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一宅的认定标准
作者&投稿:诺阮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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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村民“一户”的认定,通常是根据公安部门的户籍管理来确定。如果户口本上显示的是一家人,那么这个家庭就构成了一户,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
2. 在特定情况下,以下家庭可被视为特殊的村民“户”:已婚并已分家独立生活的;未婚但年满二十周岁并已独立生活的;依法继承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未成年人;通过司法裁决获得宅基地的家庭,按照司法文书进行登记。
3. 对于因婚嫁关系而居住在外村,但户籍仍在本村的村民,夫妻双方只能选择在一方所在的村申请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
4. 农村村民在建设住宅时,应严格遵守批准的面积和标准,禁止未经批准先建设或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异地建造住宅的,必须按照“建新拆旧”的原则,将原宅基地交还给村集体。
5. 对于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应根据相关政策进行分类认定和处理。
6. 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性包括:
- 主体特定性:仅限于农村居民。根据《民法典》第362条,宅基地使用权人是符合申请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 客体特定性:限于集体所有土地。《民法典》第362条将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界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排除了在国有土地上设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可能性。
- 初始取得无偿性: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偿取得和使用的权利,具有社会福利性质。
- 没有期限限制:我国法律未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期限进行限制,因此宅基地使用权是不受期限限制的用益物权。
2. 在特定情况下,以下家庭可被视为特殊的村民“户”:已婚并已分家独立生活的;未婚但年满二十周岁并已独立生活的;依法继承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未成年人;通过司法裁决获得宅基地的家庭,按照司法文书进行登记。
3. 对于因婚嫁关系而居住在外村,但户籍仍在本村的村民,夫妻双方只能选择在一方所在的村申请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
4. 农村村民在建设住宅时,应严格遵守批准的面积和标准,禁止未经批准先建设或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异地建造住宅的,必须按照“建新拆旧”的原则,将原宅基地交还给村集体。
5. 对于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应根据相关政策进行分类认定和处理。
6. 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性包括:
- 主体特定性:仅限于农村居民。根据《民法典》第362条,宅基地使用权人是符合申请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 客体特定性:限于集体所有土地。《民法典》第362条将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界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排除了在国有土地上设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可能性。
- 初始取得无偿性: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偿取得和使用的权利,具有社会福利性质。
- 没有期限限制:我国法律未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期限进行限制,因此宅基地使用权是不受期限限制的用益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