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政法,自然法,社会法三者的区别与联系 民法、自然法、万民法的概念和三者间的联系?
区别:
一、自然法关于自然法的含义,在人类认识史上出现过多种不同的认识。但通常是指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和终极的原则的集合。它萌发于古希腊哲学,其中智者学派将“自然”和“法”区分开来,认为“自然”是明智的,永恒的,而法则是专断的,仅出于权宜之计。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则断定能够发现永恒不变的标准,以作为评价成文法优劣的参照。按照理性去生活,就是按照自然生活。罗马法中的自然法思想即源于此。中世纪教会法学者惯于使自然法与上帝法相一致,不过有的学者在自然法中强调上帝的理性,有的学者却强调上帝的意志罢了。
二、习惯法习惯法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社会组织,具有一定强制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在现代法律体系中,习惯法的作用大大减弱了,除了在非洲一些国家习惯法仍然在实际上起着比较大的作用外,在其他主要法律体系,习惯法已经不是主要渊源。但是,习惯法仍然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三、成文法成文法主要是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制定发布的具体系统的法律文件。成文法是“不成文法”的对称。国家机关依立法程序制定的、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法。我国的宪法、普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都是成文法。
联系:
1、英美法系是不成文法国家 这些国家的法律以判例为主制定法为辅,大陆法系是成文法国家 这些国家以制定法为主习惯法为辅不承认判例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
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对应;
3、制定法与习惯法对应。
罗马法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
广义的罗马法指通行于罗马统治的整个地中海世界的法律制度。
狭义的罗马法指罗马公民法。
从形式上可以区分为成文法与习惯法;从整体结构上看包括公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
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
这是根据罗马法的适用范围所作的分类,也是乌尔比安坚持的划分方法.乌尔比安认为:"自然法是大自然传授给一切动物的法则",来源于自然理性,是生物间的规则,因此罗马法应由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三部分组成.对这种分类,罗马法学家的看法并不一致.需尤斯认为,自然法不是独立的体系,其观念规则已融合在万民法之中,罗马法应由市民法与万民法两部分构成.币民法是指仅适用罗马市民的法律,包括罗马的习惯法,《十二表法》等民众大会通过的法律和元老院的决议等,是罗马国家固有的调整公民内部法律关系的一种特权法.万民法是调整外来人之间以及外来人与罗马公民之间财产关系的法律,故也被称为"各民族共有的法律".
三大法学流派指的是新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社会学法学派,这三个在现代西方影响较大、占传统地位的法学流派。他们的法学理论,是西方人在探索真理过程中留下的足迹,这对我们认识人类法的发展历程、规律及本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于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和法治建设,亦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实证主义法学派通常泛指以19世纪A.孔德的实证主义哲学为思想基础的各派资产阶级法学,也称实证法学或法律实证主义,其创始人是19世纪英国的J.奥斯丁。
从狭义上讲,实证主义法学就是指各种分析法学派。因此又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它强调的是实在法,即国家制定的法。这派法学的特征是:区别“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和“应当是这样的法”,即区别实在法与正义法或理想法;它申明自己只研究实在法,着重分析实在法的结构和概念;根据逻辑推理来确定可适用的法;认为法与道德无关或至少二者没有必然的联系。
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基本观点是:恶法亦法;法和道德之间,实然的法和应然的法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法是国家主权者的命令,是一个“封闭的逻辑体系”。在法和道德本质联系的问题上主张不符合道德的法不影响法的实在性的观点。这也是其与自然法学派主要的分歧之一,自然法学派主张恶法非法,从自然法和道德的合理性基础上探讨法的合理性问题。
而自然法学派是指以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为正义的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在人类制订的协议、国家制订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的法学学派。
自然法学派又可分为古典自然法学派和新自然法学派,它们的产生和发展都是适应当时社会发展需要的,并产生了各自的代表人物。在西方,每次社会大变革时期,自然法学总是作为一面旗帜,主导着西方社会法律发展的大方向。例如,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法无明文不为罪、人身自由不可侵犯、人民主权、权力分立等思想,都发端于自然法学的理念。
另外,自然法学派特别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他们对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和客观基础的探索,对于认识法的本质和起源有着重要的意义。其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在法学研究中表现为一种激进的理想主义情怀,以诸如正义、平等、自由等抽象价值来构建自己的批判武器,在破解传统法律理念,重塑时代法律神圣性的历程中,功勋卓著。
然而,社会学法学派是在社会学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实证主义的法学思潮。其将社会学的分析框架和理论工具引进到法学领域,在社会中研究法律,并通过法律研究社会,强调法律的社会作用和效果。
社会学法学派认为法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秩序,真正的和主要的法律不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则,而是社会立法中的秩序或人类联合的内在秩序。法律与国家之间并没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它并非一定由国家机关特别是立法机关所制定和实施,在没有国家的时侯和地方也存在着法律。社会和国家如同自然界生物一样,是一个有机体;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是生存竞争和强存弱汰;法的任务只在于维护个人自由;每个人只要不妨害他人的同样自由,就可以从事他所愿意从事的任何活动。 最后,如博登海默所言,真理是人们在任何特定时间的经验的总和。法律仿佛是一座有许多厅堂的大厦,用一盏灯很难同时照到每个角落。而一个法学流派,就如照亮法律大厦的一盏灯,"横看成岭侧成峰",他们从不同的视角,勾勒出了法律的形象。
据我个人的理解,自然法是一切法的基础,它具有一定的约束力,是制定人为法的标准,至于道德,牵涉到风俗、习惯、甚至气候…道德也有一定的约束力(比如古代中国),二者的相同点是,都发源于人类的理性,不同的是,自然法是与生据来的,而道德是后来人为产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