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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解答的这10个常见问题,太有用了! 如何办理税务疑难申报

作者&投稿:俞呼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网上工商注册:税务局解答的这10个常见问题,太有用了!~

近日,福建国税公布了一批纳税咨询问题,其中,这10个问题是很多纳税人经常遇到却又不知道咋处理的难题。这下不用愁了,税务局给你解答了,赶紧收藏备用吧!1.纳税人发票保管满5年后该如何处理?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2.电子发票是否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的规定:“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消费者从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后,在企业的ERP系统中产生交易信息,交易信息经电子发票前置系统生成相关税控信息,发送到升级版税务端及电子底账系统,并将税控后的数据返回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对税控数据处理后进行电子签章,最终生成该笔发票数据的凭证(PDF)文件传给企业ERP系统。企业ERP系统收到电子发票信息后,可经短信、邮件、APP等推送至用户手机,消费者可以查看、下载电子发票信息。因此,电子发票上有税控签名和企业电子签章,不需要另外再加盖发票专用章。3.企业发放的职工食堂餐费补贴能否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的规定:“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因此,企业发放的职工食堂餐费补贴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照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4.企业的党员活动经费支出如何税前扣除?答: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规定和中办发〔2012〕11号文件“建立并落实税前列支制度”等要求,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企业的党员活动经费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5.银行承兑汇票收取的手续费开具的专用发票能否抵扣?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一、销售服务??(五)金融服务。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因此,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属于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若未用于上述文件规定的不得抵扣的项目则可以抵扣。6.企业在购买图书赠送客户,是否可以享受零售批发环节图书的减免政策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规定:“二、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七、本通知的有关定义??(二)图书、报纸、期刊(即杂志)的范围,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因此,贵公司将购进的图书赠送客户属于视同销售行为,符合上述规定免税条件的,到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后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7.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是否有认证期限的限制?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五、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因此,2016年8月1日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没有认证期限的限制。8.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中挂账的留抵税额如何抵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中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三十二)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1.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1)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2)本栏“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填写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实际抵减一般货物和劳务应纳税额的数额。将“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与“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两个数据相比较,取二者中小的数据。其中: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附列资料(一)》第10列第1、3行之和-第10列第6行)÷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100%。??”因此,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中挂账的留抵税额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抵扣。9.我公司属于文化体育业纳税人,现在想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如果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是不是也受到“36个月内不得变更”的限制?如果今年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明年能否申请简易计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八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没有“36个月内不得变更”的限制。明年可以申请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购进房产用于进项抵扣,需要填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吗?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2《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规定:“八、《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填写说明本表反映纳税人在《附列资料(二)》“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本表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分别填写。”因此,购进房产的进项抵扣不需要填写该表。如有其它财税相关问题,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官方微信私信我们,我们将及时回复解答您的疑问

你好!以下是常见税务疑难问题解答,看下有没有你需要的:
一、税务稽查与税务检查的概念?
答:税务稽查,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及其他税法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的全部活动。税务稽查的主要特征:
1、税务稽查主体的特定性。即必须是依法享有税务稽查权的税务机关及其专门职能机构。
2、税务稽查对象的确定性。即必须是负有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3、税务稽查依据的法律性。即税务稽查活动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对税务稽查对象的处理决定,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税务检查也叫纳税检查,是税务机关以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为依据,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及其偷逃税行为的审核和查处行为的总称。
二、2009年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规定?
答:根据北京市地税局《2009年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和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通告》规定:为了做好2009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工作,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第488号令)、《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1994年第10号令)和《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京政发〔2006〕18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2009年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在7月1日至9月30日,申报2008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二)、用人单位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1、持《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可从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www.bdpf.org.cn、市地税局www.tax861.gov.cn网站下载或到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地方税务机关领取)和2008年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证明,到税务登记地的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2008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北京西客站地区的单位到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指定地点申报)。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申报时还应持以下材料:
(1)、《北京市在职残疾人员登记表》(领取方法同上);
(2)、残疾人职工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3)、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4)、残疾人职工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机关、事业单位持同级人事部门的证明);
(5)、残疾人职工2008年6月和12月的工资表原件;
(6)、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北京市社会保险基数申报表)原件。
2、未安排残疾人就业且在职职工总数未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总数及残疾人职工均未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可直接登陆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网上申报系统(www.bdpf.org.cn/wangshen)或通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www.tax861.gov.cn)、首都之窗(www.beijing.gov.cn)网站链接登陆该系统,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三)、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认后,达到规定比例的,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按实际差额人数和征缴标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考虑到金融危机的影响,为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今年的征缴标准仍按去年21658元/人的标准执行。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21658元×(本单位2008年在职职工总数×1.7%-残疾人职工数)
(四)、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应在7月1日至9月30日,从以下三种方式中自行选择一种缴款方式:
1、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打印《一般缴款书》,到开户银行缴款;
2、到地税服务大厅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领取空白《一般缴款书》,按照核定金额自行填写后到开户银行缴款;
3、在地税机关实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可以通过市地税局网络打印《一般缴款书》后,到开户银行缴款。
(五)、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福利企业除外)要严格遵守有关政策法规,认真履行责任义务,在《通告》规定的时间内,积极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按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六)、对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追缴欠缴数额外,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三、请问一般纳税人辅导期转正,税务实地查验都查什么?需提供什么资料?
答:主要是对企业在辅导期内所做的账务进行检查,是否企业财务制度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正确取得和开具专用发票和其它合法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同时税务检查人员会对企业股东或者是员工进行经营上的询问等等。
提供的主要材料有: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会计身份证明
3、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税务登记证明
5、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信息
6、房屋租赁合同
7、增值税申报表信息
四、我以前是个体工商户,办理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一年前因经营不善店铺亏损倒闭,因不懂店铺倒闭了还要注销这个程序,只知道开业要去办理,所以就没去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注销,结果我成为国税部门的欠税户如何解决?
答:如果您还想以这个负责人的身份证重新开个体工商户或是做公司的法人代表、股东的话,就必须要把欠缴的税款缴纳完毕,包括滞纳金,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此外,要想解除非正常户的信息,您还必须要接受税务机关处罚,因为您没有办理工商的注销手续,所以税务机关只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一条款对您进行处罚。但是各个省市执行的具体标准不一样,您必须问当地税务机关才行。
五、请问贵公司税务代理主要的业务内容是什么?
答:税务代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民事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对代理制度的基本规定。1993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1994年9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税务代理试行办法》规定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在法定的代理范围内,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
1、开展各项业务涉税的筹划及税务咨询;
2、受聘税务顾问及协调税收征纳双方的分歧和矛盾;
3、协助处理税务稽查、财务纠纷;
4、对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各项财产损失的鉴证(如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等);
5、代理涉税减、免、退的鉴证;
6、对企业所得税亏损额的认定以及弥补亏损核准鉴证;
7、代理日常涉税服务(如申报、购票、验证、变更、注销);
8、代办验资、审计、评估、司法鉴定、工程预决算;
9、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它涉税服务和鉴证。
六、请问个体户怎样办税务登记?怎样交税?
答:办理税务登记所需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租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租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6、提供从业人数、电话、邮编;
7、填写完整的《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
个体工商户税收一般情况下是定期定额征收,具体标准是以企业所管辖税务所为准。
七、本公司是刚成立两个月的有限责任公司,由于某些原因,今后几个月无法正常经营,是否可办理税务暂时注销,待几个月后再恢复报税?
答:不是税务注销登记,而是停业登记,重新开业时再办复业登记。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登记,说明停业的理由、时间、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如实填写申请停业登记表。税务机关经过审核(必要时可实地审查),应当责成申请停业的纳税人结清税款并收回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发票不便收回的,税务机关应当就地予以封存。经核准停业在15日以上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当相应调整已经核定的应纳税额。具体调整的时限或额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依法补缴应纳税款。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登记申请,经确认后,办理复业登记,领回或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和发票领购薄及其领购的发票,纳入正常管理。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八、动漫产业如何纳税?
答:根据京财税[2009]1895号: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在2010年12月31日前暂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九、单位员工向企业借款,到期后未予归还的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规定:企业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并入员工的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十、董事费应如何交纳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 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一、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京财税[2009]1896号文件规定:
1、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饮料品牌使用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归集至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有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为销售费用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饮料品牌使用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剔除。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应当将上述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单独核算,并将品牌使用方当年销售(营业)收入数据资料以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证明材料专案保存以备检查。
前款所称饮料企业特许经营模式指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授权品牌使用方在指定地区生产销售其产成品,并将可以由双方共同为该品牌产品承担的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用统一归集至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承担的营业模式。
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
十二、华侨身份如何规定?
答:根据京地税个[2009]237号文件规定,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的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具体界定如下:
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十三、租房办公由谁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依据上述规定,承租房屋者不是产权所有人,因而不用缴纳房产税,但如产权所有人不在房产所在地,则应由租房办公的单位缴纳。
十四、误餐补贴收入是否应该缴税?
答: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5]2009号文件,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十五、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是否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六、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十七、居民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后新购商品房是否享受契税优惠?
答: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3]917号)以及《关于明确契税政策和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4]16号)文件的规定:居民在2003年3月1日之后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前后一年内新购各类商品房的,按新购商品房与出售已购公有住房成交价的差额计征契税。如新购商品房属于普通住宅,同时可以享受减半征收契税的政策。
十八、发票专用章有何规定?
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发票专用章是指没有(或者不便使用)财务印章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核制的,在领购或开具发票时加盖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发票与用章”式样和使用办法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十九、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是否征收房产税?
答: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精神,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税款(以下简称“三代”)纳税人取得的返还手续费收入,应并入纳税人年度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三代”而产生的有关支出可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按照相关税收规定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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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国税公布了一批纳税咨询问题,其中,这10个问题是很多纳税人经常遇到却又不知道咋处理的难题。这下不用愁了,税务局给你解答了,赶紧收藏备用吧!
1.纳税人发票保管满5年后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2.电子发票是否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的规定:“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消费者从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后,在企业的ERP系统中产生交易信息,交易信息经电子发票前置系统生成相关税控信息,发送到升级版税务端及电子底账系统,并将税控后的数据返回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对税控数据处理后进行电子签章,最终生成该笔发票数据的凭证(PDF)文件传给企业ERP系统。企业ERP系统收到电子发票信息后,可经短信、邮件、APP等推送至用户手机,消费者可以查看、下载电子发票信息。
因此,电子发票上有税控签名和企业电子签章,不需要另外再加盖发票专用章。
3.企业发放的职工食堂餐费补贴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的规定:“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因此,企业发放的职工食堂餐费补贴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照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4.企业的党员活动经费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规定和中办发〔2012〕11号文件“建立并落实税前列支制度”等要求,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的党员活动经费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5.银行承兑汇票收取的手续费开具的专用发票能否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一、销售服务
??
(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
因此,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属于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若未用于上述文件规定的不得抵扣的项目则可以抵扣。
6.企业在购买图书赠送客户,是否可以享受零售批发环节图书的减免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规定:“二、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
七、本通知的有关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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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图书、报纸、期刊(即杂志)的范围,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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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贵公司将购进的图书赠送客户属于视同销售行为,符合上述规定免税条件的,到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后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7.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是否有认证期限的限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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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因此,2016年8月1日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没有认证期限的限制。
8.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中挂账的留抵税额如何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中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三十二)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
1.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1)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本栏“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填写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实际抵减一般货物和劳务应纳税额的数额。将“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与“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两个数据相比较,取二者中小的数据。
其中: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
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
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附列资料(一)》第10列第1、3行之和-第10列第6行)÷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100%。
??”
因此,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中挂账的留抵税额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抵扣。
9.我公司属于文化体育业纳税人,现在想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如果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是不是也受到“36个月内不得变更”的限制?如果今年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明年能否申请简易计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八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没有“36个月内不得变更”的限制。明年可以申请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0.购进房产用于进项抵扣,需要填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规定:
“八、《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填写说明
本表反映纳税人在《附列资料(二)》“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本表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分别填写。”
因此,购进房产的进项抵扣不需要填写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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