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抵充顺序 法定受偿顺序是什么
作者&投稿:仇由启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清偿合同中的抵充计算是怎么规定的?~
1、法定抵充顺序如下:
(1)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抵充;
(2)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
(3)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
(4)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兖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
(5)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
(6)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七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
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二、清偿抵充的构成有哪些
清偿抵充的构成如下:
1、必须是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债务。此数宗债务,不论是自始发生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还是嗣后由他人之处承担而来,也不论此数宗债务是否已届清偿期;
2、数宗债务的种类相同;
3、必须是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至少是足以清偿一宗债务,否则,债权人可以拒绝其为一部清偿,也不发生抵充问题。
清偿抵充的顺序是:第一,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抵充;第二,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第三,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第四,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第五,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第六,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定受偿顺序如下:1、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2、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3、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4、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5、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债务人对同一人负有多笔同类债务,除非另有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八条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一、法定抵充顺序是什么1、法定抵充顺序如下:
(1)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抵充;
(2)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
(3)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
(4)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兖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
(5)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
(6)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七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
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二、清偿抵充的构成有哪些
清偿抵充的构成如下:
1、必须是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债务。此数宗债务,不论是自始发生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还是嗣后由他人之处承担而来,也不论此数宗债务是否已届清偿期;
2、数宗债务的种类相同;
3、必须是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至少是足以清偿一宗债务,否则,债权人可以拒绝其为一部清偿,也不发生抵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