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准则对于合并报表中超额亏损的处理 新会计制度下做的报表和老的有什么区别吗?
作者&投稿:邓庭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合并会计报表弥补子公司亏损会计分录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的规定: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其余额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公司章程或协议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并且少数股东有能力予以弥补的,该项余额应当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二)公司章程或协议未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的,该项余额应当冲减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该子公司以后期间实现的利润,在弥补了由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所承担的属于少数股东的损失之前,应当全部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因此,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下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如沿用原准则(制度)下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思路,即采用按权益法调整后再抵销调整的方法的,则与原准则(制度)下编制合并报表的抵销分录相比:
1、原贷记的“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可按母公司、少数股东分担情况,转为贷记“未分配利润”项目及“少数股东收益”项目;
2、原借记的“累计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可按母公司、少数股东分担情况,转为借记“未分配利润”项目及“少数股东损益”项目,但是,归属于母公司承担的、以前年度“累计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部分,应转为借记“期初未分配利润”项目。
关于补充问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的有关规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所有子公司,母公司持有其股权而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均采用成本法核算。
因此,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不再采用权益法核算。该些权益法核算内容,移至合并财务报表工作底稿中进行处理。在进行权益法调整之后,再按原方法进行合并抵销调整分录的编制。
由于原“未确认的投资损失”不再单独列示,转而由母公司、少数股东按规定分别承担,因此,顺着原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思路,分析得出上述正文的抵销分录的调整办法。
总之,在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下:
1、母公司个别报表中,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
2、合并财务报表中,因“超额亏损”所导致的“未确认的投资损失”不再存在,通常情况下应冲减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只有在“公司章程或协议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并且少数股东有能力予以弥补的”,才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第六项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其余额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其余额仍应当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满足上述规定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可以看出:新的解释中并未规定要求必须在章程或协议中对超额亏损进行约定的要求,因此在实际处理中,超出少数股东权益的部分仍可以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不论母公司或子公司,都要根据其自身会计报表的净利润来分配,而不能根据合并报表的合并净利润来分配。
一、新准则会计处理
不需要做任何会计分录。
根据新会计准则规定,对子公司的投资要按成本法核算。如果各子公司均是全资控股,就全按成本法核算,不确认投资收益。由子公司利润合计为
1100-300=800
而“报表合并后净利润800万元”,说明母公司没有利润,按照公司法“无利不分”原则,母公司不得分配利润。
你说的“报表合并后净利润800万元”我认为有误。编制合并报表前,要按权益法对子公司的长期投资进行调整,增加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收益。但合并时,又要编制抵消分录对其进行抵消,抵消后合并净利润为0。
二、旧准则会计处理
1、母公司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800
贷:投资收益:800
如果子公司没有对母公司分配现金利润,不需要作纳税调整,则净利润为800万元,可以按800万元分配利润。但根据新的规定,公司已不需要计得公益金。既然董事会决议分配公益金10%,可将其视为任意公积。
借: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80(800*10%)
______-提取任意盈余公积:160(800*20%)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80
______-任意盈余公积:160
总的来说流程没有什么变化,在会计科目里面多了成本
生成报表的时候要从新修改原始的报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的规定: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其余额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公司章程或协议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并且少数股东有能力予以弥补的,该项余额应当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二)公司章程或协议未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的,该项余额应当冲减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该子公司以后期间实现的利润,在弥补了由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所承担的属于少数股东的损失之前,应当全部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因此,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下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如沿用原准则(制度)下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思路,即采用按权益法调整后再抵销调整的方法的,则与原准则(制度)下编制合并报表的抵销分录相比:
1、原贷记的“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可按母公司、少数股东分担情况,转为贷记“未分配利润”项目及“少数股东收益”项目;
2、原借记的“累计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可按母公司、少数股东分担情况,转为借记“未分配利润”项目及“少数股东损益”项目,但是,归属于母公司承担的、以前年度“累计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部分,应转为借记“期初未分配利润”项目。
关于补充问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的有关规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所有子公司,母公司持有其股权而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均采用成本法核算。
因此,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不再采用权益法核算。该些权益法核算内容,移至合并财务报表工作底稿中进行处理。在进行权益法调整之后,再按原方法进行合并抵销调整分录的编制。
由于原“未确认的投资损失”不再单独列示,转而由母公司、少数股东按规定分别承担,因此,顺着原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思路,分析得出上述正文的抵销分录的调整办法。
总之,在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下:
1、母公司个别报表中,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
2、合并财务报表中,因“超额亏损”所导致的“未确认的投资损失”不再存在,通常情况下应冲减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只有在“公司章程或协议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并且少数股东有能力予以弥补的”,才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第六项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其余额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其余额仍应当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满足上述规定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可以看出:新的解释中并未规定要求必须在章程或协议中对超额亏损进行约定的要求,因此在实际处理中,超出少数股东权益的部分仍可以冲减少数股东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