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我国的土地制度 中国近现代史上总共几次土地改革
1924-1927(大革命时期):主要是农村反封建,从地主土地私有到农民土地私有;
1927-1937(国共对峙十年即土地革命时期):在革命根据地进行了土地革命,完全打倒地主的,“打土豪,分田地,废除封建剥削”,还是由地主土地私有到农民土地私有
1937-1945(抗战时期):土地政策是“双交双减”,要联合地主阶级,但总体上还是要过渡到农民土地私有。
1947(也就是解放战争的时候):解放区土改又完全打倒地主阶级,将土地分给农民,是为了调动农民积极性来支援前线。(淮海战役,小车推出来的胜利)。
1950-1952土地改革(是过渡时期前期的):当时建立了农村合作社,由农民土地私有到集体所有制
1953-1956的三大改造后土地的所有制一直都是国家所有的,也就是公有制(集体所有制)。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改革开放后,在农村实行的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是国有的,农民有的是使用权,现在为50年。
如今在农村的土地政策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管理机制,农民有更多的权利来进行土地的流转,但只能作为农用(咱中国耕地少啊)。是为了完善分配机制,增加农民收入等。
中国近代史上中共的土地改革一共是三次,第一次是在抗日战争时期(1941年),第二次是人民解放战争时期(1947年),第三次是新中国成立后巩固政权的斗争时期(1950年)。三次土地改革,减轻了地主的封建剥削,改善了农民的物质条件。
一、抗日战争时期(1941年)
实行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的土地政策。减轻了地主的封建剥削,改善了农民的物质生活,提高了农民抗日和生产的积极性,有利于联合地主一致抗日。
二、人民解放战争时期(1947年)
中国共产党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决定在解放区进行土地改革,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大纲规定:没收地主土地,废除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按农村人口平均分配土地。
这种土地政策极大地激发了农民革命和生产的积极性。为了保卫胜利果实,翻身农民踊跃参军,积极支援前线。农民的支持,成为解放战争迅速取得胜利的一个可靠保证。
三、新中国成立后的斗争时期(1950年)
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阶级的土地所有制。为减少阻力,孤立分化地主阶级,以利于稳定民族资产阶级,早日恢复发展农村经济,实行了经济上保存富农经济,政治上中立富农的政策。
扩展资料:
土地改革的意义:
1、1952年底,全国土改基本完成,3亿多无地或少地的的农民分到了土地,广大农民成了土地的主人,在政治上经济上翻了身;
2、彻底废除了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彻底改变了农村的生产关系,农村生产力得到解放,为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国家工业化开辟了道路;
3、进一步巩固了工农联盟和人民民主专政;确立了贫雇农在农村中的优势地位,为引导亿万农民走上集体化道路创造了条件。
4、摧毁了美蒋反动集团的社会基础,巩固新中国政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土地改革
依靠贫农、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
1937-1945: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
1945-1949:在解放区进行土地改革,制定《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没收地主土地,废除封建土地剥削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按农村人口平均分配土地。
1950-1952:土地改革法在新解放区实行,开展互助合作运动。
1953-1955:社会主义改造,由农业互助组到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6-1966:大跃进、人民公社化运动。
1978-1990: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历史启示
中国农村基本制度的历史变迁大体可分成五个阶段.通过考察研究得出中国历史上的乡村基层制度在整体上是合理有效的.其中,乡村自治、乡绅参与和有限政府是三个重要经验.这些对当前中国的农村改革有着重大的启示.
在新中国成立后的50多年时间里,由于受生产力发展和政治因素的影响,土地制度的演变一波三折。
一、新中国成立到土地改革运动的完成:土地由地主所有转为农民所有
全国范围的土改运动是以1950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的颁布作为标志的。《土地改革法》第一条“总则”明确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由此可见,土改运动的实质是把地主的土地分给农民,实现土地所有制形式由地主所有向农民所有的转变。1952年底,全国土地改革已基本完成,在我国延续了几千年的封建制度的基础——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制被彻底废除。
二、农业合作化运动:土地由农民个体所有转为集体所有
为了实现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社会的过渡,中共中央决定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1953年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对我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作了明确规定,即通过采取积极发展稳步前进的方针,实行自愿互助原则,从农业互助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到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方式,实现包括土地在内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的转变。到1956年底,农业合作化完成,五亿多个体农民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土地的个体私有制被改造成集体所有制,土地所有制从性质上发生了根本变化。
三、人民公社化运动到改革开放:土地全民所有的尝试到“三级所有,队为基础”
由于受当时急躁冒进的“左”倾思想的影响,农业合作化运动已经存在缺陷,并且尚未克服。1958年又发动了人民公社化运动。人民公社的特点是“一大二公”,采取多种极端方式,追求生产资料的高度公有,出现了土地由集体所有向全民所有转变的趋势,土地公有化程度达到顶点。这种趋势严重背离了当时生产力水平,中央不得不采取措施加以扭转,后来实行的基本上是土地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集体所有制。
四、改革开放后:保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农业生产责任制
改革开放后产生的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均是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改变过去“集体劳动,集体经营,统一分配”的模式,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以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力。这些方式都没有触及土地所有制形式,土地公有制的性质并未改变。在目前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的土地都属于公有,所有制形式只有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方式,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
综上所述,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土地制度的演变是党对建设社会主义道路的积极探索,满足了农民得到土地的愿望,推翻了封建土地所有制,虽然在改革过程中有失误,但都能得到及时改正,所以在总的趋势上适应了生产力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