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湖北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了一系列关于道路通行条件的规定,以确保道路交通安全与顺畅。
第十八条要求道路主管单位、建设和养护单位需根据道路等级、交通流量等因素设置和维护交通安全设施,新建、改建道路时,交通安全设施需与道路同步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乡村道路也需按照标准配备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十九条强调了道路交叉路口、通道设置的规范,未经许可,不得随意增设或封闭。城市道路交叉路口通常设置机动车和行人信号灯,农村公路则在必要路段设置交通信号灯等设施。学校、医院等危险路段需配备相应的交通安全设施。
第二十条规定了对道路设施定期检查和隐患治理,单位和个人发现隐患可向相关部门报告。改建或扩建道路时,需采取疏导措施保障非机动车和行人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规定大型活动或施工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公告交通限制措施。城市建设需考虑道路交通安全,大型建筑改建需征求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停车场建设与城市规划同步,公共停车场建设需配建或增建,并确保无障碍设施。机关、团体需按照规划建设停车场,鼓励个人兴办或出租停车场地。
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停车位不足的街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施划临时停车泊位,但不得占用盲道。临时停车区域和费用管理需明确。
第二十六七条则关注公共交通的发展,包括公交线路设置、站点调整以及出租车停靠规定,以便利市民出行。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该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该办法由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7月25日通过,予以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