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悟网 导航

已经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股东能否将股权转让给境内个人?法律依据是什么?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的问题?

作者&投稿:薄泊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外商投资企业外资股权转让有哪些限制~

一、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得到全体股东的同意。
  《公司法》对内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对外转让,要求必须征得半数股东的同意。而与此不同的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作法)则明确规定,股东一方转让出资,必须经过全体股东的同意。这一规定不仅针对外商投资企业中中方投资者的股权转让,当然也针对外国投资者对其股权的转让。
  显然,这一比内资企业更严格的做法,旨在维持外商投资企业更加浓厚的人合因素以及反映出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长期稳定经营的期待。
此外,如果出现对向第三者的转让不同意的其他股东,是否必须购买该外国投资者的股权,合资法与合营法虽未规定,不过根据《公司法》“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法,有关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对出让股权不同意者,应当购买该股权,否则视为同意。
  二、外资股权的转让必须得到企业原审批机关(商务部门)的核准,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首先,与法律对新设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资收购国内企业股权必须经过核准一样,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资股权的转让也要经过原政府主管部门的核准。
  其次,股权转让得到核准之后必须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必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批准机关批准,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违法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也即外资股权的转让合同的生效以原政府核准部门的核准和工商登记为必要条件,二者缺一不可。
  三、对向第三人的转让及其转让条件的限制。
  《公司法》第35条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这是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因素,保护合营相对股东的权利而作的制度设计,同样适用于中外合资企业和设立法人的中外合作企业。
  四、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未到位的股权质押及其质押股权转让受到的限制。
  外商投资者的出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相关合同的规定出资,否则,其股权则会受到相应的限制。按照《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在外商出资到位之前,外商投资者不得将其未交付出资部分的股权进行质押;质押后未经出质投资者和企业其他投资者的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
  未经质权人的同意,出质投资者也不得将已经出质的股权进行转让。同时,外商投资者在对其股权进行质押时也要经过原政府审批部门的核准,未经核准其股权不得进行质押。
  五、外资股权部分转让后,不得导致外资股比例低于25%。
  国家对新设外商投资企业要求外资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这意味着法律法规并不禁止设立外资股权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
  同时《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以及《外商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允许因并购设立外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但是,法律法规却不允许已有的外商投资企业通过股权转让将外资股权比例减至25%以下。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除非外方投资者向中国投资者转让其全部股权,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方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也就是说,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者,不能通过转让股权而使自己持有的股权低于25%,要么全部转让,要么转让后的股权比例仍高于25%。
  六、外资股权不得部分转让给境内个人(若全部转让,因转让后不再是外资企业,所以不受此限)。
  外资股权部分转让时,除了要满足上述第5条的规定以外,还不得将股权转让给中国公民个人。合资企业法和合作企业法均规定不允许公民个人与外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管理总局于2002年12月30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原境内公司中国自然人股东在原公司享有股东地位1年以上的,经批准,可以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腾讯众创空间,一个去创业的平台。
  但是,仍然不允许境内中国自然人以新设或收购方式与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成立外商投资企业。也即法律法规允许因外资并购形成的外商投资企业内原有的个人股东继续存在,但不允许外商将其一部分股权转让给境内个人而形成有境内个人股东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存在。
  七、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权转让受到的限制。
  根据《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外国投资者是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情况下,其外资股权在公司成立三年内不得转让,并且其后的转让也要经过原政府审批部门的核准。这也是公司法对设立内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所作的要求。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所涉及的税种主要有三种: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应就其股权转让收益缴纳外国企业所得税,其税率为所得收益的 20%。但中国许多存在税收优惠政策的地区,该20%的税率可以减为10%;如果外方投资者所在国家与中国签订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则该20%的税率也可减为10%。如果中方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其所得则应当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从理论上讲,如果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是以成本价转让而没有任何收益,该外国股东即不应因该股权转让而缴纳任何外国企业所得税。但在中国税务实践中,只有关联企业的股权重组以成本价转让,才能得到中国税务机关的免税批准。中国法律规定,在以合理经营为目的进行的公司重组中,外国企业将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权,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将其持有的中国境内、境外企业的股权转让给与其有直接拥有或者间接拥有或被同一人拥有 100%股权关系的公司,包括转让给具有上述股权关系的境内投资公司的,可按股权成本价转让,由于不产生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不记征其所得税。在其他非关联公司的交易中,如果是以股权成本价转让,税务机关通常会进行审查,以确定该交易的真实性。

营业税,在股权转让场合,主要是在所转让股权为无形资产时才征收,如果投资者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例如商标等无形资产或者以土地使用权入股的,在转让股权时,应交纳转让价格 5%的营业税。如果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中国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转让价格作为营业税的纳税基础。

印花税,主要是针对合同及其他文书征收的税种,税率为万分之五,计税基础为股权转让价格或该股权的实际价值。

这有什么不可以的。公司法里都有的。
1、如果股东是一个老外的,那恭喜你,你就变成一人内资企业了。
2、如果股东是一个老外,一个中国人的话,那你就变成有股东会的内资企业了。
3、如果股东是2个老外,一个中国人的话,其中的一个老外把股权装让了,那你就是中外合资企业;如果2个老外都把股权转让给你的话,你就变成内资企业了。
4、以此类推

这个问题太宽泛了,请问楼主,股权转让的目的是否与境外上市有关?如果有关,建议不要做JV/WFOE股权变更,可以让这个境内个人去境外注册BVI公司,由BVI公司持股境外企业(JV/WOFE的外资股东,间接持股境内JV/WFOE),此过程中的股权转让费用(境内/境外),可以通过引进PE或过桥资本来解决。

《一家新设合并的外商投资企业未缴足注册资本,是否可以向境外股东...》
答:可以分红,有限公司未缴足注册资本的,可以分红,可以按实际缴纳的分红或者按全体股东约定的比例来分红。

《外商投资建立的公司再投资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第一,一般来讲,根据《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206[81])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已经没有资格审查和限制投资总额的规定了。如果《上海……》的与81号文冲突,则要适用81号文的规定。第二,如果是WFOE再投资,另一方股东要是中方的话,新成立的公司是内资...

《外商独资企业隐名股东的风险有哪些》
答:经营管理灵活自由,主要依据企业主的个人意志而定(6)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在法律上外商独资企业根本就不可能存在着其他的股东,应该是外国投资者全资在我国成立的公司,不仅是外商独资企业,国内成立的这些独资企业也是这样的,如果明知当事人成立的是独资企业,自己还愿意去当隐名股东,风险是很大的。

《《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_百度...》
答: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2005年10月27日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于2006年1月1日实施。为了准确适用法律,规范、便民、高效地开展外资审批和登记管理工作,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上市的条件》
答:因此,在赴新三板挂牌上市前,外商投资企业一般会先进行股份制改造,将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其中,外资企业属外商独资企业,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前还须引入中国股东,通过股权转让或者增资扩股两种方式由外商独资企业转为中外合资企业。但需注意,根据《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股权出质意味有哪些意思》
答:二是涉外股权瑕疵设质的风险。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定,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在企业成立后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或核准的期限缴付出资,实行的是注册资本授权制,即股权的取得并不是以已经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前提,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可能以其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设定质权,给质权人带来风险。

《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国股东分红是否必须汇出境外》
答: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处置有2种:1,汇出境外或境内再投资,再投资先向商务部门申请,凭批文到外汇局办理;2,利润汇出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跨境汇款是指个人网上银行客户在规定的限额之内,向大陆以外地区银行开户的收款人进行外汇汇款的业务。跨境汇款既有电讯费,又有手续费,操作比较费时。由于跨境汇款...

《中外合资企业,中方想解除与外方的合作,外方严重出资违约,该怎么处理...》
答: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受让方已实际参与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并获取收益,但合同未获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转让方请求受让方退出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并将受让方因实际参与经营管理而获得的收益在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支付给转让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一方股东将股权全部或...

   

返回顶部
本页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若有相关事宜请照下面的电邮联系
感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