发企业以及当地居民本应利益共享,但是,在我国现行资源利益分配机制中,利益分配明显地忽视了地方政府和资源所在地居民的利益。一方面,由于中央企业垄断资源开发经营权,将大部分资源开发的经济收益直接上缴国家,地方政府只有为中央企业服务的职能和收取少许的资源税,当地老百姓只能从间接的服务中获得劳务收入,处于一种“丰裕中的贫困”。据一些学者测算,新疆当前油气资源开发总利益的分配情况是:国家约占40.7%,地方占10.5%,企业占48.8%[72]。由于地方政府事权和财权不对等,并未从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中受益,却要承受资源开发带来的生态损失,承担生态恶化修复保护的成本,可以说在能源矿产资源开发中新疆遭受了资源流失和利润流失的双重损失。由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益分配不尽合理,新疆作为油气资源开采地和输出地,无法分享油气开采加工企业因低成本和原油价格上涨而获得的巨大利益,在油气产业上的收益明显偏低。
5.1.4 资源开发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关联度不高,与当地居民增收脱节
由于我国石油工业体制和财税体制的原因,能源矿产资源开发对新疆经济的促动作用未达到应有的效果,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从能源资源的开发利用方式上看,新疆处于资源分工的上游地区,成为原材料和初级产品的提供者。可以说,在新疆能源矿产资源开采利用中,国家实质上实行了“剪刀差”政策,将从新疆“剪出”的利益流向了东部地区和国有企业[73]。产品这种区域间不平等的交换模式,导致新疆作为资源提供者未得到合理补偿,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新疆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丰厚的资源无法给新疆带来更多的利益。
其次,从能源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体制上看,由于资源地政府参与资源开发的领域受到严格限制,地方油气开发企业进入石油石化领域非常困难,地方油气深加工产业发展迟慢,新疆从油气资源开发中获得的税收、就业等方面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很少。同时,在能源矿产资源的开发中,开发企业对资源地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考虑较少。这些年来,我国利润率高的行业,有相当多的企业是资源垄断性的,这些企业在“产品高价,资源低价”这种扭曲的价格体系下获得了比其他行业更高的投资回报率,企业获取利益的同时没有顾及地方利益和公众利益,特别是当地居民的利益。如“西气东输”后,上海天然气价格为1131元/千立方米,而乌鲁木齐则为1135元/千立方米。从新疆输出的气与新疆没有关系,新疆利益损失很大,天然气输出地的居民生活水平没有改善[74]。
虽然矿产资源开发行业是一个关联度很高的行业,其直接关联效应和间接关联效应都十分显著。但是,长期以来,由于新疆矿产资源开发是以中央企业直接开发和资源外输为主的开发模式,限制了矿产资源采掘业向下游产业延伸的能力,割裂了矿产资源采掘业和加工产业之间的链条,形成了石油经济单一产业发展的模式和上游大下游小的“锥形”产业链条布局,这不仅阻碍了新疆矿产资源优势的发挥,还极大减弱了能源矿产资源开发对新疆区域经济发展的投资推动、产业发展推动、就业推动和消费推动效应,这也正是新疆能源矿产资源优势难以发挥,资源开发行业对区域经济拉动效应不足的主要原因。
从我国的油气工业布局来看,国家实质上是按照西部输出资源、东部加工制造来统一安排的。从整个油气化工产业结构来看,新疆采掘工业占很大比重,加工工业所占比重却很小,从而导致新疆矿业产业结构单一,无法通过产业链延伸实现资源产品价值升值,资源优势不能转变为经济优势。新疆的矿产资源在大量向外输出的过程中,有力地支援了中、东部资源短缺省份和全国经济的发展,使中、东部地区获得了大量的附加值、利润和就业机会,在全国范围内产生了较多很大的正外部效应,但矿产资源开发对新疆地方经济的带动作用却十分有限。
5.1.5 资源开发补偿中资源地居民的利益被忽视
资源所在地居民在能源矿产资源开发利益分配中,始终处于弱势群体的地位,缺乏话语权,缺乏参与决策的机制,这一切直接导致当地政府和居民在整个分配体系中处于所得份额最小的基层单元。[75]资源开发中过程中,当地居民还处于种种被歧视的地位,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务工歧视。如在劳动用工方面,油气开采企业没有制定任何特殊规定让当地居民优先参与,资源开发企业往往处于降低成本和安全考虑,只有极少的岗位对于当地居民开放,一些当地居民完全可以参与的项目基本上由外来务工人员承担。再加上当地居民一般多为少数民族,往往受语言和饮食要求的限制,当地居民很少有机会参与油气资源开采企业的工程项目建设。由于央企机械化程度较高,所提供的就业机会本来就不多,资源所在地居民在中央企业务工、搞运输的等机会很少,只有通过捐赠这一主要手段,从央企直接获益。此外,矿区居民的利益也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在当地矿产资源开发中,矿区居民从中央政府得到的补偿主要靠中央政府的财政支付转移,从地方政府得到的补偿要看地方政府的财政情况,财政不好的市(县),矿区居民要想得到补偿是一件很难的事情。在与开发企业的谈判中,矿区居民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当居住生态环境受损失时,没有一种机制保障居民的损失得到补偿。

5.3.1 矿产资源收益分配中的利益关系

随着我国矿产资源从无偿使用到有偿使用,矿业权由行政配置向市场化配置的转变,矿权的利益主体由单一变为多级,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利益矛盾也日益突出。分析这些利益矛盾,对揭示其产生的根源,协调新疆能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各种利益关系有重要意义。

5.3.1.1 利益主体及其利益关系

在现行矿产资源矿权制度下,矿产资源开发中所涉及的利益主体及其利益关系包括以下几种:

第一,中央政府,它是矿产资源的所有者、矿业管理者和矿业投资者。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通过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获得其财产权收益(包括矿产资源补偿费、矿区使用费和矿业权使用费等),以实现矿产资源的合理配置及矿产资源资产的保值增值;作为矿业管理者,立足于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全局,通过资源税、环境保护税、矿业权登记费、许可证费等行政权收益,实现保障资源供给、保障资源安全、保护环境的目标,并调节政府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作为矿业投资者,通过国家矿业公司对矿产资源勘探权、开采权和生产加工权利行使来投资获取经济利益,如经营利润和矿业权价款[82]

第二,国有矿产公司,是矿产资源开发的合法主体、中央政府利益的代表者和实现者。一方面,通过探矿权和采矿权——法人财产权的行使,具体实现国家所有权的经济利益,并以投资回报的形式向中央财政上缴利润;另一方面,通过矿产资源生产经营活动获得投资利润和风险回报,以实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在制度规范、产权明晰的前提下,国有矿业公司与中央政府的利益关系主要体现在矿产资源税费的征收标准及经营利润的分享比例上。

第三,地方政府,在矿产资源一级所有一级开采体制下,地方政府通过为矿业权人创造条件、提供服务,以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增值税、所得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形式分享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带来的经济利益;在矿产资源一级所有二级开采的西部地区,地方政府希望不仅能通过矿产资源税费来获得财政收入,而且还通过参与和获得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权来促进当地产业和区域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在新疆有石油、天然气和煤的各市、县政府,其对增加财政收入、发展地方经济,提高当地居民收入的欲望更加强烈,这也是产生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利益冲突的主要根源。

第四,地方矿业公司,主要指地方政府所属的矿产资源勘探开采企业。矿业开发企业是矿产资源开发的合法主体,是政府利益的代表者和实现者,其通过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行使,具体实现国家所有权的经济利益,并以投资回报的形式向国家和地方财政上缴利润(包括各种行政性收费),同时,通过矿产资源开发生产经营活动获得投资利润和风险回报,以实现生存和发展。地方矿业公司与国有矿业公司之间是平等的竞争关系,但在矿产资源的占有上存在着利益冲突。

第五,资源地居民,他们是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负外部效应的承担者。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同时,一般都会对当地居民的发展权利和生存环境权利构成侵害,他们不仅应当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而且应该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获得或分享更多的机会和利益。

5.3.1.2 利益矛盾及其表现

上述分析表明,在现行矿产矿权制度下,新疆能源矿产资源开发中所涉及的利益主体是多元的,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既是一致的,又是矛盾的。在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中央企业与地方政府、中央企业与资源地居民之间的利益之争,实际上暴露的就是中央利益与地方利益之间的矛盾。我们认为,新疆能源矿产资源开发中,中央与地方利益矛盾的核心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矿产资源开发收益权的分配矛盾。产权的核心是收益权,矿产资源开发收益权的分配,从根本上是由矿产资源的开发管理制度(也就是矿权制度)决定的。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是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以及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建立而逐步形成的,其主要税费种类包括资源税、所得税、增值税、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矿区使用费、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地方政府能够分享的矿产资源税费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划归地方税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另一类是划归共享税的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资源税及矿产资源补偿费。与国际上通行的“所得税+权利金”的模式不同,我国矿产资源开发主要采取以增值税和资源税为主的税费模式。所以,地方政府分享的税费主要来自增值税、资源税、所得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从表5.3、表5.4可以看出,2000~2004年间,油气资源开发行业对新疆GDP的贡献率基本保持在较高的水平上,除2001年和2002年以外,矿产资源开发行业对新疆GDP的贡献率基本保持在45%以上,对新疆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起到了显著的拉动作用。而与此同时,地方政府从矿产资源开发中所分享到的税费却是相当有限的,对地方财政收入的贡献基本上低于15%。

表5.3 油气资源开发行业对新疆区域经济的贡献表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0~2005)》计算整理

表5.4 油气资源税费对新疆的财政贡献表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0~2005)》计算整理

注:2001年的贡献率为负值是因为2001年与2000年的统计口径不一致

在矿产资源开发中,投资主体构成不同,所获得的收益也不同,存在巨大的收益分配差异。在新疆,由于大部分国有矿业企业的投资主体是中央政府,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其收益的大部分以投资利润的形式上缴中央财政,同时中央政府还可得到该企业上缴的国税收入部分。而自治区政府能得到的只是地税收入部分。正是因为谁拥有投资开采权,谁就获得了资源收益权,我国各省(区)政府都千方百计地争取矿产资源的开采权,以期分享更多的资源收益权[83]

(2)矿产资源开发对地方经济发展推动作用的矛盾。如前所述,从国际范围来看,作为基础能源产业,矿产资源开发的辐射、扩散功能极强,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具体表现为:①产业链发展推动,即通过对矿产资源初级产品的深加工转化高附加产品,延伸产业链条,从而带动石油化工、煤化工以及其他与矿产资源生产和消费相关产业的发展,在区域内形成产业发展集群优势;②投资推动,即由于矿产资源勘探开发需要大量资金投入,该行业较高的投资回报率会吸引大量的国内国际投资者和当地投资者前来投资,这一方面带动了当地矿产资源开发产业的发展,同时也增加了地方投资者的收入;③消费推动,即由于矿产资源的开发,带动了当地餐饮、娱乐、文化等服务性消费产业发展,可有力拉动区域经济发展;④就业推动,即随着矿产资源开发相关产业的发展,吸纳当地劳动力就业,带动了当地劳动力市场的发展,既解决了当地劳动力就业问题,也增加了居民的家庭收入[84]。然而,在我国西部矿产资源的开发实践中,却普遍存在着一种强烈的经济反差现象:一方面,西部地区的矿产资源得到了源源不断的开发,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为国家创造了巨大的物质财富;另一方面,许多地区随着矿产资源的开采,经济依然落后,出现了“富饶的贫困”现象,或者说陷入了“资源诅咒”的窘境。

5.3.2 中央、地方政府事权划分与财权分配

5.3.2.1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事权责任划分的法律框架和存在的问题

我国界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职责划分的法律体系共分为三个层面:第一层面是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思想来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总体上遵循了“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分级管理”的原则。第二层面是一般性法律层面,主要体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该法令在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基本精神违背的前提下,对各级地方政府的职责做出了相应的规定。第三个层面即是具体行业、领域的法律条文,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85]

虽然,上述法律从总体上界定在各个领域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责任划分,但在在具体的中央、地方事权划分、财权分配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市场与政府边界不清晰,政府职责“越位”与“缺位”同时存在;划分政府间职责的法律制度过于原则,难以具体操作,从而造成中央与地方政府间事权错位。此外,地方政府收支缺口巨大,形成了高度依赖中央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国家实施的普惠政策存在“一刀切”的现象,缺少对西部开发地区的优惠政策。

5.3.2.2 中央与地方矿产资源管理事权划分

(1)中央政府的矿产资源管理事权。

——拟定矿产资源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监督检查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海洋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海洋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依法审批对外合作区块;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质资料汇交;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确定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管理地勘成果;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审定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资格,确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

——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

——安排并监督检查国家财政拨给的地勘费和国家财政拨给的其他资金。

——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2)省级地方政府的矿产资源管理事权。

——宏观管理:地质矿产规划管理,矿产资源战略研究,地质矿产政策法规制订。

——资源资产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矿业权管理,实现矿产资源国家经济权益。

——社会管理:资质管理,地质矿产调查管理,矿产勘查管理,矿业权登记。

——公共服务:地质矿产信息服务,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环境管理,矿产储量确认。

5.3.2.3 中央、地方政府和企业矿产资源管理收益分配及问题

在我国,石油企业增值税75%,消费税、所得税100%划归中央财政,留给地方比例太低。另外,由于石油工业体制原因,地方企业进入石油、石化领域非常困难,地方油气深加工产业发展十分缓慢。新疆作为油气资源产地,从油气资源开发中得到的就业、税收等方面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不高。同时,地方税收分成比例过低,也加大了地方治理修复生态环境的难度。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2001~2006年矿产资源收益在中央与新疆地方政府之间分配差距在逐年加大,在矿产资源开发中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财权和事权不对等的矛盾更加突出。

中央、地方政府与企业矿产资源收益分配与责任如图5.1所示。

图5.1 中央、地方政府与企业矿产资源收益分配与责任

(1)地方政府矿产资源管理中社会公共服务缺失。按照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财政体制,乡镇政府能为当地居民提供的主要是现行财政体制规定的一些基本公共产品,而资源开发过程中当地所承担的社会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成本,乡镇政府没有专门的经费,乡(镇)政府的这种功能的不足,使得资源开发过程中,农村社区建设面临较大困难。在油气矿产资源开发中,乡(镇)政府只有通过与当地资源开发企业的协调,从资源开发企业中获得一些捐赠性收益。

(2)矿产资源开发企业社会责任缺失。对于大部分矿山来说,其开采期一般都在5~10年之间,探明的大储量矿山并不多,矿产企业为了追求较大的经济利润,在矿产资源开采中采富弃贫、采易弃难、采大弃小以获得更多的利润。企业这种追求短期经济效益的行为,助长了破坏和浪费国家资源的现象。并且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同时,却将环境污染的治理工作交给政府解决,自身却不承担治理环境污染的责任。另一方面,由于地方政府往往缺乏治理矿山环境污染的能力和财力,也难以履行对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和治理。



《新疆将建设成我国西部重要能源生产加工和供应基地的有利条件是什么...》
答:新疆矿产种类全、储量大,开发前景广阔。目前发现的矿产有138种,探明储量的有83种,保有储量居全国首位的有6种,居前十位的有41种。石油、天然气、煤、铁、铜、金、铬、镍、稀有金属、盐类矿产、建材非金属等蕴藏丰富。据全国第二次油气资源评价,新疆石油预测资源量208.6亿吨,占全国陆上石油资源...

《新疆的矿产资源有那些》
答:新疆,作为中国矿产资源丰富的地区之一,拥有大量的石油、天然气、煤炭以及金、铬、铜、镍等矿产资源。在已发现的138种矿产中,有5种储量位居全国之首,25种进入全国前5位,40种进入全国前10位,23种在西北地区居首位。新疆的矿产资源种类繁多,储量巨大,开发潜力无限。具体到各种矿产,新疆的能源矿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答:第十四条 申请进行下列地质矿产勘查的,由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勘查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一)1∶25万和大于1∶25万比例尺的区域地质调查;(二)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能源矿产勘查;(三)地下水、地热、矿泉水资源的勘查;(四)矿产的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五)...

《新疆能源矿产资源种类与储量》
答:新疆的地质构造独特,成矿地质条件优越,因此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在新疆,能源矿产种类包括石油、天然气、煤、油页岩和铀,其中石油、天然气和煤是最具优势的资源。以下是新疆主要能源矿产资源的预测总量:1. 石油、天然气资源:新疆的石油和天然气预测资源量分别达到208.6亿吨和10.3万亿立方米,占全国...

《新疆能源矿产资源储量概况》
答:新疆的能源矿产(主要指石油、天然气、煤,下同)是新疆最主要的矿产资源,在全国和自治区国民经济中都占据着极为重要的地位。截至2005年底,新疆已发现的能源矿产有8 种:石油、天然气、煤、油页岩、天然沥青、铀、泥炭、煤层气。其中矿产资源已上表并开发利用的有6 种:石油、天然气、煤、油页岩、...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7修正)》
答:(一)1:25万和大于1:25万比例尺的区域地质调查;(二)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能源矿产勘查;(三)地下水、地热、矿泉水资源的勘查;(四)矿产的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五)航空物探、航空遥感地质调查;(六)国家、自治区规定的其他勘查。第十六条 探矿权人应当在领取勘查许可证后的六个...

《新疆的物产有什么》
答:6. 地热资源:新疆地热资源丰富,已发现多处地热温泉。这些地热温泉具有很高的药用价值和旅游价值,为新疆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利益。总之,新疆物产丰富多样,矿产资源、农业资源、旅游资源、能源资源、生物资源和地热资源等方面都具有很高的开发价值。随着国家对新疆的支持和投入,新疆的...

《新疆中陕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中陕概况》
答:新疆中陕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积极响应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将新疆定位为战略发展基地,于2010年在昌吉州地区的奇台县设立了一家专注于矿产资源开发和深加工的创新型工业实体。该公司充分利用奇台县丰富的水资源、电力、煤炭和石灰石等资源,在工业区建设了“中陕工业园”,以兰炭生产为核心,致力于绿色可持续...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年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分析报告》
答:(扩大)会议精神,遵循“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的国土资源管理总方针,紧密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际,围绕自治区实施优势资源转换战略和新型工业化发展大局,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加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管力度,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健康、快速、稳定发展提供了有效的国土资源保障,为自治区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作出了...

《我国西部有哪些资源宝库?具体作用》
答:这些能源资源为我国的能源供应和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同时,西部地区还具备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巨大潜力,如太阳能、风能等。例如,青海的太阳能资源丰富,甘肃和新疆的风能资源也十分可观。这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对于推动我国的能源结构转型和应对气候变化具有重要意义。在矿产资源方面,我国西部地区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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